科研论文

伊士国、郑海琨: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4-01-14

作者:伊士国,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郑海琨,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原文刊载于《学习与实践》2023年第12期,为便于编辑和阅读,已将相关注释省略


摘要: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直接决定着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成效。要保证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首先要形成高质量的评估报告,并明确其效力;其次应构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机制,包括运用主体、运用方式和内容等。此外,为破解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困境,应健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以保证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党内法规 执行效果 评估结果 运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这离不开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作用的发挥,因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的重要作用在于,“通过评估,切实充分了解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反馈情况完善相关措施,更好地推动法规的贯彻实施”。基于此,学界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问题予以关注,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的主体、对象、标准、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研究。相较而言,学界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关注稍显不足。作为“最后一公里”,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的关系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最后的成效。本文将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开展系统研究,希冀为实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提供参考。

一、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形成及效力

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是指,在被评估党内法规执行一定阶段后,由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对被评估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及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后得出的一种结论。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主体需要撰写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进行系统总结分析,以向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以及利益相关者阐明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及其执行效果,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等。可以说,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属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论形成阶段的总结性成果。

(一)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形成过程

一般说来,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形式包括文本形式、图表形式、文本与图表混合形式等,其形成过程包括起草、形成、定稿三个阶段。

第一,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起草。其由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相关工作机构独立完成,一般包括报告提纲的确立、相关评估资料的准备、单项分析报告的整理、评估报告初稿的撰写等环节。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初稿的起草过程中,如果相关主体对初步分析结论存在重大争议,或者拟对重要的抑或直接涉及各级党组织或广大党员切身利益的党内法规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的,可以由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主体组织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以及专家学者、利益相关者进行论证,以保证相关评估结论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第二,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送审稿的形成。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初稿起草后,应交由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实施主体初步审核,以发现其中存在的不符合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要求的信息、数据以及一些不准确的结论等情况。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实施主体在审核后,可指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初稿中存在的问题,也可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交由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相关工作机构予以解决完善。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调查论证,以保证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送审稿的质量。

第三,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定稿。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最终由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组织主体审核确定,形成定稿,这是撰写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最终环节。实践中,一件正式的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定稿需经过以下步骤:(1)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实施主体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送审稿交由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组织主体审核;(2)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组织主体对于送交审核的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交由相关送审主体进一步修改完善;(3)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组织主体,对修改完善后的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进行最终确认,并形成正式的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

(二)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效力

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效力,关系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最终作用的大小甚至作用的有无。由于目前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尚不是一项党内法规建设的必要环节,是否要开展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活动以及如何运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并没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因而,从应然角度上讲,作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表现形式或载体的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本身不具有法定性,其对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以及利益相关者没有法定的拘束力和影响力,并不必然带来一定的法定效果。但是,从实然角度上讲,如果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主体中包括了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那么,其作出的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尽管不具有法定性,但却具有非常强的拘束力和影响力,对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及利益相关者具有直接的影响,甚至能引起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启动,导致党内法规的“立改废”等后果。也就是说,尽管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定性,但却具有很强的实然作用,可以对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产生拘束力和影响力,可以产生实质性影响和结果。

实践中,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立规”与“执规”两个方面。具体说来:第一,从“立规”方面看,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效力在于,能够为党内法规建设提案的形成以及党内法规“立改废”程序的启动提供直接动因和依据,能够为党内法规“立改废”工作的开展提供直接的参考,尤其是能够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中的“立改废”具体建议落实到党内法规的具体内容中,提高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第二,从“执规”方面看,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效力在于,能够指明被评估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党内法规执行的意见或建议,为党内法规执行机关解决相关问题、提升党内法规执行效果提供参考借鉴,保证党内法规的良好实施。综上所述,由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重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问题。

二、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机制设计

目前,关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尚无明确规定,本文借鉴立法后评估结果运用的相关做法,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机制作出设计。

(一)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基础

由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目的的实现,要依赖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因此,什么样的评估结果能够有效运用至关重要。借鉴立法后评估的相关经验,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要想得到有效运用,首先要保证形成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信息及其来源具有可靠性和有效性,以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可信度和有效性。

第一,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具有可信度。“立法后评估结果的可信度是指采用同样的方法对同一对象重复评估时所得结果的一致性程度。”同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可信度,是指采用同样的方法对同一被评估党内法规重复评估时所得结果的一致性程度,即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可重复检验性。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过程中,评估主体得到的信息应该具有一致性,以实现评估结果的一致性,提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第二,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具备有效性。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是指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符合党内法规实际执行效果的程度。参考立法后评估结果有效性的相关经验,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可从四个方面加以准确度量:一是“表面”的有效性,即从社会层面人的理性角度看,该评估结果是有效的;二是“一致性”的有效性,即评估主体完成评估工作后所形成的评估结论具有一致性;三是“相关性”的有效性,即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程序、标准、工具、手段等具备科学性和有效性,使得评估结果具有有效性;四是“预见性”的有效性,即根据本次得出的评估结论可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及结果作出准确预测。

(二)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主体

一般说来,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主体,是指特定的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其根据评估报告中记载的有关党内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问题及提出的改进意见或建议,进行必要性分析,赋予评估结果以权威性和执行力,并将评估结果运用到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作为改进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与执行效果的依据,以此推进党内法规建设。

第一,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权利主体。根据是否直接参与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中,可以分为直接权利主体和间接权利主体。

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直接权利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中的主体,主要包括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启动主体、实施主体与参与主体。这些主体直接参与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活动,当然享有对评估结果运用的权利。详言之:一是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启动主体。由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是特定的党组织在党内法规执行一段时间后,认为有必要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从而启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因而,启动主体作为组织开展本次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主体,自然享有直接运用该评估结果的权利。二是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其是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启动后,具体负责实施本次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主体,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党内法规执行机关等。实践中,也可委托给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使提出的评估意见或建议更加科学合理,保证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并提高评估结果的可接受性。由于其是具体实施本次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主体,自然拥有对评估结果运用的权利。三是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的参与主体。其是除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启动主体、实施主体外,其他参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党组织、党员、专家学者等。这些主体作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参与者,也有权运用评估结果。

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间接权利主体,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中,但却与被评估党内法规有一定利益关系,也有权对评估结果进行运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党内法规执行机关和相关党组织等。此时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党内法规执行机关和相关党组织成为间接权利主体的前提,是与被评估党内法规具有密切联系,且不是上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启动主体、实施主体和参与主体。由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对上述主体依规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具有重要影响,则上述主体有权运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此外,由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目的是改进党内法规制定和执行工作,而每一个具体的党内法规制定、执行、遵守等环节都离不开多方主体的参与,因而,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所得到的评估结果,是在权衡各方主体不同利益的基础上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中的意见或建议需要被不特定多数的党组织所接受并及时运用,从而推进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间接权利主体是比较广泛的,不仅仅限于“利益相关者”。

第二,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义务主体。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义务主体,是指将记载于评估报告中有关党内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意见或建议予以落实的主体,主要包括被评估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其有义务在一定时间内根据评估报告所提意见或建议解决党内法规存在的制定和执行问题,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一是被评估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当某部党内法规成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对象时,该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就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有了直接关系,负有积极回应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义务。针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中反映的党内法规制定质量问题,其应分析成因,并根据评估结果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通过“立改废”的途径解决制定质量问题,以切实履行评估结果运用的义务。

二是被评估党内法规的执行机关。只有当某部党内法规作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对象时,该党内法规的执行机关才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具有直接关系,才负有积极回应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某部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单一的,而执行机关却可能是多元的,这是两者的不同之处。由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就是对实践中某项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所作的评估,因而,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直接反映了该党内法规的执行状况及改进对策,其运用状况直接关系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而被评估党内法规的执行机关作为被评估党内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与被评估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息息相关”,是被评估党内法规执行问题的具体解决者,承担着提升该党内法规执行效果的义务,其可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直接运用到“执规”过程中,改进党内法规执行状况,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三)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方式与内容

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是指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中提出的合理性意见或建议,运用到该党内法规的“立改废”和执行程序中,使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成为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以及规范“执规”行为、提升党内法规执行效果的依据和理由,从而助推实现党内法规“良法善治”的目标追求。

第一,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到党内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中,为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提供依据。一是为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开展“立规”工作提供依据。由于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在主观意识指导下的策略性选择,所以党内法规不是一经制定就完美的,且党的建设面临的情势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党内法规不可避免具有滞后性,因此,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必须与时俱进做好“立规”工作。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活动正是探寻党内法规在不同时期适应党的建设新发展而不断进行完善的有效途径,通过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中记载的关于被评估党内法规制定方面的问题,以及提出的针对性解决意见或建议,可以为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开展“立规”工作提供直接的、有效的依据。二是为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开展“修规”工作提供依据。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到“修规”工作中,可为修改完善党内法规提供充分理由和依据,有利于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三是为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开展“废规”工作提供依据。党内法规废止应“建立在取消原法规制度效力的基础上,从此意义上说,党内法规制度废止应包括废止条款、废止理由”,只有具备充足的理由与依据,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才能开展“废规”工作。通过开展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分析被评估党内法规执行状况及成因,就会相应提出“立改废”建议。其中,对于存在与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与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试用期满且无必要继续适用等情形的党内法规,就会提出全部废止或部分废止的建议,并附带充分的理由,可为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开展“废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到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中,为提升党内法规执行效果提供依据。一是为党内法规执行机关规范“执规”行为提供依据。通过回溯性考察党内法规执行效果,可以发现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并将其记载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中,作为党内法规执行机关规范“执规”行为的依据,以提高党内法规执行机关“执规”行为的规范性。二是为党内法规执行机关健全“执规”制度提供依据。通过检验实践中的党内法规执行状况,总结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形成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可为党内法规执行制度的建设提供改进思路和依据,以形成健全的党内法规执行制度。三是为党内法规执行机关完善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提供依据。通过发现并总结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规”过程中的问题,对零散规定在具体党内法规制度中的职权责任和实践中责任不明、责任推诿等行为进行总结,提出明确责任归属、责任承担的意见或建议,从而为党内法规执行机关完善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提供依据,以通过责任倒逼的方式压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执规”责任,保障党内法规的良好执行,实现“党规之治”。

三、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困境

(一)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立法后评估的回应并不是能够轻易实现,实践中,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即立法后评估的回应出现了障碍、阻碍,这就是立法后评估的回应滞阻。”对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来说,亦是如此。由于相关党内法规的“立规”滞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保障机制并不健全。

第一,缺乏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转化机制。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着“重评估工作、轻评估结果运用”的倾向。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主体往往将评估报告“束之高阁”,而没有将评估结果予以有效运用,发挥其应有作用。该问题的根源主要是现行党内法规不完善,没有建立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转化机制。这导致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既缺乏明确的规范依据,也缺乏健全的转化机制支撑。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转化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即使有关党组织想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予以运用,也往往无所适从,从而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影响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目的的实现。

第二,缺乏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奖惩机制。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作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成果总结,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效果。应依规建立一套奖惩机制,根据对评估报告水平的考核情况,分别给予相关主体奖励或惩戒,以激励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主体严格、认真、规范地开展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并客观、全面、规范地撰写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目前,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中并未建立该奖惩机制,不能充分调动评估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高水平评估报告的出台。

此外,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是实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目的的枢纽所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状态直接关系着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成败。因而,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是否重视并有效运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就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成效。但在缺乏相应奖惩机制的情况下,是否运用、在多大程度上运用、如何运用评估结果,成为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可以“主观”选择或决定的事项,使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就难以实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目的。同样可惜的是,目前也未建立这方面的奖惩机制,不能充分调动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

(二)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对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的监督作用。

第一,缺乏党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制。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主要是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在党组织内部进行的行为,因此,在党组织内部监督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中,对党组织内部的监督还不够重视,未能完全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影响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二,缺乏党外的监督机制。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中,建立党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制非常重要,但其毕竟属于同体监督,难免出现监督不全面、不及时的情况,甚至出现“流于形式”情况。为了解决这一弊端,有必要引入党外监督,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有机结合,保证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有效运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然而,目前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中,既未建立党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制,也没有建立党外的监督机制,无法对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运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不利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目的的实现。

第三,缺乏评估结果运用的党内问责机制。党内问责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实现途径,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离不开党内问责机制的保障。但《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并未规定相应的党内问责机制,没有明确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不有效运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时的相应责任。正是由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中缺失党内问责机制,才导致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即时、有效运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

四、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完善进路

(一)健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保障机制

第一,构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转化机制。借鉴立法后评估相关做法,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转化机制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是提案,即由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主体在评估活动结束后,向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提出要求审议通过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议案。实践中,由第三方独立社会评估机构担任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主体时,应赋予其提案权,使其有权向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提出要求审议通过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的议案。二是决定,即由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相关工作机构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将该评估报告列入会议议程。三是审议,即由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吸纳一些专家学者。四是表决,即在审议结束之后,由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在审议基础上对评估报告进行表决,过半数通过即可。五是应用,即将评估报告中的意见或建议分别提交给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由其分别采纳和应用。要么用于提高党内法规文本质量,要么用于提升党内法规执行效果,从而实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有效转化。

第二,建立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奖惩机制。借鉴立法后评估的相关做法,一方面,要建立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奖惩机制,运用一定的标准,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主体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评议,根据评估报告的质量,将其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提交优秀和良好评估报告的评估主体予以相应奖励,对提交不合格评估报告的评估主体予以惩戒,以实现权责相统一,调动评估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能够认真对待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另一方面,要建立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报告转化的奖惩机制。由于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主体一般限于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因而,应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转化评估报告的情况分别予以奖惩,以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的监督机制

第一,建立党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制。在党组织内部设立评估工作监督部门,赋予相应的监督职权,明确监督职责,使其既监督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进行、评估报告的形成及质量,也监督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情况。其中,重点监督评估报告中的相关意见或建议是否已经落实、落实到何种程度、未落实的原因何在等。此外,评估工作监督部门要及时听取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对评估报告转化情况的反馈,督促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即时、有效转化评估报告。

第二,建立党外的监督机制。一是可以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监督工作来,聘任其担任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党外监督主体,明确监督地位、监督职权、监督职责、监督方式,发挥其党外监督优势,对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运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情况开展有效监督。二是可将被评估党内法规的党外“利益相关者”吸纳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监督工作来,既要保障评估报告能够体现和反映其意志和利益,又要保证其对评估报告转化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三是可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予以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既使公众能够全方位了解评估结果的落实情况,又使公众能够对评估结果的运用情况予以监督,避免内部的“暗箱操作”,保障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三,建立评估结果运用的党内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的特点,评估结果运用的党内问责机制主要应包括:一是问责主体,一般由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组织主体如地方党委担任。二是问责对象,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及其领导成员。三是问责情形,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运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结果的情形。四是问责方式,主要限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分为对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的问责方式,以及对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领导成员的问责方式两种。

五、结语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实现党内法规的良好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加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构建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体系。从实践看,一些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认识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不可或缺作用,也没有相应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体系。因而,未来应高度重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体系,并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作为党内法规建设的法定程序,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