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体现了怎样的刑事政策取向,又有哪些修订亮点?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
严密立案追诉情形,打准打实经济犯罪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近年来,全国政法机关着眼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忠诚履职,严厉打击、积极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取得显著成效。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70余万起,挽回经济损失2500余亿元;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0.68万余人,同比上升29.78%。
据了解,为有力打击经济犯罪,我国相关刑事立法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政法机关适时出台相关规定,不断规范相关办案活动,提高执法司法水平和效率。其中,最高检、公安部于2010年、2011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其补充规定(下称“原《立案追诉标准(二)》”),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完善,筑牢经济安全铜墙铁壁。”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条文内容包括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附则。与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相比,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根据“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类罪平衡等因素,对1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另外,还有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未作修改。
“刑法是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必要手段,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修订调整犯罪追诉门槛,设定了更加具体也更加合理的入罪标准,进一步提升了刑法适用的科学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刘艳红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时修订发布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打击治理经济犯罪的又一个良好开端,在打准打实经济犯罪方面,强化了刑法作为保障法的意义。
刘艳红表示,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进一步严密了立案追诉情形,体现了对经济犯罪的从严打击。她举例说,在欺诈发行证券犯罪中,除“非法募集数额”标准外,还增加了“虚增、虚减资产”“虚增、虚减营收”“虚增、虚减利润”的比例标准、“投资者损失数额”等标准,打击范围更加明确。再如,在伪造、出售发票类犯罪中,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这一新的追诉标准,这都在立案追诉层面体现了法网的严密性。
在刘艳红看来,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进一步强化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其中,在罪刑均衡方面,改变了经济犯罪“唯数额论”的标准以及“一刀切”的做法,“在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的立案追诉上,除‘基本数额数量’这一入罪情形外,还新增或完善了‘特殊情节+下调的数额数量’的入罪情形,综合体现了罪刑的均衡评价。”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为经济领域中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划定了边界。因此,根据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打击治理经济犯罪时,执法司法就要特别注重保持刑法与其他经济管理规范的法律秩序的统一,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新经济新业态、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刘艳红补充道。
找准工作着力点,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经验,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提出的更高要求,为大局服务,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道。
据了解,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主动立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公安、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坚持从严惩治非法集资、洗钱、证券、涉税犯罪,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要求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力度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为此,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梳理吸收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制定修改精神,对立案追诉标准予以系统修改完善,根据实际情况上调或降低相关数额数量标准,增加补充手段、情节、后果等多元标准,进一步明确相关罪状含义,明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积极回应公安、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如修改完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着力强化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据了解,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两办意见”),强调加大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惩治力度,“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于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推动形成有利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良好市场生态、确保改革平稳落地,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焦津洪如是说。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贯彻“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法治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底线思维”的工作原则,对相关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全面系统修改,引领和促进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补充完善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8个罪名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立案追诉标准,严密刑事法网。主要包括:新增了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系列财务数据造假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各种新操纵手段的规定;新增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层次立案追诉情形的规定;新增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募集资金违法用途的规定;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导致交易价格、交易量异常波动从同时符合调整为单一符合。
据了解,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进一步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对欺诈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5个罪名增加造成投资者损失、诱导投资者交易等情节,并平衡各罪名间数额标准等。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充分反映了近年来资本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全面查处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焦津洪表示,证监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两办意见”精神,有序做好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落实和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处罚裁量、刑事移送等制度机制安排,协同各级司法机关,持续保持对证券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坚持全覆盖执法、全链条追责,共同努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