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精释与适用》系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后,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共同选派专家精诚合作、协同攻关、深入论证形成的研究成果。 基本信息 主编:孟庆瑜 编委会成员 内容简介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法治成果,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大法治举措。本书旨在全面反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宗旨、原则,逐条准确阐释条款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以期成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守法工作的重要参考。 目录及导读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由十个法律条文组成,分别对《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保护方针与基本原则、地方政府与群众自治性组织法定职责、部门职责、社会保护、资金保障、科技支撑、宣传教育、奖励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作为《条例》首章,“总则”对整部法规的基础性、纲领性和全局性内容进行了系统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法创新。例如,“总则”不仅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而且着重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进而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进行了回应。 第二章 监督管理 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章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实际,构建包含规划、监测、综合执法等在内的监管管理制度。本章共由十二个法律条文组成,分别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督察机制、约谈制度、挂牌督办制度、责任清单、目标考核评价制度、离职审计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中华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本章相较于原《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环境保护和改善”,题目虽然仅有两字之差,但文本大幅修改,尽显“保护优先”理念与环境整体系统观,并通过制度创新强调立法的可造性,既体现了同环境保护法的上下衔接,也表明本《条例》是对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在地方立法中的落实与推进。作为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规的核心,本章共由十个法规条文组成,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关于政府改善环境质量主体责任的规定;二是关于“三线一单”的规定;三是关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规定;四是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五是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支持与转化的规定;六是关于绿色采购与绿色消费的规定;七是关于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八是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九是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规定;十是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倡导性规定。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本章共由二十五个法律条文组成,分别对清洁能源和高效利用、控制高污染产业、工业集聚区资源集约循环利用、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重点污染物总量替代削减、排污许可制、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市场运营、排污口设置、重点排污单位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统计报表、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及应对、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重污染天气应对、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其他污染控制、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垃圾分类管理及利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进行了规定。作为《条例》的重点章节,本章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新情况,对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内容进行了系统规定。例如,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探索开展小城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等,均体现了多元治理生态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思路,以及河北省加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力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本章共由五个法律条文组成,分别对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排污单位信息公开义务、举报奖励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参与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等进行规定。本章以专章的形式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进行规定,彰显了河北省对于这两项制度的重视程度。 第六章 生态环境协同保护 作为《条例》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一章共由五个法律条文组成,分别对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协同执法、应急联动、生态补偿、科研合作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巍巍太行,莽莽燕山,汤汤海河,同处燕山之南、太行之东、海河之系的京津冀,山同脉,水同源,民相亲,地相连。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并作重要讲话,不仅将京津冀协同发展明确为重大国家战略,而且就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了七项重点任务,其中之一,就是“要着力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在已经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完善防护林建设、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清洁能源使用等领域合作机制”。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方面率先取得实质性突破”。本章即是对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立法回应,不仅是《条例》的立法亮点之一,而且是京津冀协同立法的重要成果之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是《条例》分则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内容,共十三条,是对前章所规定的事项对应设置的法律责任。只有设置全面的法律责任形式、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威慑层出不穷的违法行为,才能全面、彻底、有效地扭转河北省目前依然严峻的生态环境污染形势,改善河北省的整体生态环境质量。为此,本章按照“违法后果严惩”的思路,设置了体系严密、体例严谨、法条严格、罚则严厉的法律责任条款。一方面,本章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违规排放以及偷排偷放逃避监管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实行按日处罚,提高了罚款数额。另一方面,细化并加重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年5月
ISBN:978-7-5162-25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