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一体化环境治理与司法保障”研讨会
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7年会
会 议 简 报
(第1期)
主办: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
承办: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京津冀一体化环境治理与司法保障”研讨会
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7年会
开 幕 式
开幕式由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孟庆瑜院长主持,河北大学副校长杨学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会长王灿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英、河北省法学会联络部主任韩莉出席会议并致辞。
大 会 主 旨 发 言 及 评 议
主持人:王灿发(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会长)
有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做主旨报告。
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的报告题目是《我国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中MRV的有效性研究----以试点省市法规性文件实施状况为视角》。碳排放权交易监测、报告和核查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其准确性和可靠性与否决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能否顺利运行。2011年,国务院发改委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七省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奠定基础。我主要通过对国家及七试点省市相关法律规范的文本研究和实地调研,对2012年至2016年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中MRV的有效性进行分析与论证,提出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建议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的设想。
一、碳排放权交易监测规则
二、碳排放权交易报告规则
三、碳排放权交易核查规则
四、构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及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立法的建议
主持人:感谢汪劲教授,下面有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爱年教授做主旨报告。
李爱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我的报告题目是《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洞庭湖湿地一体化保护法治研究》。洞庭湖湿地是湖南省和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担负着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水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虽然湖南省长期以来重视洞庭湖湿地的保护,并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从治理模式来看,面临着碎片化治理的困境。坚持整体性治理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洞庭湖湿地的一体化保护,是破解碎片化治理困境的有效途径。当前,洞庭湖湿地一体化保护还存在着缺乏协调统一的规范体系、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公益诉讼任重道远等法治障碍,这都制约了洞庭湖湿地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洞庭湖湿地一体化保护的法治构建包括开展综合性保护立法;建立湖长制,理顺管理体制;构建一体化的执法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形成多元共治的体系;建立湿地保护专门法庭,鼓励公益诉讼等。
主持人:感谢李爱年教授,下面有请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做主旨报告。
王明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的报告题目是《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环境正义——基于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的讨论》。应对科学不确定性所导致的风险,实现和维护环境正义是当今时代的一个前沿核心议题。公共行政的性质需要从大都基于确定性的传统秩序行政和福利行政转变为基于不确定性的现代风险行政,而对正义的追求则需要从形式上的实体正义、实质上的实体正义转向程序正义。转基因生物安全为代表的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环境正义,需要建立在相应的科学研究基础之上,但在本质上乃是一种社会构建。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等现代科技的研发、应用和推广等活动,应当维护其市场自由,与此同时,为了公共安全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还应当对相关科技活动进行必要的政府干预和法律规制。
主持人:感谢王明远教授,下面有请两位评议人进行评议。
点评人:毛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副所长)
一、关于煤炭利用,是一个技术创新问题,虽然国家有多项政策予以调整,但是问题依旧严峻,河北尤其严重。
二、一体化管理中跨区域和跨部门管理利益的协调至关重要,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机制。
三、新产业的发展中产能过剩问题突出,需要法律的规制。
点评人:李挚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研究资料做的很扎实。MRV只是文本分析是否足够?是否需要跟踪研究?
二、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报告,如何选取题目,如何进行定位的问题需要深入思考。
“京津冀一体化环境治理与司法保障”研讨会
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7年会
会 议 简 报
(第2期)
主办: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
承办: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分 议 题 研 讨 及 评 议
分议题一:京津冀一体化环境污染防治的法治问题
主持人:王明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有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曹洪涛做主题发言。
曹洪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我的报告题目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环境治理法律问题》。京津冀地区,地缘相接、山河相连、空气相通,不仅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是一个大系统,而且在地理和生态上是一个统一整体。当前,京津冀地区生态系统退化、水资源严重短缺、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已成为我国东部地区人与自然关系最为紧张、资源环境超载最为严重、生态联防联治要求最为迫切的区域。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重要一项就是建立“生态环境改善示范区”。河北省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根据规划纲要的近期目标安排,2017年之前要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按照中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三地将建立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环境质量管理和污染治理,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由此,使环境司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大力加强环境司法协作,充分发挥三地的司法优势,有效整合司法资源,形成合理布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为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成为我们的重点工作。我们对京津冀司法协作尤其对环境司法协作有关问题应加强研究,积极探索建立协作的有效机制路径。下面结合河北法院的实际工作情况,从两个方面谈一些意见和认识:
一、京津冀环境司法协作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近年来,京津冀法院在环境司法协作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签署了一些协议,建立了一些协作机制,但总体来看,工作还不够到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执法水平和标准存在差距,执法质量不高,整体合力不强以及协作的效果不够理想。
二、需要完善京津冀区域环境司法协作的路径和措施。京津冀环境司法协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协作的有效机制和路径,不断扩大协作的领域,为京津冀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我们需要进一步形成京津冀区域共同体理念;建立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完善京津冀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规则;推动制定统一适用的区域环境保护法规;推动建立区域一体化环境执法体系;统一京津冀三地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建立健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建立京津冀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化平台;注重培养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队伍。
主持人:感谢曹庭长,下面有请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Daniel Jacobs做主题发言。
Daniel Jacobs(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下面我将与大家分享BP墨西哥湾漏油灾难的监管失败问题。如果BP公司的员工可以谨慎监督深水地平线油井的压力测试,如果他们没有忽视多个指数表明的钻探油管的安全隐患,如果他们没有对压力测试的明显的结果置之不理,如果他们能够及时通报并提醒岸上工程师这些安全问题, 如果他们没有粗心大意地将压力测试的负面结果视作成功的结果,那么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就不会爆炸,正是由于BP公司员工的疏忽大意而最终导致了油井的爆炸,这场灾难造成了11人死亡。
发生灾难的根本原因包括:高风险的钻探、封闭油井时的多重错误、关键“负面压力测试”的错误解读。但是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许多BP、哈利伯顿和越洋公司所做的为了大大节省公司时间和成本的决议都增加了马孔多油井爆炸的风险。越往条件恶劣和越不熟悉环境条件的深水去钻探,风险只会增加。延误实施必要的预防措施可能会导致新的灾害。新的灾害可能会威胁能源安全。内政部因为重组正在继续面临挑战。这些挑战可能会影响他们监督美国墨西哥湾的油和气的活动,特别是内政部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这个挑战会让别人怀疑他们分配监督资源的能力。
主持人:感谢Daniel Jacobs,下面有请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王朝梁副教授做主题发言。
王朝梁(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的报告题目是《探究京津冀地区
雾霾治理一体化的对策——以法律手段为视角》。下面我将主要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论述:京津冀地区雾霾治理的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国外雾霾治理的法律措施及启示和京津冀地区雾霾治理的法律对策。
一、京津冀地区雾霾治理的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从法律层面而言,与雾霾治理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京津冀地区雾霾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立法具有滞后性,治霾针对性不强。2.违法成本偏低,惩治效果不明显。3.环境执法困难,责任主体模糊。
二、国外雾霾治理的法律措施及启示。美国确立了世界上最早的有效控制可吸入颗粒物排放的机制并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直接且有效的减少了可吸入颗粒物的排放量;同时,对PM2.5进行监测,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也把PM2.5纳入监测范围内。英国通过了首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采取了关闭市内发电厂、强制提高烟囱高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污染处罚力度等措施,促使雾霾污染在较短的时期内得到有效的治理。德国重视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追究。除了立法的保障外,还不断的加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鼓励公众维护自身的生活环境。这给京津冀地区雾霾治理以极大启示:将排污权交易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与排污权交易有关的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可制定相应的规定对该区域内空气治理进行分类,对大气质量达标的地区进行相应的奖励,而对未达标的地区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改善,否则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对京津冀地区有关雾霾治理的条例和规章进行完善,将空泛的条文具体化并保证其有效的实施和执行,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三,京津冀地区雾霾治理的法律对策。应健全法律法规,确保京津冀地区雾霾治理有法可依;加大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加快京津冀一体化,抓紧治霾的最佳时机。
主持人:感谢王朝梁副教授,下面有请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刘明明副教授做主题发言。
刘明明(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我的报告题目是《论构建中国用能权交易体系的制度衔接之维》。用能权是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的管制性财产权。用能权交易制度是我国推进绿色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对实现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用能权交易制度旨在从供给侧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与其并行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还包括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节能量交易与用能权交易的规制对象、规制手段、制度设计目的和约束功能相近,故两者存在制度重复建设问题。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设计目的具有协同性、规制对象有交叉,但两者在用能权指标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履约等方面存在制度衔接不畅问题。通过法学和制度经济学分析,对用能权交易、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整合与重构提出了建议。中国应当取消目标节能量交易制度,并以核定用能权交易取代项目节能量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衔接层面,应当打通用能权交易体系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联合履约机制,即允许用能单位或排放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用能权指标、核定用能权、碳排放配额或核证减排量履约。用能权指标与碳排放配额在履约方面的衔接机制重点在于一级市场的对接。用能权的初始分配仅仅是为重点用能单位设定节能义务的过程,应当以公平为原则,并且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相对于用能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则是为了控制排放单位对碳排放空间这一资源的过度利用。因此,在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环节,政府应当通过有偿分配的方式以实现国家对碳排放空间这一稀缺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建立核定用能权和核证减排量的联合履约机制,既允许用能单位购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超额耗能,也允许排放单位购买核定用能权以抵消其超额排放,并对抵消比例设定限制。
主持人:感谢刘明明副教授,下面有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副主任董岩做主题发言。
董岩(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副主任):我的报告题目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视角下炼化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着眼于污染企业和政府之外第三方私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设定,将污染企业所应承担的直接环境法律责任转化为间接的经济责任,促使政府、企业和第三方私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互动,通过第三方提供的环境服务,运用环保产业市场的激励机制,形成治污新机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具体展开依托于重点行业、工业园区等领域进行有针对性地模式选择和创新。在试点实践的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凸显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机制的制度供给不足。为此,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以便有效推行。
主持人:感谢董岩副主任,下面有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忠民教授进行点评。
点评人: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主持人。五位发言人从不同角度对“京津冀一体化环境污染防治的法治问题”进行了研讨。其中,既有理论论证,也有实践分析。建议对一些基础性理论问题展开更进一步的研究,如在企业环境责任界定上可以进行类型化区分,对责任关系进行说明等。
主持人:谢谢发言人的精彩发言,感谢点评人的细致点评,分议题一的讨论到此结束!
分议题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
主持人:王灿发(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会长)
欢迎各位参与到今天下午的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为分议题的研讨,先由两位发言人进行每人不超过10分钟的专题发言,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意见的征集研讨,通过自由讨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出意见。下面有请第一位发言人韩英夫进行演讲。
韩英夫(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这篇论文是我在黄锡生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题目是《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解释论分析》。文章的结构是: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概念、产生背景、功能与意义、反思与追问、完善方向。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指,生态损害发生后,由省级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的制度。简单来说,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就是,在生态损害发生后,由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的制度。于此过程中,赔偿义务人既可接受协商提议,也可拒绝。与传统生态损害救济模式相比,赔偿磋商制度具有全新的制度面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颁布之前,传统生态损害救济模式中,行政机关对生态损害的调整仅限于传统的行政处理手法,主要表现为“行政罚款”。不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害,则要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救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填补了行政机关在“生态损害”调整中的“失语”和空白,使行政机关对生态损害行为的规制形成完整链条。我们在研究中不禁有这样的追问:在发生时间上,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夹生于”传统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究竟属于“承前”(行政处理程序)的公法性制度,还是“启后”(公益诉讼制度)的私法性制度安排。争议的核心在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仅概括式地规定了国家和政府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并未明确赋予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行政权力。依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主动磋商”行为更宜解释为民事协商行为。然而,这种“实然性”的解释,并不等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未来“应然性”的发展方向。有关赔偿磋商制度的考察,应当是一种全程性的整体解析。具体来说,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涵盖了三个主要阶段:前期“损害调查阶段”、中期“协商阶段”和后期“执行与监督”阶段。前期“损害评估调查阶段”需要明确行政机关的公法调查权,行政机关的公法调查权有助于消解生态损害磋商过程中的“取证难”问题。这一公法调查权的设定,具有一定法律基础。中期“协商阶段”要加强行政控权,“协商”意味着必要的妥协与权变,行政机关的主动磋商行为存在“权力恣意”风险。例如:在赔偿金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核心问题方面,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让步,从而易于引发利益合谋、规制俘获等问题。从功能主义角度来说,公法性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将行政机关的磋商行为纳入公权行政规制范畴,从而强化行政控权,最终实现规范行政机关磋商行为的目标。后期“执行与监督阶段”则需要赋予行政机关对赔偿协议的监督执行权,磋商之后所达成的“赔偿协议”应视为一种公法上的“行政协议”。当赔偿义务人怠于履行、瑕疵履行或拒绝履行时,行政机关有权依据协议内容强制执行,而无需申请法院执行。以上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谢谢韩英夫博士的精彩发言,我们马不停蹄,期待马洪超副教授的发言吧,大家欢迎!
马洪超(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大家好,我的论文题目是《土壤污染问题的法律修复制度研究》。它分为我国土壤污染问题现状、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土壤污染修复几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通过土壤污染面积、土壤污染损害的数值罗列表现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尽早出台的迫切性。土壤污染有诸多成因,农药化肥的滥用、污水灌溉、工业“三废”污染、大气降尘污染、土壤病毒等都是造成当今土壤污染的重要因素。立法修复的基本方向应是对土壤污染问题的救济和修复以及对未受污染的清洁土壤的保护。修复规范的确定应打破行政区划,统一防治;确定污染要素,制定针对性防治方案;建立处罚与激励制度,通过处罚与激励并施以促使企业、个人参与到污染土壤修复的积极行动中来。我认为可以以村为单位实施土壤污染信息的收集、公示和污染防治,还可以通过限制受污染农产品价格迫使生产者、销售者积极行动,减少对土壤的污染与破坏。总结而言,就是从土壤污染问题的来源入手,厘清污染源的要素,分析污染的成因,阐述立法修复的基本方向,确定国家为修复主体,进行预防和保护。建议以村为单位进行修复,对土壤污染的农产品进行价格控制,使得生产者积极整治。以上就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两位学者的发言,接下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意见征集。
王明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相信大家已经看过草案内容了,我认为该草案仍有许多问题表露在外。首先名称不妥,其次公众参与上有所欠缺,常常限于国家秘密,土壤污染的信息难以公开。此外,我认为其他相关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如果能够有效落实的话就没有必要立此新法,或者说我们可以通过修订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达到相同效果。如今立新法的行为很有可能造成“法律堵车”,那么我们的法律效力、权威都会因此受到影响。我们的立法需要处理好各种问题,谨慎对待。
黄锡生(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对王明远教授的看法表示支持,草案的名称我也认为不太妥当,但在这个阶段也是很难更改的。对于公众参与,我认为的确有必要通过信息公开让广大群众参与进来。而且这一部分内容应该在草案中凸显出来。
李挚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上两位教授提出的问题,我们在参与草案拟定时也有考虑:对于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我们也希望能够在草案中占据突出地位,可能相关部门认为土壤污染的有些信息比较敏感,不便公之于众。此外,我认为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就是要以预防保护为主。
刘广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草案中法律责任承担部分,我认为还需要进行修正,而且农民对自己的农用地土壤污染信息的获取能力有限,是否在这方面承担的责任过大。
杨素娟(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秘书长):各位的建议,我们会认真整理,提交有关部门,力求对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帮助。
主持人:谢谢大家,下面有请清华大学法学院邓海峰教授进行点评。
点评人:邓海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英夫博士以法律理论争议和磋商所处的顺序为切入点,阐述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解释论分析。马洪超副教授通过详细的数据分析,寻找土壤污染问题的来源因素并提出如何进行法律修复。最后,我再就各位学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出的意见进行一个梳理和总结,包括:法律名称欠妥、法律溯及力的问题、信息如何公开、如何扩大公众参与、怎样公平分配责任、如何保障法律效力、提出意见未被采纳是否应及时给予书面答复等。
主持人:非常开心各位专家学者能够在这里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出宝贵意见,我们的讨论气氛热烈,我非常感动。期望各位专家会后通过合理的渠道将意见传达给相关部门,积极为我们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言献策。分议题二的研讨到此结束!
分议题三:京津冀一体化清洁能源开发与利用的法治问题
主持人:焦艳鹏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专家学者下午好,我们的分议题是京津冀一体化清洁能源开发与利用的法治问题,个人认为做好主持人就是要控制好发言时间,请大家合理利用发言时间。下面有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岳小花女士第一个进行发言,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
岳小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各位专家学者下午好!我汇报的题目是《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立法研究》,分为四部分内容:京津冀一体化中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背景和意义,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政策及立法现状,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及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及政策完善建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在京津冀一体化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当前很多可再生能源立法和政策都可用于规制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可再生能源,如《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配套规章,京津冀地区性的相关立法等。但是这些立法和政策还存在诸多问题, 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配套立法和政策,还是京津冀地区层面的立法和政策等均有很大完善空间。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加强京津冀地区立法及政府机构间的协调合作、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技术研发和资金支持、鼓励和加强公众参与,在政策和立法方面为推进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可再生能源做出努力。
主持人:谢谢岳小花副研究员的发言。有请第二位发言人,来自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杨春桃副研究员。
杨春桃(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研究员):在座的各位下午好,我汇报的题目是《我国低碳电力能源制度体系框架探析》,这是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低碳电力法律制度研究》的成果。这篇论文的结构是我国低碳电力能源立法沿革与现状,我国低碳电力能源立法评析以及完善我国低碳电力能源制度框架的建议。低碳经济是21世纪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电力作为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控制气候变化和稳定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入研究低碳电力能源立法对于促进电力行业低碳转型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从我国低碳电力能源立法沿革和现状来分析,存在着体系结构不健全、立法修法滞后、规定重原则轻实操、低碳制度构建粗糙等缺陷,亟需健全能源法律体系、修订电力法律法规、明确低碳电力能源立法目的、完善低碳电力能源立法内容,以及健全和完善相关低碳制度,从而促进电力行业低碳可持续发展。我国低碳电力能源制度体系的框架形成应是以《能源法》为统领,以《电力法》为核心,以各层次低碳电力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低碳电力能源法律制度体系。汇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杨春桃副研究员的精彩报告,我们有请下一位,来自西南科技大学也是刚从美国归来的崔金星副教授,相信刚刚归国的他能为我们带来关于美国《清洁电力计划》的一些信息和对我国带来的启示,大家欢迎!
崔金星(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各位,我这次汇报的题目是《美国<清洁电力计划>政策博弈的法律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的内容有:《清洁电力计划》的出台背景、《清洁电力计划》的制度架构和实施路径、《清洁电力计划》减排下的政策博弈、《清洁电力计划》政策发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清洁电力计划》是美国在采取实际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电厂碳排放方面所迈出的历史性一步。《清洁电力计划》是政策博弈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电力减排的路径和能源监管转移的趋势。《清洁电力计划》通过灵活和平等的手段,为电厂设定了严格但切实可行的标准,并为各州定制了有针对性的碳减排目标,促进美国能源行业的绿色转型。我国有必要借鉴《清洁电力计划》的有益经验,建立和规划我国电力减排制度和能源绿色转型的路线图。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主持人:谢谢崔金星副教授的发言,时间把控的很好,有请下一位吴昂博士进行发言!
吴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莅临本会的各位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河北省能源结构调整的制度建议》。推进京津冀一体化,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我国区域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但是当前京津冀地区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大气污染问题尤其突出,已经成为制约京津冀发展的重大短板。为了从根本上治理大气环境污染等问题,必须多点发力共同致力于京津冀良好环境的实现,其中能源结构的调整十分关键。这篇论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京津冀能源利用现状与问题、河北能源利用结构的原因分析、河北省能源结构调整的若干建议、小结。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京津冀能源利用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目前京津冀能源结构调整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河北地区煤炭消费比重过高。因此可以说京津冀能源结构调整的关键在河北,重点是控制煤炭,解决了河北地区煤炭消费占比过高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京津冀地区能源利用的难题,同时也为京津冀环境问题的治理铺平了道路。第二部分阐述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存在自然障碍、开发利用规划不合理、以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效益低等问题。第三部分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实施配额制,提高清洁能源占比;构建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制度;出台煤炭控制和清洁化利用办法。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河北省在能源结构调整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需要出台有效制度来提供保障,而河北能源结构的调整必将面临诸多困难,北京天津方面应给予河北更多经济、技术上的支持和帮助。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各位!
主持人:感谢吴昂博士的发言,他也同样在短短的十分钟内清晰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下面有请河北大学的张思茵学者发言,我们欢迎!
张思茵(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各位领导、老师,大家好,我是张思茵。今天我发言的主题是《京津冀清洁生产协同立法问题研究》,这是我在孟庆瑜教授的指导下完成的论文成果。近年来严重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明显制约了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率先突破的领域,清洁生产作为治理区域性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必然要求以立法先行,引领三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推进。可以说京津冀清洁生产协同立法,是三地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前提和长效动力。本次发言主要围绕以下四方面展开:首先介绍的是清洁生产的基本内涵,其次说明我国清洁生产的立法状况,接下来是对京津冀三地的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造成立法差异的原因,最后总结三地协同立法的模式选择、基本原则及制度设计。清洁生产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清洁的生产工序、清洁的能源以及清洁的产品。当然随着社会发展,该内涵会不断更新。要实现三地清洁生产的协同立法,需要立足于三地当前立法,比较分析个中差异。三地立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发布机关、效力层级、清洁生产主管机关以及审核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同,总的来说各具特色却也各有不足。立法差异存在的原因,也是协同立法的制约因素。因此,协同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制度的设计就至关重要。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当前比较可行的模式是先以京津冀三地清洁生产协同发展的某些方面为切入点,出台便于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最终在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京津冀清洁生产协同发展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可以命名为《京津冀清洁生产协同发展条例》。在京津冀清洁生产协同立法方面,可以采取由河北省人大负责起草,京津两地人大积极参与配合的办法。最后,结合当前京津冀清洁生产工作的现状以及国家和京津冀三地“十三五规划”对清洁生产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京津冀清洁生产协同立法迫切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一是建立京津冀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二是统一京津冀清洁生产标准,并进一步协同三地的清洁生产审核程序。三是依法建立京津冀清洁生产专项基金制度。该基金专款专用于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四是依法构建京津冀清洁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五是依法构建京津冀清洁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以上就是今天发言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张思茵的发言,让我们对清洁生产的立法问题有更清晰的理解。我们的时间把握的很好,下面有请李俊然教授为几位学者的发言进行点评。
点评人:李俊然(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几位学者的发言快速、准确,利用有限的时间表达出了各自论文中的精髓内容。我在这里简单地点评一下。岳小花副研究员对可再生能源的政策立法进行研究,从立法政策的现状入手,提出了京津冀立法机构协调不足而造成的立法技术问题,区域立法缺失和零碎化问题,也论述了国家层面的可再生能源立法的诸多问题。其中解决的方式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强化区域间立法和政府机构的协调合作,亮点是提到了通过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杨春桃副研究员的作品《我国低碳电力能源制度体系框架探析》,我认为是第一次将低碳电力能源制度这个概念提炼了出来,因为我也是第一次听到这个概念。杨副研究员提出了加快出台《能源法》和全面修订《电力法》的建议,阐述了我国低碳电力能源制度体系的框架构成,将以《能源法》为统领,以《电力法》为核心,以各层次低碳电力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低碳电力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呈现在我们面前。崔金星副教授更是在访美归来写出这篇论文,分析了美国《清洁电力计划》中的政策博弈和法律分析,为我国更好地制定电力减排计划,应用可再生能源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吴昂博士在《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河北省能源结构调整的制度建议》中提到了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困难,认识到煤炭资源相对于清洁能源在当今经济、技术条件与成本上的优势,其中提到的配额制很关键,很适应当今条件下的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建设。张思茵与孟庆瑜教授合作的《京津冀清洁生产协同立法问题研究》从立法角度入手,系统地对立法模式选择提出建议,并对协同立法制度设计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几位学者的论文都契合了“京津冀一体化清洁能源开发与利用的法治问题”这一会议议题,论述内容让人印象深刻,相信这些可行建议能够通过学会提供给相关机构,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治理中贡献力量。我的点评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主持人:感谢各位的发言和点评,我说一点个人的建议。我认为大家的论文虽然各有优点,但很像是公司里的技术方案,而作为法律人的学术论文应该更深入的去理解、分析社会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使之应用于实际,我们把这些学术理论研究成果提供给相关机构,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好,分议题三的研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分议题四:商业律师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研讨
主持人: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大家下午好!我们的分议题是商业律师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研讨,请大家把握好时间!下面有请美国佛蒙特法学院Mark Latham教授演讲。
Mark Latham(美国佛蒙特法学院教授):各位大家好,今天我想向大家谈一谈在环境诉讼中商业律师代理企业客户的10条打交道规则。今天参会的成员里有多少是在环境案件中代理企业客户的律师?又有多少位律师向企业提起过环境诉讼?你们可以继续充满激情和有力地为你们的企业客户辩护,当然其他人也可以向你们的客户索求数百万的罚款和惩罚性补偿。我提供以下需要注意的10条打交道规则,供你们在代理环境诉讼案件中为企业客户代理时考虑。首先:企业通常可以避免环境执法诉讼。即便有一个非常能干的环境专业团队和明智的企业法律顾问,违法事件依然可能发生并导致执法;从监管机构获取相关文件,如果超出许可证规定是案件的核心,你应当审核许可证颁发机构的许可文件来理解许可证的规定和被指控的超出情况的依据;考虑对适用的许可证规定或标准进行质疑,如果执法案件的核心是指控你的客户违反了法规标准,例如大气和污水排放标准,你可以质疑这些标准是否和授权法律一致,制定标准的过程是否符合相应的行政程序,是否有合理充分的科学依据;他们虽然昂贵但只要好,便值得花费;专家是辩护团队的重要成员;在化学品污染案件中,攻击、攻击、再攻击因果关系;如果你的客户是一个上市企业,它是否有义务披露对投资者造成重大风险的环境诉讼信息;在你为企业辩护环境案件的时候,你必须保持幽默。
主持人:谢谢Mark Latham教授,下面有请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张祖勤律师发言。
张祖勤(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我的题目是《浅议律师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检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措施是否切实做到落地生根,具体实施,有令必行,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明确自身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对县域范围内环保规划加强执法监管,强化宣传引导,履职尽责到位,在不断提高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同时督促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对今后弥补行政管理中的缺漏和不足起到警示意义。对于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实实在在的教育警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开辟了另一条早日实现环保立法更高远的目标。律师如果能够参与此类诉讼将意义深远。律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代理人需要信用保障。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依法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原则,禁止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可以看出,环境公益诉讼均属于重大有影响力的案件,依据行业管理规定应当及时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整合代理律师信息作为律师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结合法律、律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成果,重视运用律师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手段,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从而培养一批有公益心的资深优秀社会律师,且将与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相协调。必将避免“滥诉”,更好的保护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主持人:谢谢张祖勤律师,下面有请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科长冯莉发言。
冯莉(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科长):大家好!我的发言题目是《法律援助助力商业律师介入环境公益诉讼之路经》。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有专业的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然因其原告的特殊性、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加之高额的诉讼成本不可避免的形成了阻碍商业律师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据调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虽在新环保法中明确写入,但操作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其顺利开展和实施需要更多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法律援助制度自设立以来发展迅速,制度日渐成熟,资源丰富。利用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助力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理论和现实可行性。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融合,探索商业律师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以此来解决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从而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应有之作用。
主持人:谢谢冯莉律师,下面有请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胡玉来律师发言。
胡玉来(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我的发言题目是《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与雾霾治理新模式--首例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我主要从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的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尤其是合理的律师费、赔礼道歉等几个特点入手,对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法律评析,试图为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及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案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同时对采用提起公益诉讼方式治理环境包括社会广泛关注的雾霾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新的视角。
主持人:谢谢胡玉来律师,下面有请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倍战律师发言。
马倍战(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主任):大家好!我的报告题目是《应罚未罚款项是否属于渎职犯罪中的经济损失》。当下,多地检查机关正以“环保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应当实施罚款处罚而未实施”为由,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究渎职刑事责任的步骤是:第一步:某省的地方性法规《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规定,对于没有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应当给予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处罚。第二步:检察机关调取某地环保部门一段时期的行政处罚案卷,审查有无依据《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相应条款应当给予罚款处罚而未处罚的行为存在。第三步:按照对一个违法行为最低罚款二万元的数额计算,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达到15次,也即“应罚未罚”的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就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研究该问题的目的是论证“应罚未罚款项”是否属于“经济损失”的范围。研究该问题的意义是如果“应罚未罚款项”属于“经济损失”,有关责任人则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否则就不构成渎职犯罪。《刑法》中出现“损失”一词多达63次,但对于“损失”的形式并未界定。渎职犯罪中的“经济损失”仅仅是指“财产损失”;“应罚未罚款项”中的“款项”不属于“财产”;该类案件中并没有“损失”的形式存在;既无“财产”存在,也无“损失”存在,“财产损失”显然也不存在;没有“财产损失”的存在,也就没有“经济损失”的存在;没有“经济损失”存在,“应罚未罚”案件的责任人显然不构成渎职犯罪。
主持人:谢谢马倍战律师,下面有请甘肃政法学院史玉成教授进行点评。
点评人:史玉成(甘肃政法学院教授)谢谢主持人。以上几位律师的发言均契合本分议题的主题“商业律师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且论证视角新颖,分析入里,让我们对商业律师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主持人:感谢各位的发言和点评,分议题四的研讨到此结束!
“京津冀一体化环境治理与司法保障”研讨会
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7年会
会 议 简 报
(第3期)
主办: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
承办: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京津冀一体化环境治理与司法保障”研讨会
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7年会
研讨总结会、颁奖典礼和闭幕式
第一阶段 研讨总结会
主持人:黄锡生(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
大家好!昨天各分议题的研讨已经结束,下面分别由各分议题代表进行7分钟的总结汇报。首先由张忠民教授进行报告。
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组的议题是“京津冀一体化环境污染防治的法治问题”,分别由五位代表发言。第一位是曹洪涛,发言主题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环境治理法律问题”,我的意见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于诉讼这一法律保留事项能否创新,立法主体如何选择?二是注意京津冀一体化中的个性与共性问题;三是当前环境司法中出现的职权主义倾向与当事人主义的边界如何界定?第二位发言的是Daniel Jacobs,发言主题是“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应对的法律与实践”,对此让人印象深刻的是其论文中案件整理方式很特别,看起来不像是论述更像是一种解说。而且其提到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值得我们更深入的思考。第三位发言的是王朝梁,发言主题是“探究京津冀地区雾霾治理一体化的对策——以法律手段为视角”,优点在于发言内容框架设计全面,不过对于雾霾的研究,个人觉得应当考虑雾霾相较之于其他环境要素的特殊性。第四位发言人是刘明明,发言主题为“论构建中国用能权交易体系的制度衔接之维”,发言时提出的问题和对策很务实,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关注基础权利的研究,注重对于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冲突方面的研究。第五位发言的是董岩,发言主题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视角下炼化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首先选题很具有创新性,并且特别提出的是论文行文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思路,建议在责任界定上可以进行类型化区分,对责任关系进行说明,对权利侵害如何救济进行更细致的论述。
主持人:感谢张忠民教授简洁精要的汇报。下面有请焦艳鹏教授进行总结汇报。
焦艳鹏(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黄锡生教授。我们组的议题是“京津冀一体化清洁能源开发与利用的法治问题”,分别由岳小花副研究员、杨春桃副研究员、崔金星副教授、吴昂博士和张思茵同学进行代表发言。会议时间安排合理,进行顺畅,并且在自由讨论阶段能够进行观点的补充,相互交流,会场气氛很好。我简单就以下几方面进行汇报:首先,关于清洁能源利用与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清洁能源利用如何实现与地域一体化的逻辑勾连值得深思。清洁能源利用这一问题更侧重于实践,应解决好产业政策与环境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一主题,几位发言人分别在制度框架设计、政策法律层面进行探讨,但是就这一主题本身而言,落实到立法层面的有限。其次,关于清洁能源开发与利用的法律研究,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在我国历史遗留的环境管理体制、产业政策面前都存在着很大障碍。在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在原有的市场机制外,可以考虑是否有新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能否超越现有的机制,具体的实现方案是什么。再次,在清洁能源开发与利用方面,由于具有侧重实践性的特点,多元共治理念能否实现?新型能源的实现方式上,对于公民个人的国家政策扶持应当如何展开?提供更充分的个人、企业之间的交易机会,增加清洁能源的交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最后,对于五位代表的发言,最大的意义就是为实践应用研究提供了一个好的起点。
主持人:感谢焦艳鹏教授的汇报。下面有请李挚萍教授进行汇报。
李挚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组的议题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当前的立法热点也是集中到了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会上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了讨论,现总结如下:一是关于草案的名称,就土壤污染的关联性、整体性特点来说,是否应当沿用之前的土壤污染环境防治法存在争议。我认为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必须坚持的一点是综合保护路径。二是关于风险管控、保护优先的原则,该法如何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是在整体思路、立法目的和原则上都有体现,在此基础之上再具体完善保护措施。三是草案中第三章关于预防与保护的规定过于繁琐,并且与《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所重复,有些甚至是直接摘抄,这对于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土壤环境的作用毫无益处。个人认为也应当删除此处重复繁琐之处。最后,草案共九十多条,会议主要是对重点问题的讨论,包括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部分。环境法研究应当站在中立立场,通过多种环境污染事件关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领域。事实上,普通公民在获取环境信息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在草案中也未明确进行强制性规定,这是重要的缺失。此外,建议对草案中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和追责机制启动方式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草案对于公益诉讼的关注集中在损害赔偿方面,忽视了土壤污染的特性,个人还建议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未及时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主体的相关责任。
主持人:感谢李挚萍教授的汇报。下面有请史玉成教授进行汇报。
史玉成(甘肃政法学院教授):我们组的议题是“商业律师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下面我对几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简要梳理。Mark Latham 谈到了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他提出的美国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规性审查、诉中质疑权利、诉前咨询业务以及对案件中因果关系判断等内容,值得我们国家学习借鉴。张祖勤指出最高法发布的“十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中并没有涉及商业律师参与的问题,明确了律师介入环境诉讼的关键问题是出台法律依据,可谓一针见血,提纲挈领点明了问题所在。发言人冯莉则指出商业律师的盈利属性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存在一定冲突,建议将法律援助制度适当引入环境公益诉讼之中,她的想法源自现实问题,非常值得研究探讨。胡玉来律师则通过对实实在在的案例——首例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评析谈到了自己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共同原告追偿等制度的看法,观点独到,角度新颖。马倍战则以刑事犯罪为视角谈到了与环境公益诉讼相联系的罚款、量刑以及行政不作为等问题,非常值得环境法学研究者探讨交流。
第二阶段:第五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励青奖”颁奖典礼
“励青奖”颁奖典礼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秘书长杨素娟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说明了本届“励青奖”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流程和规范并公布了获奖名单。随后,汪劲教授为三等奖获得者:冯露、田亦尧、杜辉、董岩、阙占文颁奖,戚道孟教授为二等奖获得者:陈伟、周卫颁奖,王灿发教授为一等奖获得者史玉成、张忠民颁奖。一等奖获得者史玉成作为获奖者代表发言,他表示环境法学分会的召开为广大学术研究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有利于研究成果的展示和学术研究者自身学术能力的提升,“励青奖”是环境法学领域的前辈和同仁对获奖研究者的一种鞭策,激励着他们向学术的高峰攀登,自己今后会更加努力,潜心研究,为环境法学理论创新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阶段 闭幕式
主持人:孟庆瑜(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我十分荣幸能够有机会承办环境法学分会,感谢各位领导和环境法学领域的同仁们对河北大学的厚爱和信任,感谢会议服务团队的热心周到服务,祝愿环境法学会在未来发展顺利,希望河北大学环境法学专业稳步发展,期待各位专家学者在8月莅临保定参会。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是对我校环境法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肯定与支持,进一步提升了我校环境法学在国内学术界的影响力和地位。
王灿发(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会长)做总结发言:我在这里代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对会议研讨成果作一个总结,在2008年以前,涉及环境的案子还比较少,很多人不关心环境诉讼,环境侵权案子也到不了法院,而近年来环境法的地位大大提升,作用日益明显,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要想使环境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让环境问题上升到诉讼层面,让环境案件进法院,在法院中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我国环境诉讼还有长足的发展空间。环境法研究必须立足实际,不能仅仅进行理论研究,希望更多学者围绕碳排放、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多多发表意见。此外,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得益于承办方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的细心安排与后勤保障,得益于孟庆瑜院长在会议筹备工作中的亲力亲为以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秘书处的协调与安排。2018年年会主题及承办单位,我们在之后会继续讨论。
(简报内容根据现场录音整理成稿,未经发言人审核,若有疏漏,敬请谅解,具体勘误与会务组联系)
审定:刘茜 王丽
记录整理:赵庆霖、李志鹏、吕志伟、李庆禾、张思茵、史玉婷、贾一凡、王海燕、马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