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论文

孟庆瑜、李汶卓: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与实现机制——基于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人才需求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03


 原文载于《河北法学》2021年第8期。



  要:当下中国自贸试验区差别化、特色化的实践与理论探索,不仅是构成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标志,而且对涉外法治人才提出了各具区域特色的全新需求。基于以5所地方高校为样本,以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队伍为要素的比较分析,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然供给与应然需求之间存在较大错位。地方高校仍需在找准自身定位与现实需求的基础上,把握法学高等教育供求矛盾的经济逻辑、人文逻辑、法治逻辑,加快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政府、高校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互联共通的人才培养供给模式,在总体谋划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中展现地方高校新作为。

 

关键词: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法学教育;自贸试验区;教育供求矛盾;

 

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要求我国各地区应当积极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部署,从点到面,从沿海到内陆,对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形成全面支撑。由此,我国涉外法治人才需求开始从单一层次向多层级延展,“立足区域,面向全国”的地方型涉外法治人才需求比重逐渐上升。地方高校 1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选才范围与人才去向很大比重为周边区域。因此,面对日趋扩大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应当积极调动地方高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积极性,充分整合资源,明确符合地方高校培养能力与地方对外开放实际需求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其中,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制度创新和扩大开放的高地,21个自贸试验区已经形成由沿海到内陆广泛覆盖的雁阵式布局,并就各自的战略定位和功能划分形成差别化、特色化的发展态势,相关区域在自贸试验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下形成各具特色的对外开放格局与重心,自贸试验区涉外法治人才需求为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供给提供了应然面向。目前,除22个国家级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以外,广东省、河南省等地陆续设立省级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部分地方高校纷纷开始“涉外法学班”建设探索,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步入加速期。然而,在升温的背后,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却愈发同质化、趋高化,与自身人才培养定位和对外开放现实需求形成明显不适。针对相关问题,实践中多从供给侧单一角度出发寻求改革路径破解。这种做法难免忽视了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活动而超脱于经济学对于供求理论的传统演绎,以及“供给”和“需求”一体两面的特殊关系,其不仅不会缓解当下困境,反而将加剧人才供给同质化与需求多样性之间矛盾,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路径亟需被重新审视。

一、基于自贸试验区现实需求的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应然供给分析

(一)我国自贸试验区涉外法治人才需求的总体态势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未来要实施新一轮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政策。同年,作为我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试点的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建立,发展至今,已经分五批相继建立了21个自贸试验区,逐步形成从沿海到内陆、从南到北广泛覆盖的雁阵格局。 2从定位看,21个自贸试验区各自具有鲜明的发展重点与开放方向,分别在金融创新与投资、对接港澳与服务贸易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而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窗口也自然成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试验田,并基于各自特有的自贸试验使命而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多元化要求(见表1)。由下表可以看出,自贸试验区建设既强调涉外投资、对外贸易、涉外金融、政府监管等领域的共性制度创新,也突出其承担着各有侧重的差别化改革开放试点任务,从而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合作、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建设等多层次、差异化制度创新。由此决定了自贸试验区对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除强调具备宽广的国际视野、熟练的外语运用能力、扎实的国别法律基础、丰厚的跨文化人文素养以及敏捷的风险应对能力之外,还应当植根于区域战略定位而因地施教、因时创新,从而提升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家多层级对外开放思维的契合度。同时,随着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纵深推进,催生涉自贸试验区立法、法律服务、司法保障等领域的迅速升温,自贸试验区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种类化需求愈加多样。

表1 基于自贸试验区特色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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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我国21个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整理获得

(二)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供给的应然向度

为提升法治人才的应用型、复合型素质,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具备敏感的现实回应性。这就要求法治人才培养主体除开展通识教育外,还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各学科间的差异性,开展专门的法治人才区别教育。 3就地方高校而言,由于其人才培养的能力与服务面向有限,但同时又身兼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使命,因此应当从实际出发对地方高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范围进行框定。 4正如前述,我国自贸试验区基于其特有的区位特征而各负使命,结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实践,将我国自贸试验区的涉外法治人才需求进行分类总结和有效梳理,能够提炼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应然向度。具体包括:

1.涉外法治规则的制定者。

自《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以来,我国对于立法人才的需求迅速增加,加强立法专门人才培养成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导向,但与国内立法人才注重立法规则、模式、技术的培养,以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点高校强调对于国际话语权的争取不同的是,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更强调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关于立法方式创新性培养,由于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包括投资、贸易、金融、政府监管等领域,属于国家基本民事制度,为中央层级立法权限 5,自贸试验区若想实现制度创新势必要求立法主体在严格遵守法制统一的原则下,具备扎实的国内法律功底,灵活处理事权与立法权限之间的关系,相应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并适时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政策法律制度变化情境。这对于立法人才的立法工作灵活性与立法方式创新性培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关于对接国际更高标准及规则的敏感度培养,随着第二代国际经贸和投资规则的逐渐形成,世界经济发展易变性特征显著,其中,自“中美经贸摩擦”以来,以规则竞争为代表的“结构性改革”议题更是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国家间竞争的焦点。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制度创新高地当然成为对接国际更高标准及规则的试验田。例如上海市自贸试验区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国际贸易中,抢占国贸算法规则高地;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开展跨境人民币交易与监管,争取国际交易与金融规则话语权;等等。这决定了相关立法主体应当熟悉国际规则及标准,始终保持对国际竞争风云变化的敏感嗅觉,具备对于国际规则及标准的国内法转换能力。

2.涉外法治服务的提供者。

自贸试验区建设分别从数量与质量上对律师、政府及公司法务等涉外法治服务人才培养提出迫切需求。由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涉外法治服务需求在准入门槛、业务类型等方面同传统涉外法治服务存在较多不同,因此对传统法治服务行业形成较大冲击。深受同质化诟病的地方高校应当把握此次转型时机,把握复合、非诉、现代三个特征,积极开展涉外法治服务人才的专门培养。就“复合”而言,自贸试验区涉外法治服务往往发生于跨国项目或企业,其相关技术与资本跨越多领域、遍及多区域,对于涉外法治服务从业人员提出了复合化需求,决定了涉外法治服务人才培养应当破除国内法与国际法人为分割的教育教学模式,以形成系统化思维。就“非诉”而言,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复杂化特征将逐渐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形成常态 6,决定了涉外法治服务着力点应当由诉讼业务向非诉业务转移,涉外法治服务人员将越来越多参与到商业模式的构造与具体运作中,要求相关主体在熟练掌握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以外,还应当形成法律、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体系以及法学、商业、伦理等多角度思维能力。就“现代”而言,正如前述,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事中事后监管、金融等领域始终走在我国改革开放与制度创新的前沿 7,其中不免包括涉及5G、区块链等新兴领域法治服务。要求涉外法治服务提供主体应当始终趋近“当代”热点,并增强外部形式变化及对外开放政策研判能力。

3.涉外法治理论的研究者。

涉外法治理论研究同自贸试验区建设已经形成相辅相成、互通有无的关系。一方面,自贸试验区建设实践是我国涉外法治理论创新赖以萌生的土壤,需要涉外法治理论人才将自贸试验区建设实践提炼、总结形成制度理论,积极运用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推动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另一方面,涉外法治理论研究助推自贸试验区建设,涉外法治理论研究应当紧密结合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要求,尤其在公共卫生治理、城市治理、科技前沿治理等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领域内,通过开展生物安全、环境伦理、城市风险管控、人工智能等法治理论前沿研究,能够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并最终在自贸试验区的示范带动中形成普遍适用和服务全国的作用。

4.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我国自贸试验区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基于自贸试验区特点正确行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企业创新性经营模式、探索审判程序改革以及加强司法审判前瞻性研究。 8可以说,该《意见》无疑是对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司法审判人员的法律解释、适用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高等院校尤其是地方高校传统司法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挑战。因此,地方高校在培养司法人才的过程中应当转变固有模式,树立实务技能培养与理论总结提升共促、诉讼法律程序与非诉讼法律程序并重、法律适用能力与法律解释能力共举、国内法查明训练与国际法查明训练齐抓的教育教学新理念。

二、基于样本地方高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实然供给分析

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虽然仍处于成长期,但已初具规模,从院校性质看,包括综合类院校、政法专门院校以及外语外贸院校;从培养模式看,包括通才培养模式、专门培养模式以及复合培养模式;从分布地域看,东中西部地区均有地方高校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准确把握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现实状况,本文通过走访调研、网络查询等方式选取ABCDE五所高校进行样本分析 9,以样本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课程设置、师资队伍三个方面为研究内容 10,通过内容分析法试对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情做出展示、概括与客观分析,现作分析如下:

(一)样本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分析

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指“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约束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即对学生的预期发展状态所作的规定”。 11培养目标是教育者开展育德树人实践及理论研究的核心,关系培养思路与培养措施的选择,影响教育观与人才观的确立。 12因此,建立培养目标应当综合考虑施教主体的办学层次与定位、所在地区特点以及受教育水平等多种因素。为进一步验证样本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本文通过提取样本高校培养目标的关键词相互对比,并将培养目标与院校办学层次和所在区域涉外特征进行对比,以验明其是否存在同质化。同时,将样本高校培养目标同国家卓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F高校 13进行纵向对比,以验明其是否存在趋高化(见表2)。

表2 样本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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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各高校官网整理获得

梳理样本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词出现频率,“法律职业道德”(2次)、“法学理论素养”(2次)、“法律应用能力”(5次)、“通晓国际规则”(5次)、“人文道德素养”(4次)、“对外沟通能力”(4次),除D高校培养目标具有“适应长三角地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具备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律专业技能”的个性化特征外,其他样本高校培养目标关键词均存在不同程度重合,反映出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存在同质化问题。从培养目标与样本高校定位及所在区位涉外特征来看,A高校作为省级重点综合型大学具备培养综合型涉外法治人才能力,但从其区位涉外特征看,该高校培养目标针对性较弱,有人才培养失焦风险;B高校作为省属政法专门类院校,无论基于学校定位或区位涉外特征,其培养目标定位都过于宏观,与其培养层次不符;C高校作为外语外贸类大学虽然将其涉外班命名为“国际组织创新班”,但其培养目标最终仍定格于涉外融通型法律人才培养,且作为地方普通高校仍存在前述培养脱节之嫌,缺乏地方性资源运用,地方特质并不鲜明;D高校人才培养目标规定较为具体,聚焦于培养满足特定领域、区域需要的涉外法治人才,与高校自身层次和所在区位涉外特征契合性较强;E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同样过于宏观,与其培养层次不符。此外,通过样本高校与F高校的纵向对比可以看出,虽然样本高校与F高校在学校层次和人才培养面向等方面存在显著差距,但是A、B、C、E高校与F高校的培养目标却处于同一水平,反映出地方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仍存在单一复制情况与趋高化问题,同母体高校定位和本区域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需要存在脱节。

(二)样本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分析

合理的课程设置是确保高质量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通过前文的应然向度分析可知,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具备国际型、应用型、复合型、区位型特征,若反映到课程设置中,则表现为涉外课程、比较法课程、交叉课程占据相当比重、专业实践课程与专业理论课程比重相当、课程设置凸显地方应用性。

就涉外课程设置而言,涉外课程占比是高校课程设置国际化的重要依据,能够从侧面反映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效果,就样本高校而言,如表3所示:

表3 样本高校涉外课程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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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各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整理获得

由表3可知,样本高校中A、B、D、E的涉外课程占比均未达到1/3,课程设置国际化程度较低;C高校课程总数较少,但是涉外课程占比近半数,课程设置国际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

就比较法课程设置而言,开设比较法学相关课程能够培养学生对于不同法律体系、法律文化、法律部门和制度的比较借鉴,提升其认知外国法律进而反思本国法律的能力 14,且并不要求学生获得专业的比较法研究能力,仅具备比较法分析意识即可。就样本高校而言,B、D、E高校均设置比较法课程,但课程修读性质皆为选修,且课程学分相对较低,不易引起学生重视,课程设置的形式意义较大。由此可知,地方高校开始强调学生比较法思维培养,但其重视程度有待提升,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仍需加快建立或完善比较法课程体系。

就交叉课程设置而言,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对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前沿动态保持高度关注,这就要求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除应当开设法学课程以外,还应当基于地方高校学科特色或者本地区现实需要增加必要的交叉课程,形成经管法、通用+非通用(法学+小语种)、信息安全+法律等形式的涉外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15就样本高校而言,仅A、C高校单独设置了交叉课程模块,涉及经济、管理、政治、哲学、人工智能、小语种等学科同法学的交叉,并规定了交叉课程修读的最低学分,其中,A高校交叉课程模块的最低修读学分占学科基础课修读学分的38.10%,C高校的商务英语课程模块+第二外语课程模块+交叉选修课的最低修读学分更是达到84学分。由此可知,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交叉课程设置同院校性质、培养模式等紧密相关,交叉课程在一般地方高校尚未得到应有重视。

就实践课程设置而言,涉外法治人才具有应用型特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亦具有回应型特征,因此无论对于施教者亦或受教者均应当在实践情境中实现方向设定与专业技能提升,需要地方高校积极建立同实务部门的人才培养与实训合作关系,在课程设置中提高实践课程比重,并扩大专业实践课程应用情景覆盖面,其数量至少达到与专业理论课程比重相当水平。 16其中,样本高校专业实践课与专业理论课数量对比如表4所示:

表4 样本高校专业实践课与理论课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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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各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整理获得

由表4可知,样本高校涉外课程主要以理论课为主,实践课数量同理论课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其中C、D、E高校的实践课程开设数量过少,难以实现对涉外法律实务工作的全覆盖。

就地方应用型课程设置而言,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体现分层分类的差异化发展特质,在课程设置中增加满足地方对外开放需要的地方应用型课程体系。根据表2,样本高校所在区域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对外开放重任。分别以自贸试验区共性开放领域与特性开放领域为视角,可以看出,样本高校课程设置能够有效满足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监管、金融等共性开放领域的涉外法治人才需求。但从特性开放领域而言,样本高校课程设置却呈现有效供给不足。就C高校而言,其所在地区自贸试验区承担着与特定区域对接和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重任,C高校作为具有鲜明国际化特色的省属重点大学,在对接该特定区域和贸易制度研究方面成果显著,但综观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却未见地方应用型课程设置,科学研究成果与社会服务经验未有效转化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中,涉外课程多与其他高校雷同。

(三)样本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分析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是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进而承担起为涉外法学生传道授业之重任。为满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涉外法学专业教师除具有一般法学教师素质之外,还应当具备海外学习经历、涉外课程讲授经验、涉外法学研究能力等。其中,海外学习经历影响教师的授课方向;涉外课程讲授经验影响教师的施教水平;涉外法学研究能力影响教师的理论前沿认知。为进一步了解样本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队伍情况,本文对样本高校法学教师的海外学习经历、涉外课程讲授人数、涉外法学研究论文数量进行全面梳理,并形成表5。 17

表5 样本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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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各高校官网、知网整理获得

从表5可知,C高校(外语外贸类大学)具有海外学习经历教师人数较多,D高效最少,B、E高校作为政法类院校,具有海外学习经历教师人数占比约为10%左右,A高校约为25%,B、D、E高校师资队伍国际化程度较低。但整体而言,各高校具有海外学习经历教师以中青年为主,且基本获得博士学位,师资队伍国际化趋势愈加明显。从讲授涉外课程教师人数看,由于B和E高校法学教师人数基数较大,故讲授涉外课程教师人数较多,基本覆盖涉外法学课程;C高校国际法学底蕴深厚,讲授涉外课程教师人数占其专任教授总数的1/3,同样满足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而A和D高校分别作为综合类大学、师范类大学,讲授涉外课程教师人数较少,涉外法学教师队伍稍显单薄。从近五年教师发表涉外法学研究核心论文数量看,B高校最多,且呈现每年平均分布态势,涉及领域较为广泛;A、C、E高校发文数量相近,但A高校的研究领域与研究人员分布相对集中,C、E高校分布较为广泛;D高校论文数量较少,且研究人员分布较为集中,涉外法学研究较为薄弱。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由于C高校国际法学办学历史悠久,专业特色鲜明,因此其涉外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经验丰富,结构合理,能够与学生规模、培养诉求相匹配。而其他高校的国际法学办学经验相对匮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尚处于初始阶段,配套教师队伍建设时间短,存在师资培育观念陈旧、师资引进投入不足、师资培训环节薄弱、涉外教学评估体系与绩效核算缺失等问题。

三、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矛盾症结的供需理论解读

目前,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仍呈现“以供给论供给”的特征而对需求侧反应不足或者说没有及时跟进高等教育需求侧多样且渐进的运动轨迹,导致高等教育供需矛盾症结较早地出现在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兴命题之中。且不同于一般高等教育供求矛盾,涉外法治人才供给侧环境与需求侧重点均发生变化,矛盾症结出现位移,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存在的新兴矛盾还需要在供求理论下转换全新视角予以解读。

(一)从高等教育供求的特殊性出发

毋庸置疑,在供需无法达到相对平衡时,需要通过调配供给侧或需求侧从而引导资源配置方向。高等教育作为重要的公共生产部门需要遵守经济学供需理论逻辑,但同时由于其内涵区别于单一经济生产部门的“人文逻辑”而具有特殊性,再细化至法学高等教育层面,则还需考虑其“法治逻辑”。由此,法学高等教育相较于一般供需关系而言则具有了二重特殊性,需要在推动法学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予以重点关注。

以经济学供需理论形成对法学高等教育供需矛盾的一般理解而言。一方面,法学高等教育近年来在供需侧展现的勃兴状态可归结于政府大量释放的红利支持以及市场对于高等教育发展前景的看好,但从长久来看,外部要素的推动使得法学高等教育有成为行政主导以及资本“挟持”下的附庸风险,法学高等教育供给侧和需求侧在规模、结构、变化频度等方面出现了非对应,甚至是相互冲突状态,其复杂性表现为法学高等教育供求矛盾存在于不同层面之中。有学者曾就相关问题开展实证研究发现,包括法学高等教育在内,高等教育供求间的数量矛盾、质量矛盾、结构矛盾、空间矛盾以及院校矛盾、学科矛盾可能同时存在,且相互交织、嵌套、影响、渗入,分别存在于高等教育多边供求之中。 18针对该情景,我国将供给侧改革从经济视角向教育视角延伸,但效果不显著,其原因在于调节法学高等教育单类供求矛盾易,而需同时调节多重供求矛盾以致于实现系统性、结构性平衡难。 19另一方面,地方高校存在对于自身供给侧功能的认识不足。高等教育供求矛盾具有典型的结构性特征,突出表现为地方高校在发展需求与理论支持、地位作用与政策导向、发展速度与治理水平、结构体系与多样化需求、质量水平与社会期待等方面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 20,并进一步导致地方高校与重点高校、地方高等教育现代化与国际高等教育现代化、地方高校人才培养与区域现代化之间产生次生矛盾。

从法学高等教育供求关系的“人文逻辑”与“法治逻辑”特殊性理解而言。 高等教育供求矛盾虽然无法跳脱经济学的供求关系逻辑,但是由于高等教育作为面向公众的并具有鲜明公利色彩的社会活动,因此实施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从而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资本供给。因此对高等教育供求关系的理解应当超越基于经济学的概念推衍,将“成本效益逻辑”后置于“人文逻辑”。而建立“法治逻辑”考量则是基于法学高等教育特殊性而言,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法治人才培养决定了法治工作队伍的数量与质量,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应当将法学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义之维置于国际治理现代化的宏大语境之中。 21另一方面,法治人才培养在中国语境下具有“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之特征,这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之传承,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还是确保涉外法治人才在复杂的国际局势与法治环境下牢记信仰、维护使命之底色。 22因此,对于法学高等教育供求状态的判断不应当仅停留于经济层面,还应当具有道德与规则层面的价值感观,避免法学高等教育供求关系对市场调节的简单依赖。

(二)从高等教育供给的链条性出发

围绕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产品供给形成了网络状的供给链条,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政策指引链条,以高校为主体的产品和服务培育链条,以社会为主体的教育环境营造与支持链条。其中,高校在链条中处于中心环节,承担着教育产品、服务供给的职能,并直接面向于市场。政府和社会链条则均指向于高校,其并不直接面向市场需求,而是通过各自的职能发挥从而提升高校的人才培养能力。高等教育供给的三大链条内容互通、相互交织,且各自链条内部还内含着盘根错杂的网状关系。正因如此,各链条存在的阻塞于互联性特征下对供给端整体产生更大程度的负面影响,欲寻求高等教育供给侧矛盾破解还需对链条各环节存在症结进行精准分析。

高校端链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队伍等内部性方面,由于前文已经结合样本高校开展问题剖析,故不再赘述。同时,外部性问题主要表现为高校缺乏对其供给链条中心环节的认知,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未能同其他链条有效衔接,互通机制缺乏,带给供给端整体以不利影响。

政府端链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政策供给的不充分与不协调。目前,我国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相关规定仍散见于《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等政策之中,且多为原则性、倡导性规定,有关评价标准、实施路径等具体规定较少,其中对于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规定更是处于空白状态。此外,我国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有17所位于东部地区,有2所位于中部地区,有3所位于西部地区,在开展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相关省份中还有广西、海南等地区呈现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空白状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供给同我国深化对外开放、差异化对外开放等新格局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存在脱节状态。

社会端链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为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环境营造不足、社会资本缺乏参与、公众对于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尚未形成认可度。而地方高校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在于对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的把握,需要社会链条为涉外学生供给充分的实训机会与环境,此外,目前开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的高校仍全部为公立院校自设自办,缺乏社会资本参与,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无论从教材、实训、语言等方面均需要高额成本投入,这对于一般地方高校而言无疑造成巨大压力。同时,从招生情况看,社会明显还未给予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以明显认可度,经常出现“涉外实验班”招不满或者招收调剂学生现象,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缺乏有利的氛围和土壤。

(三)从高等教育需求的多元性出发

法学高等教育长期存在定位不清、层次不明、千校一面等问题,且正有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范围蔓延的趋势。归结其因,主要同法学高等教育长期具有的大水漫灌式供给特征密切相关。不可否认,扩大法学高等教育供给的模式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人的支持。但是,任何促进或限制供给的措施不可能不触动需求的脉搏 23,不在需求管理上下足功夫,供给管理将会成为无稽之谈。 24从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看,其人才培养模式仍着力于机械式的模块化涉外法治人才供给,对于地方高校层次化特性与区域对外开放特色化需求缺乏深入把握,进而未能对供给形成有效调整。就需求侧状态而言,地方高校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显性需求与隐性需求的把握均存在不足。其中,显性需求是指包括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公众等需求方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清晰的、正在表达出的需求。例如,根据国家设立自贸试验区等形式推动各地区在深化改革开放中形成差别化、特色化的制度创新与实践经验探索,可以看出加快服务于地方深化改革开放需要的差别化、特色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刚性需求,是地方高校转变“同质化”法治人才培养困境的重要机遇,但基于前文样本分析而言,地方高校显然把握不足。而隐性需求则强调需求方潜意识的、未明确表述的、能够实现或超越的需求方心理诉求和行为表征。其代表的是相关主体的潜在行动意识,是对未来可能存在某种发展态势的预判能力。 25当隐性需求的生成条件成熟之时,隐性需求会转变为显性需求,但隐性需求所代表的发展先机也将一并褪去。例如:在信息社会法律秩序尚未构建完善之时,以算法为中心的智能社会悄然到来,推进算法创新的同时把握智能社会法律秩序构建的先机,成为我国在全球竞争中取得话语权的关键。此时,培养具备相关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便成为一种隐性需求。然而,在地方高校尚未完全把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显性需求的前提下,对于隐性需求信号的释放更是未能做好准备,导致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决策的超前性与创造性欠佳 26,继而未能对供给侧进行适时调整。

四、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优化路径

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作为一项由政府的公共利益、市场力量和公民社会的教育诉求之间统筹与分享的公共事业 27,需要政府、高校以及社会等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其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明确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地位,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地方高校应当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包括行业企业、社会公众、学会在内的其他社会主体应当积极营造适合地方高校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社会空间。

(一)加强政府对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与指引

目前,我国并未就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制定专门的政策指引,个别省份虽有政策落地,但其宏观指导性较强,对本地区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具体工作开展意义甚微。针对相关问题,从国家到地方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政策体系建设,形成从宏观到微观的政策支持与路径指引。其中,国家层面应当首先对地方高校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确立支持态度,并明确其服务于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办学定位与建设目标。同时,为解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量区域分布不均,避免区域内部各地方高校出现恶性竞争,可以借鉴“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一省一校”模式),即在没有“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各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支持一所法学教育办学实力最强、办学水平最高、有区域特色优势的高水平大学成为地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对于已经有“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各省区可以指定其中一所高校承担相应培养任务,也可以另择高校承担。国家对于承担地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任务的高校需加大建设投入,以在高校内部形成相关特色强势学科与优质师资队伍。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应当充分倾听各利益主体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诉求,针对国家确立的地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校开展精准化的战略发展研究与规模布局,建立适合本地区及高校特征的教育运行与发展制度体系、发展规划。同时,深刻认识校地融合发展深刻意义,实施包括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共建、涉外法治人才智库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环境建设等政策扶持措施,建立高校与本地区自贸试验区等对外开放窗口的协作互通与人才交流机制。

(二)创新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素

与传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要素需求相比,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具有共性的同时,也有其特殊性。其中,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至少应当具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涉外培养方案、国际化课程体系、复合型涉外教师队伍、国外原版教材、涉外实训基地、涉外培养教辅设施以及相应的评估体系。在此基础上,由于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具有差异化、地方应用性等特征,因此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需把握“地方”这一关键特质,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素。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树立差异化人才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目标同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密切相关,目标的确立需要综合考虑院校性质、办学条件、学科水平、专业特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方面内容。以此为标准,各院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各有特性。而地方高校设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则应当减少“全球治理”“国际影响”等不符合地方高校整体培养层次的目标内容以及较为模糊的培养目标定位,形成立足实际、定位合理、目标清晰的差异化人才培养目标。例如,基于前述B高校自身特征以及所在区位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定位,其人才培养目标便可设置为:通过体系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立足区域、面向全国的,熟悉日韩商贸规则、法律体系、传统文化,通晓国际海商法律规则,具备涉外交往敏感性、对外开放预见性以及高尚法律职业情操,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法治人才。

2.增加地方涉外应用型课程设置。

设置地方涉外应用型课程有利于使法治人才培养从单一理论灌输教学体系中跳出,更强调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水平。地方涉外应用型课程包括满足地方涉外法治需求的基础理论课程体系、专业课程体系以及涉外拓展课程体系。设置相关课程需要坚持通识知识与专业素养、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校内课堂与校外实践、课程结构科学与职业需求满足相结合的原则。这就要求课程设计之初应当广泛召集本地区涉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法律服务业、企业等从业人员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地方应用型课程设计,从而提高课程设置的科学性与精准性。

3.提升教师队伍结构的复合性。

建立满足地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师队伍是落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素改革与配置的前提。基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特征。其教师队伍应当具备复合且完整的知识储备、理论与实践兼具的队伍结构以及深厚的涉外教育或学习背景。 28而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则要求教师队伍结构在此之上增加区域对外开放实践与理论研究背景。同时,基于地方高校具备复合相关需求的专职教师有限,因此其教师队伍可以由专职、客座和特邀教师共同构成。

4.培养自编涉外教材的能力。

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专门教材是卓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 29由于本文将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同区域对外开放紧密结合,因此,各地方高校应当基于本区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个性特征进行特色化课程设置以及配套教材编纂。自编教材作为高校教材建设的重要部分,包括地方高校在内的诸多高校已经具备自编教材的能力,因此地方高校自编涉外教材的能力建设应当落脚于提升教材“涉外”质量以及实效性程度。这就要求地方高校应当首先做好自编教材管理的顶层设计,并在其中增加涉外教材的编写原则、范围、要求、申报程序等内容;其次应当加强对自编涉外教材的过程性管理,注重涉外教材指向领域实务部门等相关主体对教材内容的论证把关;最后应当对自编涉外教材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国际及地方对外开放格局的变化情况,评估相关教材是否符合人才培养需要,继而决定是否对教材内容调整。

5.加强涉外法治人才专门实训基地建设。

涉外法治人才实训基地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该部门长期从事涉外相关工作,而地方高校既有的法治人才实训基地多不具备此特征,例如:一般政府组成部门极少处理国际相关事务;检察机关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极少涉及国际刑事案件;一般的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也多没有能力处理涉外法律案件。因此,地方高校需要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而专门设立实训基地,基于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该基地可从以下机构中选择:本地区政府及组成部门的对外联络办公室、法院专门负责涉外案件审判的法庭或者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具有大规模处理涉外法律案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处理涉外商事问题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本地区自贸试验区或者对外开放窗口区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涉外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6.设计专门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评估体系。

由于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更注重“区域涉外”和“国际化”两大特征,因此需要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评估体系进行专门设计。该评估体系应当首先在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基础上明确评估要求,并将评估周期以一届学生培养为中心确立为四年,评估体系中的各类指标体系应当在一般评估指标外特别增加涉外课程设置评估指标、涉外课程教学评估指标、涉外实训基地建设指标、涉外课程自编教材评估指标、区域涉外适用性评估指标以及毕业工作去向评估指标等。

(三)营造适合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社会空间

地方高校正处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探索期,需要社会各界予以充分支持,以形成促进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强大社会合力。其中,涉外行业企业、法学会以及社会公众作为影响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涉外行业企业应当成为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训端、信息端、资助端、接收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而涉外行业企业作为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中最活跃的力量,对于各类涉外信息变化具有最灵敏的感知,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具有最紧迫的需求。因此,应当积极调整高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以涉外学生实训基地建设作为合作突破口,并在基础上深入开展产学研系列合作交流,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由行业企业向高校定期传递当前涉外经贸情势、政策动向等相关信息。同时,行业企业可以利用其资源优势,采取资金支持、实训授课、业务合作等方式同高校联合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或涉外项目研究,并对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积极接收,帮助提升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社会认可度与关注度。

法学会应当成为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智囊团”“联络桥”“资源站”。法学会作为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性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基础广泛、联系面广、人才荟萃的优势,建立高校同政府、法院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作与交流平台,推动多样匹配合作与培养经验分享;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专家库,为地方高校提供决策咨询与教师资源保障;建立课题有效投放制度,向地方高校专项投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专项课题,形成教学实践与理论研究相辅相成的相长格局。

社会公众应当成为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力量源泉。社会公众的认可与评价是评判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成功与否的关键指标。因此,一方面,应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地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教育事业,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关心和支持地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更新教育观、成才观、用人观,为地方高校输送高质量生源。另一方面,应当发挥社会公众的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宣传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推动地方涉外法治建设的社会氛围,共同担负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责任。

结语

涉外法治人才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地方对外开放纵深推进、国家全面开放经济格局加快形成的突出瓶颈。地方高校既应当抓住机遇,结合地区现实需求与自身培养实际,侧重不同类型与高校学科优势,确定不同的人才培养方向定位,积极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30又应当直面挑战,明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供需特殊性,以需求为导向,以“破茧”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队伍等地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素配置,提升供给有效性。同时,政府、法院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应当提高对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视与支持程度,形成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共建、成果共享的互通机制。

由于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极具复杂性、系统性、时效性,因此本文仅以当下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涉外法治人才需求为切入点形成审视、反思与建议,以求对当下以自贸试验区建设为中心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对于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议题还需根据全球时局、国家需求、人民教育需要以及高校自身时境而不断形成思考。

注释

1本文所称地方高校是指隶属于省级政府,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支持,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备较为完整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普通高等院校。

2参见杜国臣、徐哲潇、尹政平:《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态势及未来重点发展方向》,载《经济纵横》2020年第2期,第73页。

3参见陈志、牟显华:《我国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实践与完善——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分类培养为视角》,载《经济法论坛》2012年第00期,第396页。

4武汉大学曾令良教授曾以我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构建为视角对涉外法治人才进行的分类极具借鉴意义。参见曾令良:《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第35-41页。

5参见丁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制保障的探索与实践》,载《法学》2013年第11期,第108页。

6参见盛雷鸣、彭辉、史建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载《法学》2013年第11期,第125页。

7例如:2020年11月20日,福建省商务厅宣布,福建自贸试验区再度推出23项改革创新成果,在福建省内复制推广,涉及对台政策、海运监管、物流流转等方面。截至目前,福建自贸试验区已累计推出实施446项自贸创新成果,其中全国首创181项,占40.6%;前七批自贸创新成果有156项在全省复制推广。参见《制度创新突出对台特色福建自贸试验区再推23项新举措》,载中国新闻网2020年11月24日,http://www.fj.chinanews.com/news/fj_zxsj/2020/2020-11-24/476822.html,2020年12月20日访问。

8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方面,《意见》分别从积极行使刑事审判职能、民事审判职能以及行政审判职能三个方面做出表述。针对破坏自贸试验区建设、滥用自贸试验区特殊市场监管条件相关犯罪、“民宅商用”“一址多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民商事纠纷提出意见;在依法支持企业创新性经营模式方面,分别提出鼓励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在探索审判程序改革方面,分别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范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探索涉自贸试验区案件审判程序创新、建立合理的外国法查明机制;在加强司法审判前瞻性研究方面,提出对在审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案件中发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总结,形成应对意见,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9样本高校的选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均为地方高校,具备成熟的法学学科培养体系,实力相当,是本地区政法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2.高校类型覆盖综合类、政法类以及外语外贸类,各自承担着面向不同区域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使命。3.均为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高校,利于与自贸试验区涉外法治人才需求进行对比开展供需分析。

10完整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应当包括合理的培养目标、充实的课程设置、完整的师资结构、丰富的涉外图书资源、卓越的授课教材、科学的教学方法、多样的实践基地等要素。出于研究的科学性以及要素获取的困难程度,本文从中选取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结构三个要素开展分析。其中,培养目标关系教育观与人才观的确立,是教学理论与实践的核心环节;课程体系设置关系人才培养的实践环节,直接决定了“培养出什么样的涉外法治人才”;师资结构的科学性与完整性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一套完整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需要师资力量去付诸实施。

11参见文辅相:《中国高等教育目标论》,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

12参见梁绿琦:《高等职业教育研究资料选编》,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7页。

13F高校系传统“五院四系”高校,长期以法学学科为特色和优势,2012年被确立为国家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14参见高鸿均:《比较法研究的反思:当代挑战与范式转换》,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161页。

15参见梁平:《德法兼修: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进路探索》,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3期,第56-57页。

16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指实践课程仅指专业相关实践课程,不包括通识教育项下实践课程。有学者提出实践教学课程时课程改革的重点,是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因此高校在进行课程结构设置时公共基础课程群、学科基础课程群、专业方向课程群、专业选修课程群、实践教学课程群的结构比例可大致为2∶1∶2∶1∶2。参见钭晓东、黄秀蓉:《地方高校本科法学课程改革刍议》,载《教育研究》2015年第3期,第133页。

17需要说明的是,表3中关于具有海外学习经历和讲授涉外课程教师的数量统计来来源于各高校官网的师资介绍;涉外法学研究论文数量统计来源于知网,以样本高校为作者单位进行搜索统计所得。

18参见王旭辉:《我国高等教育若干典型供求关系研究》,载《中国高教研究》2016年第1期,第21页。

19参见王旭辉:《高等教育供求问题的理论述评与研究展望》,载《高教探索》2020年第2期,第121-123页。

20参见周浩波:《地方高等教育:新时期推进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点与关键》,载《中国高教研究》2019年第11期,第34页。

21参见黄进:《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载《中国高等教育》2017年第10期,第9页。

22参见丁国峰:《论我国法学教育“一体两翼”培养模式的构建与完善》,载《河北法学》2018年第8期,第3-4页。

23参见陶一桃:《需求与供给之间的选择——供给学派对扩大“内需”的启示》,载《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3期,第16页。

24参见张务农:《从经济学命题到教育学命题——供给侧改革之于高等教育发展意义审思》,载《江苏高教》2017年第3期,第33页。

25参见罗永泰、卢政营:《需求解析与隐性需求的界定》,载《南开管理评论》2006年第3期,第25页。

26参见叶庆娜:《重视教育需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教育供求矛盾的破解》,载《教育发展研究》2019年第17期,第65-67页。

27参见阮成武:《论社会建设中的政府教育职能》,载《中国教育学刊》2009年第3期,第2-4页。

28参见蒋志如:《试论法学教育中教师应当教授的基本内容》,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2期,第15-16页。

29参见曾令良:《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素刍议》,载《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1期,第33页。

30参见杜焕芳:《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及实现路径》,载《中国大学教学》2020年第6期,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