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统称为行政执法。
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必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行政执法监督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
5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共6章、32条,分别为总则、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既有对以往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有在吸收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外省市经验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既立足约束执法权,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始终,又注重规范监督权,明确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违反了怎么办等,使监督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涵盖执法方方面面 河北省历来重视行政执法监督,2003年,省政府就出台了《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的发展,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推进,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加以解决。原有的规定已不适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修改完善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这种形势下,河北省司法厅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立法程序,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组织起草,经2018年11月21日河北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近日表决通过。 “《条例》的出台,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了法治轨道,填补了河北在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地方立法空白,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政府公信力和良好形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陈金霞直言。 河北省司法厅副厅长赵树堂介绍说,《条例》针对目前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细化了监督内容,健全了监督制度,规范了监督程序,完善了监督措施,明确了监督责任。 “这些规定既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又涉及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行使,还涉及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合理使用,涵盖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方方面面。”赵树堂说。 提供具体监督路线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即通过实施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权来规范执法权,与外部监督相比,往往更直接、更及时、更便捷、更有效。《条例》首先明确的就是行政执法监督的调整范围。 陈金霞介绍说,《条例》将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作为调整对象,构建了横向和纵向并存的全方位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 同时,鉴于派出机构、授权执法、委托执法、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等方面的特殊性,《条例》规定对授权执法和派出机构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委托执法的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权力法定决定程序法定,《条例》提供了具体的监督路线图。”陈金霞说,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属于实体性与程序性并存的法规,完善的监督程序能够给监督机关明确的法律指引,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助于规范监督机关监督行为,推动其依法监督。 为此,《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和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等回避制度,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保障;明确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以及抽查、暗访、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并细化各环节的时间限制,促进监督高效、有序、能落地;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有关执法情况、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调查勘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七项监督措施,便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更好地开展监督活动。 强化监督处置措施 近年来,河北省不断探索规范行政执法的方式和路径,注重制度建设,积极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但不可否认的是,对标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领域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此为着力点,《条例》跟进了新的有效的执法制度,有助于更好地破解难题,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条例》中,监督内容既对行政执法涉及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制度、文明执法等进行了全覆盖,又突出重点,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主体资格、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案卷管理与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以及国家最新推行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了强调和细化。 “监督内容上既包括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又囊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比如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监督,从源头上解决‘临时工’执法问题,形成了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链条。”陈金霞说。 为了避免“有规定难落实”的情况发生,使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更好地开展监督,《条例》强化了监督采取的处置措施。其中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将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现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被监督机关的负责人;发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合理、不可行等情形,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涉及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可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同时,《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等十种情形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