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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 || 马雁:水律法及实施原理的谱系:国家与国际视野

发布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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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信息


作者:[意]但丁·A·卡波纳拉、[意]马塞拉·南尼(修订)

译者:马雁

出版日期:2023年12月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90902


02 译者简介


马雁,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奥斯陆大学(Universitetet i Oslo)访问学者,学术兼职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卡特研究中心研究员等。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经济行政法理论与方法、文化产业法。学术特长为交叉学科背景下的法治治理质化及量化研究。在CSSCI、SSCI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8部,主持完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课题7项,参与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国际合作课题10余项。独著成果分别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等奖励。


03 内容简介


该译作从谱系学分析方法的角度,从历史延续到现代,考察和梳理世界典型地区的水律法及相关制度机制,内容涵括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地区协议和国际公约,并以“深描”的方式,从纵向的历史解释深度和横向的国际法广度两个方面,分析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水律法的功能与不足。关注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分配及其便利性与可及性、用水权及其许可、优先权、水污染防治、地下水规范利用、流域规划及治理、区域协作、争端解决机制、气候、经济、技术等自然因素和因素对水资源的影响、管辖权冲突及管辖权竞争、水法法律编撰和水与疾病传播的风险关联等问题,分析了水律法与其他法律体系之间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从水立法技术方面提出务实和针对性的建议,以及包括政府、生产者、用水联盟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等主体在内的多元参与的水治理协同模式。

该书从生态安全的角度,厘清生态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及其重要性,以及健康水环境与人类福祉之间的密切关联,提出水律法的“绿色化”发展方向,即将环境要素考纳到水立法及实施过程,在水需求和环境的可持续性之间获得平衡,以生态系统方法,评估水资源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处理水和相关资源之间关系时,兼顾社会可得利益,促进对水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设定最低限度的生态流量要求,达到保存水安全生态系统和保护生物资源的目的。根据用水优先次序为环境分配适应的级别,承认河流及自然资源的法律人格和治理权利等新原则,水法的“绿化”进程的预防跨界损害责任、减少和控制污染、规划发展可能造成重大跨界损害时的环境影响评估义务。本书分析了水法渊源的多样性和现行水法制度的政治、社会背景,以及技术、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水资源政策、管理和立法及实施原理等,不能回避跨学科的接触与功能交流等影响因素,并需要在实施和发展中,不断回应未来的具体问题。

本书独特性在于,是结合水律法和流域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视角和动态发展角度撰写的水立法及协同化法治治理的系统性学术著作,其谱系研究的方法突出,除了分析视角的新颖和全面,技术方案实用,也具有工具参考书的价值和功能。

本译著提出的水和流域法律治理的具体理论、整体视角和协同治理思路,为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水治理法治化问题,提供借鉴并启发思路。有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本土的流域(区域)环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相关研究。水元素构成流域治理和区域发展的基本范式,不断拓宽流域治理“问题域”,也不断深化理解流域治理中涌现的新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承担拓展流域治理“解释域”的功能。借鉴流域立法遵循不改变河流整体性水文特征、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影响原则及文明传承功能,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文明自然观的飞跃,是流域(区域)环境法治的逻辑出发点。突出流域(区域)一体化的“协同法治”逻辑和基础的方法论价值,以整体论明确流域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

本译著的出版价值在于,通过参阅全球视阈的水立法及其运行原理的经验和法理剖析,突出生态修复优先的立法原则和保障水生态安全,在流域层面进行资源的公平配置,突出流域(区域)环境法治的协作性。针对我国同样面对的环境安全法律治理的新问题、生态意识的规范建构问题,为流域(区域)环境基础理论提出新的发展方向。


04 目 录


第1章 引言

1.1 水与社会 

1.2 水政策、水立法及其实施需求 

1.3 一个跨学科的议题

1.4 自然环境

1.4.1 水循环

1.4.2 降水的概念及分析

1.4.3 对水流的分析

1.4.4 地下水及其活动

1.4.5 蓄水层的概念

1.4.6 人工干预天气

1.5 社会经济背景

1.5.1 水需求

1.5.2 水价格

1.5.3 外部性

1.5.4 成本分析

1.6 本书的目标

第2章 早期水法及水治理

2.1 历史上水法的重要性

2.2 早期水法的研究难度

2.3 早期水法原则的发展

2.4 古埃及的水法与运行

2.4.1 王朝早期(公元前3400-前2650年)

2.4.2 王朝晚期(公元前2650-前300年)

2.5 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水律法及其运行

2.5.1 历史发展

2.5.2 汉谟拉比法典 

2.5.3 后续的法典编撰 

2.5.4 水律法详解

2.6 古印度的水律法与水管理 

2.6.1 印度的法律制度 

2.6.2《摩奴法典》中的水规则

2.7 中国古代水规范及其运行 

2.7.1 引言

2.7.2 水律法

2.7.3 基本原则 

2.8 希伯来的水律法及运行

2.8.1 引言

2.8.2 水的重要性 

2.8.3 水律法原则

2.8.4 结论

2.9 前哥伦布时期的水律法及运行 

2.9.1 秘鲁沿海地区 (印加) 

2.9.2 中美洲(玛雅-阿兹特克) 

2.10 其他早期水律法与运行体系

2.11 一般性结论

第3章 罗马与中罗马时期

3.1 引言

3.2 罗马水律法原则 

3.2.1 起源和帝王时期 (早期) (公元前1000-公元前500年)

3.2.2 罗马共和国时期 (公元前509-公元前27年)

3.2.3 元首制时期 (公元前27年-公元286年) 

3.2.4 绝对君主制或帝国后期 (公元286-565年) 

3.3 欧洲过渡期的水律法原则 (公元565-1812年) 

3.3.1 第一时期(公元565-1158年)

3.3.2 第二时期(公元1158-1812年) 

3.4 伊比利亚美洲中期的水律法原则

3.4.1 早期法律原则

3.4.2 水律法 

第4章 水律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4.1 引言

4.2 水律法的内容和概念

4.3 水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

4.3.1 宪法

4.3.2 行政法

4.3.3 民事法律

4.3.4 刑法

4.3.5 土地法

4.3.6 采矿法

4.3.7 自然资源法和 (或) 环境法 

4.3.8 公共卫生法

4.3.9 其他法律学科

4.4 水法的渊源 

4.5 一般立法

4.6 国际公约和州际协议

4.7 习惯法

4.8 判例法和仲裁裁决 

4.9 学说教义或学术观点

4.10 普通法

4.11 结论

第5章 现有制度

5.1 引言

5.2 最初的罗马水法原则及其对后续立法的影响 

5.3 习惯水律法及其重要性

5.4 伊斯兰体系中的水律法原则

5.4.1 引言

5.4.2 伊斯兰水律法的起源与渊源

5.4.3 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4.4 地下水法律 

5.4.5 法典化进程与《土耳其民法典》“梅耶勒”

5.4.6 伊斯兰的水资源管理

5.5 大陆法系国家的水律法原则

5.5.1 引言

5.5.2 水资源的法律地位

5.5.3 用水权利

5.5.4 水质与污染控制

5.5.5 水管理

5.5.6 结论

5.6 普通法国家的水律法原则

5.6.1 引言

5.6.2 水资源的法律地位

5.6.3 用水权

5.6.4 水质及污染控制

5.6.5 普通法系的近期发展

5.6.6 水管理

5.7 苏联的水律法原则

5.7.1 苏联水律法的基本原理

5.7.2 水的法律地位 

5.7.3 用水权利

5.7.4 用水优先顺序

5.7.5 水的有害影响

5.7.6 水质及污染控制

5.7.7 法律实施

5.7.8 集中清单目录与规划

5.7.9 水管理

5.7.10 演变和趋势

5.8 巴厘岛印度教“苏巴克”系统中的水律法原则

5.8.1 法律史背景

5.8.2 概念与起源

5.8.3 组织 

5.8.4 水资源的法律地位

5.8.5 用水权利

5.8.6 优先次序

5.8.7 水质与污染控制 

5.8.8 水分配系统 

5.8.9 财政方面 

5.8.10 水法的实施

5.8.11 争议的解决

5.8.12 法定“苏巴克”

5.8.13 结论

第6章 区域的发展情况

6.1 非洲地区

6.1.1 引言

6.1.2 习惯法

6.1.3 遵循大陆法系原则的国家

6.1.4 遵循普通法系原则的国家

6.1.5 遵循其他制度原则的国家

6.1.6 受伊斯兰水法体系原则影响的国家

6.2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6.2.1 引言

6.2.2 遵循大陆法系原则的国家

6.2.3 遵循普通法原则的国家

6.2.4 遵循其他制度原则的国家

6.2.5 水管理

6.3 中南美洲

6.3.1 引言

6.3.2 中美洲和南美洲的水法原则

6.3.3 水资源的法律地位

6.3.4 用水权

6.3.5 优先顺序

6.3.6 水的使用、水质和水污染控制法律

6.3.7 水管理

6.4 欧洲地区

6.4.1 引言

6.4.2 水的法律地位与使用权

6.4.3 水质与污染控制

6.4.4 制度框架

6.4.5 欧洲法律框架的调整过程 

6.5 美利坚合众国

6.5.1 引言

6.5.2 联邦水法原则

6.5.3 州的水法原则

第7章 水律法的内容与法律依据

7.1 引言

7.2 律师的贡献

7.3 一般原则

7.4 水政策

7.5 数据和信息的收集与使用

7.6 水资源规划

7.7 水的所有权或其他法律地位

7.7.1 公共水域

7.7.2 私人水域

7.7.3 无主财产

7.7.4 共有水域:社区或部落水域

7.7.5 结论

7.8 用水权

7.8.1 基本概念

7.8.2 关于自由用水或通过简单申报(登记)享有用水权利的法律制度

7.8.3 许可证制度

7.8.4 许可证和特许权的特征

7.8.5 既有水权的承认或重新分配

7.8.6 水资源市场

7.9 用水权的限制

7.10 优先权 

7.11 有益利用

7.11.1 水和其他自然资源

7.11.2 家庭用水和城市用水

7.11.3 农业用途

7.11.4 工业用途

7.11.5 水电生产

7.11.6 最低流量要求的设定

7.11.7 其他公共用途

7.11.8 结论

7.12 水权

7.13 水的有害影响

7.14 水质与污染控制

7.14.1 水的浪费和滥用

7.14.2 水的循环利用、再利用和蓄水层补给

7.14.3 废水和出水控制

7.14.4 保存

7.14.5 污染控制

7.15 环境保护目的:水律法的“绿色化”

7.16 地下水 

7.16.1 一般事项

7.16.2 勘探或探矿许可证

7.16.3 钻井执照或许可证

7.16.4 偶然发现的地下水

7.16.5 计量

7.16.6 地下水污染控制

7.16.7 保留优质地下水供饮用

7.16.8 分区机制

7.17 水务设施和构筑物的控制与保护

7.18 保护地区 (区域)

7.19 财政方面的立法

7.20 水立法的实施

7.20.1 一般说明

7.20.2 对水的所有权、使用和分配进行司法与行政控制

7.20.3 保护个人权利和水权

7.20.4 水行政申诉程序

7.20.5 水法庭或法院

7.20.6 惩罚与制裁

7.21 水法和其他与水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

7.22 习惯水法和制度

7.23 用水者协会

7.24 国家水资源管理局

第8章 水资源规划和水律法

8.1 水资源规划的基本原理

8.2 水资源规划的目标

8.3 规划的类型与特征

8.4 水资源规划与经济和社会部门之间的关系

8.5 规划过程的方法

8.6 相关行政和制度问题

8.6.1 行政与机制问题

8.6.2 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和规划水资源的其他因素

8.7 《欧盟水框架指令》下的水资源规划

第9章 国家水资源管理

9.1 引言

9.2 不同类型的水资源管理

9.2.1 依职权设立机构

9.2.2 按职能设立机构

9.2.3 按用途安排机构

9.2.4 按属地管辖级别划分的机构

9.2.5 机构依据的法律制度

9.2.6 专门的水资源开发机构

9.2.7 用水者协会

9.3 水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9.3.1 协调的必要性

9.3.2 水行政管理的集中、分权和分散问题

9.3.3 水权管理

9.3.4 水资源“监管”机构的必要性

9.3.5 水法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9.4 一种可能的制度解决方案

9.4.1 国家级机构

9.4.2 区域、流域、次流域和地方各级机构

9.4.3 结论

第10章 国际水资源法通论

10.1 引言

10.2 “国际水资源”的概念及其他定义

10.2.1 历史回顾

10.2.2 流域概念

10.2.3 “国际水资源”的表述

10.3 国际水资源法的渊源

10.3.1 引言

10.3.2 国际公约

10.3.3 国际习惯水法

10.3.4 国际水资源法的编纂

10.3.5 欧盟的立法活动

10.3.6 国际水资源法的一般原则

10.3.7 政府间组织的决议

10.3.8 司法裁决

10.3.9 国际宣传学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贡献

第11章 国际水资源法重大议题

11.1 边界划分

11.1.1 前言

11.1.2 连续河流的边界问题

11.1.3 毗连河流的边界问题

11.1.4 相邻河流边界的自然变化

11.1.5 相邻河流上桥梁的边界

11.2 导航

11.2.1 起源

11.2.2 航运国际化

11.2.3 维也纳会议(1815年)

11.2.4 《巴黎条约》(1856年):多瑙河的法律制度

11.2.5 1856年后的航运法律制度

11.2.6 《柏林法案》(1885年)

11.2.7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律制度

11.2.8 在巴塞罗那建立的法律制度(1921年)

11.2.9 《巴塞罗那公约》之后的发展

11.2.10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律制度

11.3 水的非航行用途

11.3.1 引言

11.3.2 绝对领土主权论

11.3.3 绝对领土完整理论

11.3.4 有限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理论

11.3.5 共享自然资源理论

11.3.6 公平合理的使用和参与

11.3.7 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

11.3.8 漂浮

11.3.9 能源生产和工业用途

11.3.10 程序规则 

11.3.11 结论

11.4 水的有害影响

11.4.1 定义

11.4.2 发展

11.4.3 新兴规则

11.5 水质控制

11.5.1 定义

11.5.2 发展

11.5.3 新兴规则

11.6 武装冲突

11.6.1 定义

11.6.2 先例

11.6.3 新兴规则

11.7 环境因素

11.7.1 定义

11.7.2 发展

11.7.3 新兴规则

11.8 国际法中的水权

11.8.1 定义

11.8.2 发展

11.8.3 新兴规则

第12章 跨界蓄水层法律的发展

12.1 引言

12.2 国际地下水法的渊源与演变

12.3 联邦国家的经验

12.4 跨界蓄水层法律的编纂

12.5 制度问题

12.6 新兴规则

12.7 结论

第13章 国际水资源管理局

13.1 引言

13.2 机构发展

13.2.1 欧洲的制度发展

13.2.2 美洲的制度发展

13.2.3 非洲的制度及发展

13.2.4 亚洲的制度发展

13.3 现有制度的评估

13.4 目标和目的

13.4.1 技术职责

13.4.2 经济和财政责任

13.4.3 法律和行政责任

13.4.4 可能的选择

13.5 期限、章程和决策程序

13.5.1 持续时间

13.5.2 组成

13.5.3 决策程序

13.5.4 法律地位

13.6 属地管辖权

13.7 职能和职权

13.8 形式

13.9 合理的国际水资源管理的主要制度要求

13.10 经济和财政要求

13.11 预防和解决纠纷

13.12 结论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