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论文

强梅梅:家事审判改革的中国路径——评《家事审判改革理论与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6-08-16

作者简介:强梅梅,《中国法学》副总编辑、研究员。

原文发表于民主法制时报2026年8月13日,为便于编辑和阅读,已将相关注释省略。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案件既涉及身份关系的确认与变更,又牵扯财产分配、情感修复、未成年人保护等多重利益,其复杂性远超一般财产型民事案件。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18家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以来,离婚冷静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一系列制度从地方探索走向立法。家事实体规则已然成形,但与之匹配的家事程序法仍长期依附于以财产型诉讼为基础的民事诉讼法。在此背景下,一系列问题亟待进行体系性的研究: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是什么;能否提炼改革试点中总结的地方性经验,从而形成普遍性的制度供给;家事审判的程序法理如何区别于传统民事诉讼;家事诉讼是否应当单独立法;如何构建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家事审判与非讼程序的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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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大学柯阳友教授的《家事审判改革理论与实证研究》一书系统梳理了近年来的改革试点经验,融合程序法理、实证调研与比较法资源,对家事审判的制度逻辑、程序构造与立法路径作出体系化回应。该书沿着“法理基础—实践历程—比较法考察—审判机构专业化构建—家事争讼程序完善—家事非讼程序的重构—家事审判特别制度—家事诉讼法的立法思考”的逻辑展开。先从本土改革试点的鲜活经验出发提炼实践问题,再以比较法为镜鉴,最后回到本土制度建构与立法思考,试图搭建一套“既反映家事诉讼普遍规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审判制度体系。

  锚定研究坐标,服务家事审判改革

  家事审判改革并非单独的司法技术调整,而是涉及家庭伦理、个体权利、社会公益等多重价值交错的系统性工程。《家事审判改革理论与实证研究》开宗明义地指出,家事纠纷表面是财产分割、抚育费支付等金钱争议,实质是夫妻、亲属间情感与心理层面的深层纠葛,相较于表面上的争议与冲突,其后深层次的情感和心理原因才是纠纷产生的根源所在。这一判断揭示了通过传统民事审判模式处理家事案件时的问题,即重财产分割、轻感情判断,重法律关系、轻社会关系,故作者将研究视角由“个案本位”转向“家庭—社会并重”。

  该书在第一章即提出家事审判的四大功能:纠纷解决功能、缓解修复与治疗功能、弱者保护功能、社会辐射功能,并以此统领全书的理论铺陈。这一提炼超越了既往研究多聚焦于“调解优先”“不公开审理”等技术性讨论的局限,把家事审判从民事审判的一个分支,提升至承载家庭纠纷救济与社会治理双重职能的层面,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体现的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形成实体与程序的呼应。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因血缘、婚姻而存在持续的社会联系,快速裁判难以修复情感,反而可能加剧矛盾冲突。由此该书主张“疗愈型司法”,将其与我国传统的“和为贵”“家宁国安”观念对接,使其本土化色彩更加浓厚,也为后续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基础。

  重视本土经验,提炼家事试点样本

  《家事审判改革理论与实证研究》系统梳理了2016年至2018年首批118家试点法院及后续扩大试点的实践经验,总结了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离婚冷静期、财产强制申报、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后回访等本土创新制度的运行成效。作者进一步剖析了当前改革存在的深层困境:改革试点工作中部分创新举措(如家事调查报告)能否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其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家事案件调解前置程序是否违反立案登记制;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不足,人员流动大、专业度欠缺;法院与居委会、妇联、民政、公安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合力;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易被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博弈裹挟……这些问题的提炼均来自对多地试点法院的实地调研,体现了“从地方实践提炼制度经验”的特点,对实务界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夯实理论基础,创新家事审判理念

  《家事审判改革理论与实证研究》从程序法维度把家事案件分类化处理,即分为家事争讼案件与家事非讼案件,从实体法维度在争讼案件下再分为身份关系诉讼案件和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关系诉讼案件,分别采取职权探知主义和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协同主义。

  针对家事纠纷中争讼案件与非讼案件交错之困境,作者敏锐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与真正意义上的家事非讼程序存在混同,非讼案件诉讼化现象严重,以此提出了“家事事件程序中法理交错适用论”。即非讼程序中若出现实质性的私权争议,可依据争讼法理在非诉程序中作出实体性判决,诉讼程序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项,可嵌入非讼法理由法官依职权探知。此过程中涉及限制处分权主义与加强法官职权干预、采取职权探知主义与限制辩论主义、原则上适用不公开审理主义等内容。这是全书在程序法理论层面具有推进意义的内容。

  此外,作者把家事审判理念凝练为“家庭本位、刚柔并济、全面保护”三项家事审判司法理念,由此系统归纳出“职权探知原则、调解程序前置原则、隐私保护原则、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统合处理原则、多元化纠纷解决原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等七项原则,与传统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作出区分。以“法官调查取证权、适时阐明义务”“职权探知为主、有限辩论为辅”作为职权探知原则的实施方式。

  完善制度构建,推动家事诉讼立法

  《家事审判改革理论与实证研究》提出分阶段推进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的路径,即初期在北上广深等家事案件量大、经济发达地区设置试点家事法院,其他地区在基层法院设置专门家事法庭,中期在省会及区域中心城市增设家事法院,最终按行政区划结合案件数量设置家事法院,避免“一刀切”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家事法官应当具备婚姻家庭法及基本的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认识,兼顾男女法官比例,同时配置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心理疏导员等辅助人员,破解当前家事审判“人员流动大、专业度不足”的问题。

  总而言之,《家事审判改革理论与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我国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工作经验,推进了家事程序法这一长期依附于民事诉讼法的领域回归至单独的立法轨道,将“疗愈型司法”“法理交错适用论”“特别制度的具体构建”系统呈现,是一本既有理论分析又重视实证基础的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