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两个意见
时 间:2016年11月29日10:0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滕伟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巡视员)王玲
发布内容: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产权保护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有关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依法保护产权,促进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产权保护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产权保护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深改组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产权保护意见》的相关工作。要求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产权保护意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立足人民法院职能,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专门文件,明确贯彻落实《产权保护意见》、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举措。
为此,经深入学习《产权保护意见》精神,全面梳理社会各界在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广泛关注的问题,反复调研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于今天正式发布。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司法政策和机制建设三个方面,用十七个条文,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部分,坚持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此部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细化了《产权保护意见》提出的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的原则。要求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要求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依法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要求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
第二部分,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此部分针对社会关切,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的十大司法政策,是《意见》的主体内容。一是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强调既要依法惩治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也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二是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强调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对各种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三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强调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各类经济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四是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可以视情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五是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处置制度。六是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强调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七是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八是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要求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九是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需要说明的是,《意见》对该问题仅作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接下来审监庭滕伟副庭长将作专门介绍。十是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要求强化审限管理,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及时有效定分止争;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加强产权保护的机制建设。此部分从四个方面,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加强产权保护的机制建设提出了要求。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要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做好司法调研,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加强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而深远。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各位记者:
大家好!现在我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总体要求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强产权保护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夯实党长期执政社会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有明确要求。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就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专门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为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这个《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认为,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富安全感、增加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对于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内涵,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和攻坚克难的勇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完成好此项重大政治任务。
《实施意见》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工作原则、方法和步骤,确保案件办理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切实提升产权保护精准度,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重要意见、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甄别纠正工作程序、司法政策、工作落实六个部分,共22条。
一是明确办案范围和工作重点。根据中央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着重抓好重大典型案件的甄别、纠正和宣传工作。注重查清案件事实和焦点问题,厘清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摸清案件背景和社会反应,准确适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妥善处理。对重点案件要逐案制定包括立案、再审、执行、善后在内的一揽子工作方案。
二是正确把握四大基本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为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畅通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规范适用再审审理程序,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严守法定程序。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坚持纠防结合原则。通过对产权错案冤案的甄别和纠正,强化审判监督司法救济、倒逼防错和统一法律适用功能;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源头预防。
三是严格甄别纠正工作程序。依法保障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畅通申诉渠道,做好诉讼服务。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和处分权。落实接谈要求,完善询问方式,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
四是审慎把握甄别纠正司法政策。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误裁判。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依法甄别和再审因政府行为引发的产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此外,《实施意见》还针对案件审理、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的处置、国家赔偿等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