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22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增加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加强农业与农村水污染防治,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
(一)加大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审稿对于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提高至一百万元。相比一审稿,此次二审稿大幅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解决关键是源头治理。二审稿新增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此外,二审稿对一直存在监管空白的量大面广的畜禽散养作出规定,明确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三)规范环境监测机制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但实践中,一直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来逃避监管的现象。为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防止监测数据造假,二审稿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鉴于实践中环保、水行政等部门都在开展水质监测,草案还建立了数据共享机制。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清泉在会上陈述“防治土壤污染,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高度重视。因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议案”。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的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新的污染。对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三、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5年7月起,在部分地方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来,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会上作了说明表示上述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诉前程序和具体程序。其中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