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我国社会治理实践 适应预防惩治犯罪需要 维护法律权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涉及6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介绍,总体看,现行刑法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同时,也需要根据新任务、新要求、新情况对刑法作出局部调整。
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将入刑
草案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现象,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草案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黑作坊”生产药品,拟与生产假药同罪
在惩治食品药品犯罪方面,草案保持对涉药品犯罪惩治力度不减。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草案规定其与生产、销售假药同等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刑期拟提高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草案完善了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草案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15年,并调整集结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草案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拟入刑
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草案强化了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草案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法调整范围,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衔接,草案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
此外,草案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草案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草案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增加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