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7日,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支持下,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承办的“高等院校经济法教学研讨会——交流、问题与对策”,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成功举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黑龙江大学、河北大学、日本冈山大学等高校的40余名经济法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刘继峰教授对专家学者出席本次会议表示热烈的欢迎与衷心的感谢,并介绍了本次研讨的目的、主题,并希望借助于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东风,在经济法的教学领域进一步达成共识,开展新的举措,更好地为学生讲授经济知识和培养学生的经济法思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时建中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在经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努力下,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论断,为经济法的定位、教学、科研等提供了一个好的切入点。课堂是连接学生与教师的载体,经济法的教学不仅是学科知识、理念的传授,本身也涉及教学方法论的研讨。因此,这次教学研讨会议对于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杨秀清教授分享了自己对于法学教学的感想与认识。通过对毕业学生的访谈,她发现学生对于本科教育存在不满,并以民事诉讼法教学为例,指出在课程体系设置、教学团队建设、学科前沿理论与基础知识的协调等方面,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经济法教学研讨会的研讨主题和相互沟通、取长补短的思路,对于其他法学学科的教学也有借鉴价值。
研讨会围绕以下方面展开,并初步达成了一些共识。
一、经济法教学目标与任务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程信和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大洪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教授作了会议主题发言。
各发言人分别指出了重视如下问题的重要性:
1. 教学目标。经济法教学研究要做到国家满意、社会满意、学生满意的三个满意,构建同一又可区分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2. 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高校的科研导向导致对教学问题重视不够,这对于经济法学的发展有不利影响。二是学生出于就业等现实考虑,偏向学习房地产法等热门学科,对于冷门学科和理论重视的不够。
3.教学内容上的主要矛盾。包括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外部关系的协调、经济法学科内部制度之间的分类、政府公权力与市场主体私权利的均衡等。
4.观念的指导。一是充分认识总论的重要性。总论的主义与信念确立之后,分论的问题与制度才有意义。二是正确统筹总论与分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小总论要讲好,以做到总论与分论的有效过渡与衔接。三是经济法的教学应将思维方式贯穿于具体制度中。
二、经济法本科、研究生教学模式和问题
1.“经济法本科教学问题研讨”
本环节中,北京大学叶姗副教授、河北大学孟庆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宋彪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黄茂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甘强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席月民副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的邢会强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妍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的任超副教授、日本冈山大学张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东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赵红梅教授等参与了讨论。
这一环节的研讨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教学的重视情况。各个学校对经济法教学都比较重视,但受到科研考核的影响,教师的教学无形之中受到冲击。在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经济法课程具有重要的地位。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合理安排教学计划,改革教学方法,重视学生的实习,培养国际性复合型人才。在日本,也设置了学生对教学的评估机制,以更好的激发教师的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
(2)课程设置。北京大学采取“1+4+1”的教学体系。“1”是经济法总论,“4”是竞争法、金融法、财税法、企业与公司法,另一个“1”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这一体系贯穿于经济法的本科、硕士与博士三个阶段,不同阶段有所侧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必修课分为经济法学一与经济法学二,前者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后者包括金融和财税法。中国人民大学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设计经济法课程,包括总论、概论、专论、案例、实践五大部分。本科4学分,实验班是3学分,其他的选修课是2学分。华东政法大学区分法学经济法方向与法学非经济法方向开设不同的课程。法学非经济法方向:4学分,72个课时。法学经济法方向:经济法总论,2学分,36课时。但部分学校授课课时较少,与经济法丰富的内容不匹配,授课时间紧张。
(3)教学内容。经济法总论非常重要,不可或缺,但不同学校的认识不一致。本科教学应该在总论的体系、范畴与内容方面增进统一,形成一定的共识,有争议的学术问题可以放在硕士、博士阶段,这有助于打造良好的经济法对外形象。此外,经济法教学不要以传统的眼光来看待,应当帮助学生理解法律背后的东西,需要借助外在的学科进行学习,所以经济法导论的学习非常重要,这一部分在教学中应当充实。另外,教学中应该注意经济法独特思维与方式的讲授,树立经济法更为注重整体性与实质性的思维,具体运用到立法、执法与司法裁判中。分论的教学内容要注意及时更新,不同高校保持适度的统一性。
(4)教学方式。经济法与国家大政方针结合紧密,政策性强,学生初次学习会有一些困难。同时现有的概念法学也导致学生认知的片面性,学生在学习时带有抵触心理。在教学效果方面,市场监管法最好,宏观调控法次之,基础理论最差。因此,经济法本科教学更应该注意讲授的技巧与方式。本科教学可以以如百度竞价排名、区域结构调整、混合所有制等现实中的案例为载体,采取老师讲授、学生展示、小班研讨等多种方式,以及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加强学生的主体参与,注重趣味性、理论性与知识性的统一。此外,充分利用课外刊物、课外学生的学术论坛、教学竞赛、本科生的科研计划等平台,鼓励学生的自主学习。
2.“经济法研究生教学问题和对策研讨”
本环节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黎江虹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王怀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陈婉玲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袁达松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陈铃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贺绍奇教授等参与了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和基础理论。在研究方法方面,相较于民商法,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不明晰。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论背景下,经济法的法教义学较为缺乏。在基础理论方面,从经济法主体研究来看,行政法所讲的行政基础理论的重构将管理者与监控者统合,对经济法的主体研究十分不利;从经济法的责任体系来看,预算法、财税法的责任很软弱,是否能落到实处;再从权利范畴来看,经济法的权利范畴有待提炼。
(2)教学内容与方式。经济法研究生教学可以根据不同学校的特色与优势有所不同,加强研讨与研讨课的安排,应是研究生阶段教学的主要努力方向之一。经济法应加入法解释学的授课内容,比如关于税法规范当中营改增经济法如何解读的问题。不进行法解释学的训练,经济法学生不会有作为。经济法教学需要增加学术规范与经济法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课程。研究生教学可以设计硕博贯通课程,硕博共同上课,例如经济法总论课程就可以硕博共同学习。选修课增加外教课程,例如跨国公司治理等课程可由外教来授课。课堂教学当中引入实务部门专家,提升学生应用能力,特别是在硕士培养当中可以双师同堂。此外,也要注意学生的实践实习,与课程教学结合起来。西南政法大学安排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应承担不少于8个课时的授课工作,很有特色。
(3)师资问题。经济法教学人才的梯队建设应该受到重视。目前,经济法年轻人才培养任务紧迫,应当广纳青年才俊,以开放的心态保障经济法教学人才能够继往开来。
3.研讨会总结
在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孙颖教授主持下,北京市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着重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会议总结。一是关于教材的问题。总论与分论的区分是大多学科采取的,与法典的总则与分则不同。总论与分论的框架更有利于学生把握。经济法的框架已经成型,30多年的学术研究还是有成就的。经济法的教材应当吸收特点进行统一。在经济法总论层面,经济法学与外部学科的关系处理以及法学内部的关系处理方面要有方法论,不能脱离法学进行自创。二是关于教学的问题。老师授课要结合实际,解释法律现象。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影响经济法的发展。在经济法教学当中首先要关注经济,经济包含创造物质财富和提供或接受服务的内容,经济法主要关注二者。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在发言中对研讨会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具有立意高、层次高、共识高的“三高”特点。同时,他从名与实、学与用和教与学、同与异等三个方面谈了他对研讨会中热烈讨论的若干问题的理解。
三、凝聚共识
经过一天的热烈研讨,与会学者在经济法的教学方面,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总论教学方面。其一,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的基石,也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学界应进一步加强经济法基本原理与范畴、权利理论、责任体系以及法解释学等方面的研究,不断夯实理论基础。其二,加强基础理论教学。在经济法教学方面,基础理论需要加强。其三,增进本科生总论讲授内容的共识度。学界应加强本科生经济法总论讲授内容的共识,注重不变的内容的讲授。教师可以加强经济法中不变的原理、范畴、理念、价值、方法论、思维方式等方面的讲授比重,以应对经济法制度丰富多彩且变动性强的特征。其四,改进教学方法。教师可以运用案例讲授、课堂展示、小班研讨、课外实践等多种方式,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二,分论教学方面。其一,加强总论原理与分论制度的融合。教师可以将总论的基本原理、理念、价值等内容与分论中相应地具体制度结合起来,便于学生的理解,增进总论与分论的融贯性。其二,注重小总论的讲授。在总论与分论的过渡环节,教师应该注意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两个部分的“小总论”的讲授,以有效衔接总论的基础理论与分论的具体制度。其三,注意分论内容的及时更新。经济法带有很强的回应性,具体制度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课堂教学应注重讲授内容的及时更新。其四,经济法教师应该拓展视野,同时注重知识的更新。
第三,教学交流方面。经济法教学的交流对于加强不同学校之间的联系,互通有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对学术研究的研讨来说,经济法教学方面的研讨相对较少。高等学校经济法教学研讨会的平台可以延续下来,隔三年左右的时间定期召开,就课程与课时设置、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方式创新等问题,展开进一步的交流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