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决定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治理的主要依凭是公共权力,因此权力如何配置、运行、监督以及获得支持,对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性影响。而法治化与现代化在良法善治上的耦合关系,决定了权力法治化必然成为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重要动力。
权力配置法治化。地方政府治理体系的职能范围、制度设计、机构设置以及运行机制和效率,都取决于政府权力的配置方式。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权力配置的普遍特征是法治化,即按照宪法和法律原则来确定不同层级、不同性质组织机构的权力。总体来看,地方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可分为纵向与横向两个基本层面。纵向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不同层级地方政府之间权力配置法治化,通过事权与财权等的划分和平衡,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权定位。横向包括政府各部门权力配置法治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权力配置法治化,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权力配置法治化。如此,才有利于明晰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形成各权力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权力运行法治化。权力运行机制合理、顺畅与高效是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首要条件。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法治是公共权力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地方政府治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必由之路。为保证公共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仅需要以实体法规范地方政府权责,还需要以程序法约束地方政府行为,进而以法律形式确定各级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确保依法行政。在现实治理中,地方政府应遵循法律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强化法治思维,培育法治文化。
权力监督法治化。地方政府治理以权力为依托,因此治理方式与治理手段的改进和创新必须合乎权力运行规律,这样才能实现治理现代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有利于督促地方政府权力有效且有序运转,减少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进而为治理现代化设置科学合理的权力区间。权力监督法治化,一方面要求对地方政府权力实施制度化、常态化监督,约束公共权力扩张,防止权力任性、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另一方面要求避免监督权本身的滥用,以免干扰正常的地方政府治理行为。在监督形式上,以法治框架促使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在监督内容上,逐步实现对党政机关政治行为和政治过程监督的法治化。
权力支持法治化。地方政府治理目标的实现,离不开财政资源、智力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文化资源等各种外部条件对政府权力组织和运用的支持。构建法治化的权力支持体系,首先意味着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手段和途径来获取并充分利用这些外部支持;其次要求地方政府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对复杂多样的支持资源特别是以组织机构为载体的社会支持力量进行日常管理;再次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协调各种支持条件的特性和交互作用,使这些支持条件在法治轨道上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努力打造地方政府治理的支持系统,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