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论文

贾柠宁、石文川:区块链技术在我国期刊出版应用中的法律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23-11-10

作者:贾柠宁,河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石文川,河北农业大学期刊社社长。

原文刊载于《中国出版》2023年第17期,为便于编辑和阅读,已将相关注释省略。


摘要:区块链技术已逐步应用在我国期刊作品数字版权的保护和管理中。文章旨在研究区块链技术在我国期刊出版应用中的法律监管问题。通过分析期刊出版中常见的数字版权侵权行为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优势,探寻区块链技术在我国期刊出版中应用的改善途径。研究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确定权责分配制度,规范统一登记标准 ;明晰平台保护机制,促进信息自由传播 ;完善平台监管机制,平衡版权利益。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 期刊出版 法律监管 数字版权管理


信息化技术的蓬勃发展使期刊出版方式产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读者阅读习惯和阅读环境变化,期刊的出版介质也从传统的纸质转化为数字介质和多媒体。数字化信息具有可复制、可提取、传播快速等特点,降低了侵权行为可能发生的门槛。如何及时、有效地保护期刊作品的数字版权,维护权利人应有的权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当前,传统的数字版权管理方法已无法适应日益变幻的数字媒体环境以及期刊作品数字版权侵权行为。区块链技术是推动出版产业革新的重要手段,在数据存储和保护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去中心化、安全性高、开放性强、扩展性强等特点,能够为期刊作品的数据信息安全、数字版权归属、以及权利人维权提供有效保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期刊出版中常见的法律监管问题及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积极开展期刊出版的法律监管、实施期刊作品数字版权管理、规范期刊出版环境提出全新的策略和方法。

一、期刊出版常见数字版权侵权行为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优势

数字版权侵权行为在期刊出版过程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权利人利益。本文通过重点分析期刊出版中常见的数字版权侵权行为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优势,为探寻期刊出版法律监管路径提供参考。

1. 期刊出版常见数字版权侵权行为

信息化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全新的数字版权侵权行为。以文字识别技术为例,尽管识别技术为出版社从纸质期刊向数字期刊转变提供便利,但却在无形中为盗版网站非法复制和盗取期刊内容降低了门槛。我国期刊数字出版中常见的数字版权侵权行为大致可以归为以下两种,分别为个人用户侵权和第三方平台侵权。个人用户侵权是指个人用户在下载期刊作品后未经期刊出版单位授权,私自通过不同信息渠道如“两微一端”等软件非法传播作品。第三方平台侵权是指数据库、在线知识分享平台以及直播平台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期刊出版单位授权,私自转发、截取或转载的侵权行为。

2. 区块链技术应用优势

期刊出版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具有一定优势,能够更好地加强期刊作品数字版权保护,增强我国期刊出版的法律监管。第一,期刊出版中学术不端行为多有发生,数据造假、内容剽窃、内容抄袭、一稿多投,等等。尽管许多期刊出版单位会使用文献检测系统对论文内容查重,受文献数据库体量、发表文献类别和检测系统的技术算法等限制,文献检测结果仍不尽如人意。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减少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哈希值(Hash)以及时间戳(Timestamp)来对期刊作品中的文字、图片和公式等内容进行标识、转化并存储到对应的数据节点上。 这不仅能存储期刊作品信息、提供版权归属证明,还能帮助期刊出版单位进行论文内容查重和对比,降低学术不端行为出现的几率。第二,期刊出版中数字版权侵权行为频发。因其具备一定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导致取证难、确权难、维权难。应用区块链技术能够为期刊作品的数字版权提供存证,为后期维权提供有效证据。比如,区块链技术能够对期刊作品版权全部交易流程进行记录,包括作品的登记、转移、交易和流转等。 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安全性可以防止出版数据被篡改,其去中心化的性质可以降低调取证据和取证的难度,为解决版权纠纷、确定版权归属提供助力。


二、区块链技术的期刊出版应用困境

区块链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不免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主要体现在冲击现有版权制度秩序、妨碍信息流动和传播、影响版权利益平衡等方面。

1. 冲击现有版权制度合理性、秩序性

不可否认,区块链的确是有效的期刊版权保护技术。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区块链技术也可以成为侵害期刊版权的工具。发表权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属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期刊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上传至区块链节点的行为属于行使发表权。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较高的自由性,可能会被不当使用。比如,任何人都可以将期刊作品上传至区块链并进行版权确权认证。但是,区块链技术无法确认该期刊作品是否属于上传人。如果上传人在区块链上传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或他人已发表但未确权的作品并进行确权认证,会导致期刊作品权利人身份认定的混乱,对现有版权制度的合理性和秩序性产生冲击。

2. 强化著作权人的专有权控制

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能随意使用或转发其作品。区块链技术强化了著作权人对期刊作品专有权的控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信息的流动和传播。部分期刊出版企业采取“区块链 + 产权”的新型发展模式。作品一旦出版即上链认证确权。由于《著作权法》对区块链认证确权的作品的保护时限并无明确规定,受区块链技术的限制,尽管已超过了一般作品的法律保护年限,该作品仍无法在公共领域实现免费使用和获取。另外,部分期刊作品内容也会涉及时事新闻类或其他《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侵权例外内容。期刊出版机构对此类作品的认证确权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强化了对作品专有权的控制,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长此以往会出现信息垄断的情况,阻碍信息流动。

3. 压缩合理使用空间,破坏版权利益平衡

区块链技术支持通过智能合约进行版权即时交易。智能合约能够实现对期刊作品的“访问控制”,从而出现压缩公众对期刊作品“合理使用”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建立了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允许他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保证了版权利益的平衡。但是区块链技术支持能够形成著作权人对期刊出版作品的“绝对控制”。以期刊图像作品为例,上链认证的作品需要通过智能合约付费后才能被媒体和个人使用。无论该期刊图像作品使用的目的为何,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制度,都需要付费授权后才能使用。这在无形中提升了作品的授权成本。如果任由此类事件自由发展,将会违背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规则,影响版权利益的平衡和国家精神文明建设。 同时,在智能合约产生纠纷时,由于区块链技术存储于虚拟空间,终端服务器分散在世界各地,如何确定其管辖主体和管辖规则以保护相关方面的利益,也是影响版权利益平衡的重点因素之一。


三、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改善进路

针对我国期刊出版中应用区块链技术面临的困难,可从以下途径改善其应用策略。包括从法律层面确定权责分配制度,规范统一登记标准 ;在平台层面明晰平台保护机制,促进信息自由传播 ;在监管层面完善平台监管机制,平衡版权利益。

1. 确定权责分配制度,规范统一登记标准

为加强法律监管,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利用区块链技术恶意抢注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当前,我国缺少针对区块链技术制定的法律法规,仅出台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尚未涉及区块链技术在图书出版业中应用的权责分配制度或规范技术使用标准,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区块链技术恶意抢注著作权的相关规制。另外,针对期刊作品权利人身份认定困难及恶意抢注的情况,建议建立区块链平台版权登记审查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区块链平台版权登记审查标准,有效明确上链确权期刊作品的独创性,建立一致性原则。同时,在期刊作品上链确权之前,应重点明晰确权需要的相关材料和佐证文件。如出现作品未通过登记审查标准的情况,可允许登记人举证复议。针对符合区块链平台版权登记审查标准的期刊作品,建议有关部门同时颁布“区块链作品确权证书”,使其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在版权认定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将区块链确权证书赋予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CI),建立区块链确权证书数字档案制度,从根本上明确期刊作品的独创性,激发数字版权服务的活力。

2. 明晰平台保护机制,促进信息自由传播

区块链平台确权的期刊出版作品应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版权保护规定保持一致,这样可以进一步促进信息传播。首先,应依据《著作权法》对于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将区块链平台的作品保护时间调整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 50 年。当区块链期刊作品超过版权保护期之后,其智能合约自动失效,并默认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免费分享。其次,区块链平台应建立作品分类识别算法。针对涉及时事新闻类或其他《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侵权例外内容,可以在智能合约中建立特殊的算法认定。此类作品仅需对作者的人身权进行认证和追踪,并不限制其他用户对于期刊出版作品的正常使用。最后,区块链技术在我国期刊出版中的应用应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块链对作品完整性的认定,促进信息自由传播。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表达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仅仅作为独创性思想的记录则不能受到保护。在出现区块链期刊出版作品版权认定纠纷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别从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原则以及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角度对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认定。减少因区块链技术带来的信息垄断,促进信息的自由传播和文化的自由流动。

3. 完善平台监管机制,平衡版权利益

构建“内部成员自律监管 + 外部法律监管”的管理模式,完善区块链平台法律机制,平衡版权参与主体的相关利益。首先,不同的区块链平台经营主体可通过商谈和协商的方式构建内部联盟,商定统一的自律监管条例。针对当前智能合约对期刊出版作品的访问控制,压缩公众对期刊作品“合理使用”的问题,可以在区块链平台联盟内部出台“合理使用清单”。公益性事业组织和为公共利益服务等主体,以及其他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权利主体都可以依据“合理使用清单”对平台的期刊出版作品资源共享,实现“合理使用”的目的。其次,建议完善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如针对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部分的法律规制,可将其纳入《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制中来减少版权贸易纠纷。由于区块链技术属于虚拟技术,一旦出现智能合约纠纷问题则无法确定其管辖主体和管辖规则。如果出现了争议和纠纷,可以依照我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实名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机构认定为管辖主体。对于管辖争议,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划分。因区块链服务合同履行地为虚拟空间,所以“合同履行地”不适用于管辖争议。一旦产生纠纷,应归属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机构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最后,应由国家版权局牵头开展对区块链技术在期刊出版作品版权的确权和维权监管。可通过企业和个人实名认证、用户位置定位、用户诚信系统管理等手段对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有效监管。在未来,可考虑多部门联合合作,将在区块链平台恶意抢注期刊出版作品并造成权利人实质损害的个人纳入征信名单,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区块链平台服务主体通过市场监督局进行处罚。


四、结 语

对于区块链技术在期刊出版中的法律监管仍处于探索阶段。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加强期刊作品数字版权保护,如减少期刊出版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为期刊作品的数字版权提供存证等,对于我国期刊出版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区块链技术在我国期刊出版中应用仍面临一定的阻碍,建议从三个途径完善法律监管,包括确定权责分配制度,规范统一确权标准 ;明晰平台保护机制,促进信息自由传播 ;完善平台监管机制,平衡版权利益。区块链技术在期刊出版中应用时间尚短,对其法律监管仍存在一定的不足。通过完善法律规制和修改技术运行机制,能够提升双方的契合性,使其为我国期刊出版作品的数字版权保护和管理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