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六五环境日主题为“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重庆法院发布10件2025年度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现重庆法院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司法担当,警示严守生态红线,呼吁践行绿色生活,共建美丽家园。
本次发布的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中,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某区城市管理局怠于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创新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判决案涉城市管理局继续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有效维护城市绿地生态安全。重庆某铁公司诉某联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准确认定案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合法出租利用行为有效,充分释放文物活化利用价值。奉节县某建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创新探索跨省司法碳汇交易修复模式,破解生态环境司法修复“落地难”问题。谢某均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严惩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伐古树犯罪行为,守护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兰某红等人污染环境案,依法打击跨川渝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链条,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巫溪县某建材公司等非法采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明显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定开采量开采砂石的行为准确定性,有力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邓某均等非法采矿案,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有效发挥“三审综合办理”审理机制效能。徐某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依法打击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犯罪,坚决革除滥食野味陋习,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目录
1依法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督促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某区城市管理局怠于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依法保障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释放文物时代价值——重庆某铁公司诉某联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3以跨省司法碳汇交易做实生态环境修复——奉节县某建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4严惩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伐古树的犯罪行为——谢某均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从严打击跨川渝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兰某红等污染环境案
6河道超量采砂行为的定性与制裁——巫溪县某建材公司等非法采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依法支持打击林地复绿工程中违法毁林占地行为,引导依法落实修复义务——重庆市某宇混凝土公司诉重庆市某区林业局、重庆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8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对民事责任的统筹衔接——邓某均等非法采矿案
9依法打击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犯罪,坚决革除滥食野味陋习——徐某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10坚决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服务保障生态环境决策监管——重庆市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重庆某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案例一
依法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督促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
——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某区城市管理局怠于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件信息
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行初191号
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城市绿地多处种植有马缨丹,于2024年1月24日建议重庆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城管局)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依法处理违规种植的外来入侵物种马缨丹。同年3月21日,某区城管局回复认为已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安排,调查城市绿地外来入侵物种并上报,鉴于马缨丹多年来作为花卉植物在城市园林广泛应用且未扩散传播,故保持现状。经某区检察院委托,重庆市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委员出具专家意见,认为防治马缨丹应集中灭除,灭除方法首选物理灭除,通过人工直接铲除,铲除过程彻底全面,尽量做到清除根系不残留植物体,对铲除残体进行粉碎或焚烧处理;残存根系发生幼苗可通过人工铲除或化学防治,马缨丹尚无专用除草剂,化学防治可定向喷施低毒农业草甘膦类除草剂;灭除后进行3年连续监测,每年春秋各监测一次,监测方法主要是查验是否出现新生植株。诉讼过程中,某区城管局连根拔除案涉马缨丹并督促管护单位加强观察。之后,某区检察院多次勘查现场,案涉地仍生长有马缨丹幼苗,部分植株已开花。
裁判结果
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外来入侵物种入侵的损害后果具有广泛性、严重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损害发生后往往修复难度大、成本高昂,甚至难以修复。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应当遵循风险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履行防控职责不当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既包括受侵害的结果,也包括受侵害的重大风险。马缨丹种植在城市绿地破坏当地生态要素间的联系与平衡,并对生态系统、人畜安全等造成威胁。某区城管局虽采取措施铲除马缨丹,但未进行跟踪观察,案涉地仍生长有马缨丹幼苗且部分已开花,致使该地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面临受侵害的重大风险,遂判决责令某区城管局继续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马缨丹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的典型案件。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认定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判令其持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态风险,彰显了司法机关以法治手段守护生态安全的坚定决心,对于推动行政机关树立“风险预防、源头管控、全程治理”的履职理念,并以全面有效履职促推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依法保障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释放文物时代价值
——重庆某铁公司诉某联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3民初9699号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民终5941号
基本案情
重庆某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铁公司)系重庆市渝中区某3幢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受重庆某铁公司委托,重庆某铁集团某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力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重庆某联家电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联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018年5月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协议》,其中2016年11月的协议约定租赁范围为2、3 幢房屋、1幢房屋的负1层、1层、2层,租赁期至2022年9月30日;2018年5月的协议约定租赁范围为1幢房屋的3至4楼,租赁期至2023年6月30日。某联公司支付了租赁期内的全部租金。2021年11月起,重庆某铁公司与某力公司多次向某联公司发函,告知合同到期后将不再按历史租赁方式续租,要求某联公司交还案涉房屋。后双方就案涉房屋租赁问题多次沟通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某联公司所租赁的3幢房屋中,其中1幢房屋为聚兴诚银行旧址本体,于2003年3月5日被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于2013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幢房屋与1幢房屋彼此独立,不属于文物,但位于划定的文物保护区范围内,于2023年8月29日鉴定为危房。2014年6月5日,国家文物局同意立项1幢房屋的修缮工程,2021年12月该修缮工程经重庆市文物局同意竣工验收,2025年8月25日1幢房屋重新对外开放。某联公司于2016年成立项目工作组组织开展修缮相关工作,并自述2017年5月搬离案涉房屋,2022年1月部分搬回。2024年重庆某铁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联公司返还房屋并赔偿房屋占用损失。诉讼中,某联公司要求延长租期4年8个月,二审中同意返还2、3幢房屋。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重庆某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重庆某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1幢房屋系国有文物,其对1幢房屋的出租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5条、第38条的规定,某联公司在租赁使用期间未改变文物原状、未危害文物安全,还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充分发挥了文物的文化价值,故租赁行为有效。同时,因在租赁期限内,某联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主合同义务,却因文物修缮工作未能充分享受利用租赁物的合同权利,诉讼中某联公司要求适当延长租期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租赁期限到期前某联公司不应支付占用费用。二审中,某联公司自愿返还2、3幢房屋,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联公司返还案涉2、3 幢房屋,并驳回重庆某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护航抗战金融旧址活化利用,彰显文物司法保护时代担当的典型案件。案涉聚兴诚银行旧址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川渝地区现存最早的民营银行建筑之一,是重庆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抗战时期全国金融中心的核心物质载体,承载着重要的金融史、建筑史与抗战史三重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自觉将个案置于文物保护传承利用的背景下考量,准确识别案涉文物的范围和性质,明确在符合文物保护法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出租,租赁人因文物修缮导致使用障碍的可以适当延长租期,妥善平衡文物保护、产权行使与活化利用三者关系,推动聚兴诚银行旧址妥善修缮、合理利用,展现出以专业化审判赋能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案例三
以跨省司法碳汇交易做实生态环境修复
——奉节县某建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件信息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1刑初482号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马某林、高某冰管理和经营的奉节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节县某建材公司)在奉节县某村开办采石场时,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擅自占用林地开采矿石并出售。涉案占用林地面积共计87.20亩,案发前已恢复27.18亩,尚未恢复且达到严重毁坏程度的林地60.02亩。奉节县某建材公司、马某林、高某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5月15日,奉节县某建材公司取得奉节县某村6.5366公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经鉴定,涉案林地被毁至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碳汇)价值21万余元。奉节县某建材公司、马某林、高某冰通过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平台,从铜仁城投集团绿源林产有限公司认购对应价款碳减排量2468吨,以弥补涉案林地受损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并在法院监督下及时完成碳票核销。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奉节县某建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60.02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马某林、高某冰作为奉节县某建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奉节县某建材公司、马某林、高某冰自愿购买碳汇弥补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系积极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奉节县某建材公司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马某林、高某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创新跨省司法碳汇交易替代修复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林地系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水土保持、固碳储碳等综合生态价值,非法占用林地进行矿产开发,直接导致林地固碳功能下降。本案中,被告单位后续虽取得林地用地许可,但受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无法恢复,在案发地不具备原地补植复绿条件,且当地没有相关碳汇产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着眼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创新探索“跨省协作+碳票抵偿+市场核销”的跨省司法碳汇交易修复模式,引导行为人跨省认购等值核证林业碳票履行赔偿义务。这一做法既有效破解生态环境司法修复“落地难”问题,又让生态产品突破地域限制,实现了司法协同的深度突破、碳汇价值的司法赋能。
案例四
严惩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伐古树的犯罪行为
——谢某均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信息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1刑初682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刑终389号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初,被告人张某联系被告人谢某均购买黄杨用于转卖获利。谢某均收取张某0.5万元定金后,进入重庆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挑选黄杨,并发微信照片和视频给张某确定采挖目标。随后,谢某均雇请多人采挖黄杨75株。采挖期间,张某两次到采挖现场查看进度,并提供包装物品和指导工人包装。同月,谢某均在采挖现场装运黄杨时被抓获,张某不久亦被抓获到案。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将查获的黄杨栽植于开州区雪宝山镇罗家村苗圃基地进行管护救治。经鉴定,75株植物均为黄杨,属黄杨科黄杨属,系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龄在100-199年的三级古树27株、200-299年的三级古树42株、300-343年的二级古树5株,非古树1株;直接经济价值11.89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8.65万元。公诉机关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均、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出售、收购74株百年以上树龄的古树,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非法采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谢某均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对二人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75株黄杨,发还重庆市开州区国有马云林场;对谢某均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判决谢某均、张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8.65万元(已赔偿15万元)、鉴定费1.2万元,在重庆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一审宣判后,谢某均、张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载体,应依法予以最严格保护。古树是自然界留给人类的珍贵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生态、科研价值。本案案发地点位于重庆雪宝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该区域承担着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的重要功能,犯罪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该核心区采伐数十株百年以上古树,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人民法院坚决贯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案涉犯罪行为,并将庭审设在案发地大山深处巡回审理,做好犯罪惩治与预防,有力守护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
案例五
从严打击跨川渝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
——兰某红等污染环境案
案件信息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6刑初717号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位于四川泸州的四川某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木公司)将该公司净重约19.02吨的废铁桶出售给被告人湛某伟、涂某林。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湛某伟、涂某林在明知被告人汪某梅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形下仍将其中约11.385吨废铁桶对其出售,而后被告人汪某梅将前述收购的废铁桶加工成废铁皮后出售给重庆市大足区某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合公司,系被告人兰某红、刘某、王某建等共同出资成立),或压成铁饼后出售给废品回收站。2023年6月至7月,被告人湛某伟、涂某林明知被告人李某钉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其从某木公司收购的约4.965吨废铁桶出售给李某钉。被告人李某钉与其妻子被告人司某君(二人共同经营大足区某君废旧回收站)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上述废铁桶切割加工成约3.186吨废铁皮后,出售给某合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某合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且仅短暂使用大气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晚上至凌晨时段,将上述从李某钉、司某君处购买的3.186吨废铁皮,以及从李某明(另案处理)处购买的34.85吨废铁皮中的约20余吨废铁皮等进行焚烧,焚烧产生的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经鉴定,废铁桶、废铁皮、废铁饼系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决被告人兰某红、刘某、王某建等11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打击跨川渝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链条的典型案件。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不会因行政区划的界限而出现生态功能的割裂,保护生态环境是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案中,犯罪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形成多级犯罪链条,案涉犯罪行为跨川渝两地,对川渝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人民法院综合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依法判处刑罚。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跨行政区域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是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的生动体现。
案例六
河道超量采砂行为的定性与制裁
——巫溪县某建材公司等非法采矿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信息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1刑初466号
基本案情
2019年初,巫溪县某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巫溪县某建材公司)建设砂场进行河道采砂销售。范某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罗某生负责河道采砂许可的办理等工作。2019年6月、2021年8月,该公司先后两次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地点相同,开采期限至2022年8月10日,许可开采量共计5万吨。2022年6月,因山体滑坡,砂场被部分掩埋,该公司砂场停止经营。经认定,该公司在上述经营期间共计开采并销售砂石101万余吨,价值5104万余元,其中超量开采并销售砂石96万余吨,销售金额达4513万余元。同时,该公司开展砂石加工场地、砂石堆码场地、污水处理区、办公区、场内运输道路等砂场建设时非法占用林地36.63亩,并造成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3万余元。案发后,罗某生与当地政府签订异地耕地修复协议,对损毁的其他地类土地支付修复费13.212万元,由第三方机构制定修复方案并代为实施耕地修复11.01亩,已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巫溪县某建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范某、罗某生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巫溪县某建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范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生态修复责任履行情况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巫溪县某建材公司罚金110万元;范某、罗某生三年九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3万余元(已向公证处提存,可以购买碳汇方式履行)。宣判后,罗某生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河道超量采砂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件。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而行为人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定的开采量超量开采河道砂石,不仅会扰乱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更危及河道行洪安全,严重破坏沿岸生态环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主观恶性、超出核定开采额度的比例、超量开采获利的数额等方面,依法认定明显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定的开采量开采河道砂石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既有利于震慑超量采砂犯罪行为,也有助于促进矿业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七
依法支持打击林地复绿工程中违法毁林占地行为,引导依法落实修复义务
——重庆市某宇混凝土公司诉重庆市某区林业局、重庆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信息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2行初46号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重庆市某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宇混凝土公司)与重庆某裕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裕养殖公司)达成协议,由某宇混凝土公司负责养殖场已场平开挖的林地复绿事宜,责任由某宇混凝土公司承担。在场平土地复绿过程中,某宇混凝土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利用挖机新挖临时道路供车辆通行,且复绿工程中部分泥土滑落、滚落到相邻林地,造成林地林木损坏。经鉴定,某宇混凝土公司非法占地面积0.4053公顷,其中毁坏林地0.3859公顷、毁坏林木0.0194公顷。重庆市某区林业局(以下简称某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宇混凝土公司在实施某裕养殖公司场平土地复绿过程中擅自修建临时便道以及复绿时滑落泥土导致林地毁坏的行为处罚款10万余元。某宇混凝土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作出维持决定。某宇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宇混凝土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也未经充分论证的情形下,违法占用复绿区域以外林地用于修建复绿临时便道,且在施工中泥土滑落,造成林地、林木损坏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惩处。某区林业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该局已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考量了某宇混凝土公司是为实施复绿工程而修建临时便道,并已在原地主动复绿栽植林木并验收合格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惩治林地复绿工程中违法毁林占地行为的典型案件。林地复绿工程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修复林地生态环境,重塑林地重要生态系统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在林地复绿工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在林地复绿工程中“边修复、边破坏”,违背了生态修复的初衷,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实质审查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当性,有利于充分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对于依法惩治生态破坏违法行为、依法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
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对民事责任的统筹衔接
——邓某均等非法采矿案
案件信息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6刑初402号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邓某均挂靠于宜宾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津区支坪镇仁龙村村委会、仁沱社区居委会、真武场居委会签订《修建森林防火通道施工的协议》,同时,邓某均与李某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邓某均具体承建施工,李某祥、谢某林负责协调周边村社关系。被告人邓某均、李某祥、谢某林不按审批范围施工采挖砂石出售,销售金额263万余元。2023年9月,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以下简称“江津区林业局”)与邓某均等就案涉施工所致林地、林木受损的复绿修复事宜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同年10月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院依法审查后裁定协议有效。本案于2024年7月受理,审理中,上述生态修复一直未通过验收,江津区林业局会同专家进行生态修复效果评估,部分地块因立地条件较差未达到修复验收标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该生态修复情况持续跟进督促。2025年6月,江津区林业局与邓某均等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补充协议》,约定后者需对未达到修复要求的地块按照再次恢复费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履行了全部义务。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均、李某祥、谢某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超过5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邓某均系主犯,李某祥、谢某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开展生态修复,在部分地块无法达到验收标准时,又通过缴纳再次恢复的生态修复费用的方式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邓某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李某祥、谢某林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做好刑事、民事责任衔接适用的典型案件。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需兼顾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生态损害和修复生态环境,“三审综合办理”机制便于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到实处。本案中,犯罪行为人在修建森林防火通道项目中不按审批范围施工,私自采挖砂石出售,销售金额较大,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在依法全面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做实“惩罚与修复并重”。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化“三审综合办理”实质化运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
案例九
依法打击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犯罪,坚决革除滥食野味陋习
——徐某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案件信息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4刑初214号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海和徐某飞(另行处理)通过在家中、下乡赶集、约定地方等方式,找人收购野生动物用于出售给他人食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海家中查获扣押大量猪獾、狗獾、果子狸、黑眉锦蛇、王锦蛇、红腹锦鸡等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经徐某海、徐某飞(另行处理)指认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冻体样品和活体提取检材并送检,经鉴定,送检野生动物价值合计8.78万元;其中猪獾、狗獾、果子狸、黑眉锦蛇、王锦蛇等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只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徐某海和徐某飞(另行处理)将收购的部分野生动物出售给餐馆食用。公安机关向当地林业行政机关移交了野生动物活体,后者进行了活体放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海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海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因本案,徐某海、徐某飞被依法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后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已赔偿生态环境损失5万元,另需就剩余损失费用提供巡山护林公益劳动替代履行。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损失,以及部分活体动物放生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处徐某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宣判后,未出现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治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民责任协同发力、革除滥食野味陋习的典型案件。野生动物多携带各种病菌、寄生虫,是人畜共患病的重要传染源,滥食野味易诱发疫病传播,严重威胁群众身体健康与公共安全。本案中,犯罪行为人以食用为目的,长期非法收购、出售多种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责任,实现刑事惩戒与民事追责有机统一。本案的审理,有利于震慑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破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饮食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
坚决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服务保障生态环境决策监管
——重庆市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重庆某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案件信息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8行审40号
基本案情
重庆某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检测技术公司)于2018年成立,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大气、水、土壤等多项环境检测资质。重庆市某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某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23日对某信检测技术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3月 8日对重庆某旗碳素有限公司煅烧废气排放口(FQ-1)的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时,未按照相关规范有效采集颗粒物样品,而是使用其他公司废弃颗粒物样品数据作为该废气排放口(FQ-1)当日颗粒物采样数据,并于2024年3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某信检测技术公司在对重庆某旗碳素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某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某信检测技术公司处罚款13.75万元,某信检测技术公司经催告仍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某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遂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申请强制执行对某信检测技术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对某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信检测技术公司的罚款13.75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典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决策、监管与执法的核心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掩盖了企业污染排放的真相,让企业偷排、多排问题难以发现,架空了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制度。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对采集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罚款处罚的强制执行,彰显了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对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供坚实数据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