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宋磊,历史学博士,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
原文发表于《孔子研究》2026年第3期,为便于编辑和阅读,已将相关注释省略。
摘要:子产铸刑书并不是秘密法变为成文法的标志,而是法律由罪刑模糊宽松对应向罪刑清晰严格对应过渡的一个重要节点。叔向反对铸刑书的主要理由是,在民众充满好利贪婪之心的情况下,以一部立法技术尚不完备、易引起争议的法律,去突破已运行千年的礼治秩序,会造成空前严重的混乱,实践证明叔向的担忧绝非空穴来风。新刑书旨在使国家能够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以增强郑国的国力,但如何既能用好民众的力量,又能防止他们因短期利益受损而反对改革,以及利用法律的漏洞满足其好利贪婪之心,是子产和后世立法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子产铸刑书展现了礼治模式向法治模式转型初期的复杂和艰辛,是礼法转捩、儒法分野中的一个重要节点,而在其后,礼治与法治、儒家与法家渐行渐远。
关键词:子产铸刑书;罪刑清晰严格对应;礼法转捩;儒法分野
春秋是中国法律史上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起源于战争与祭祀、具有一定原始性的三代法律,在经历剧变之后逐渐走向成熟。其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一直被视为中国法律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大事。几十年来,围绕其动因、内容和意义,学界展开了持续探索和激烈争论。《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六)中专门有《子产》篇(以下均简称《子产》),它“传述子产道德修养和施政成绩的论说”“足以印证和补充《左传》关于子产作刑书的记载”,许多学者都据此对铸刑书问题进行探讨,掀起了新的研究热潮。其中子产与礼、法之关系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子产铸刑书、行猛政,推动了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近代以来的梁启超、陈启天、郭沫若等人都将他视为法家的先驱人物。这也是以往对于子产形象的主流看法。然而,《左传》记载子产被孔子称为“古之遗爱”(《左传·昭公二十年》),冯友兰也提出:“事实是子产虽然在政治上采取了跟‘礼’不相合的措施,可是他并没有抛弃‘礼’”。《子产》公布以后,学界更是较为普遍地强调子产与礼之间的关系。这样一来,处于礼法之间的子产的学派归属与历史作用问题更显复杂、模糊。子产铸刑书到底昭示了什么样的转变?子产到底是如何处理礼与法之间关系的?子产到底能否被视为法家先驱?回答好这些问题,才能更加准确、全面地认识春秋时期的思想流变与法制变革。
一、子产铸刑书与春秋时期法律的变革
《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叔向对子产铸刑书的批评,是目前研究这一历史事件最为直接、关键的史料之一。叔向在给子产的书信中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其中的“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是理解这句话的关键,但它的确切含义却多有争议、莫衷一是。晋人杜预认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含义是“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法豫设,则民知争端。”唐人颜师古认为:“非不豫设,但弗宣露使人知之。”唐人孔颖达认为:“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但共犯一法,情有浅深,或轻而难原,或重而可恕,临其时事,议其重轻,虽依准旧条,而断有出入。”还有很多人都对此发表了看法,但他们的核心观点基本没有超出以上几位古人的范畴。总体而言,现有的观点可分为三类:一是不预先设置法律,而是在案件发生后再根据案情的轻重定罪量刑;二是当时是有法律的,只是不让人知晓而已;三是当时的法律只规定一个大纲,具体的判决要根据案件情况临时决断。
前两种观点的影响最为深远。以往多认为春秋以前的法律或不预先制定,或被贵族垄断而秘不可知,进而提出铸刑书是中国从秘密法转变为成文法的标志。但近些年来不断有学者提出三代时期已有颁布法律的规定,当时根本不存在“秘密法”,因而将铸刑书视为中国从秘密法转变为成文法标志的说法也就没有根据了。先秦文献中有多处“悬法象魏”和“正刑书”的记载。《周礼·天官冢宰·大宰》载:“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左传·哀公三年》载:“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逸周书·尝麦》:“是月,王命大正正刑书。”“悬法象魏”和“正刑书”是一种公布法律与禁令、使民众观览并知晓的制度。而且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中都有先王制法作刑的记载。《牧簋》载:“先王乍(作)明井(刑)。”《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封许之命》载:“□司明型(刑)。”《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提到晋国有“唐叔之所受法度”和“(文公)为被庐之法”。这都说明西周和春秋时期就已经形成择机或定期公布法律的传统,法律既是预先制定的,也是经常示人的。
那么子产铸刑书究竟使法律发生了什么变化呢?一些学者认为周代的罪行与刑罚是分开的,铸刑书建立了罪与刑相对应的“罪刑法定”形态。然而,这种观点与史实不符。文献中记载了西周和春秋时期一些真实的法律条文(见表1),我们可以以此为据进行分析。
表1 西周和春秋时期的一些法律条文
这些条文都将罪行与刑罚放在一起,并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如《尚书·汤誓》说完“尔不从誓言”的行为以后紧接着便规定了“则孥戮汝,罔有攸赦”的后果,如此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这是古今刑法的普遍特征。《尚书·康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可见周人对于小罪与大罪、应加重处罚还是减轻处罚还是有一个大致判断的。《尚书·吕刑》亦载:“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可见周代对于罪行是轻罪或重罪以及应如何施加刑罚也有一个基本规定。这都说明西周时期罪行与刑罚是分开状态的论断难以成立。
但这又会引出另外一种观点,即子产铸刑书前后法律并未发生明显变化。有的学者认为三代时期就已经实现了“罪刑‘二项合一’”,并认为郑刑书与《禹刑》《汤刑》《九刑》在内容、形式上大致一脉相承,将子产的刑书视为“萌芽”或“丰碑”便割裂了前后联系。这种看法同样值得商榷。子产铸刑书后,被称为“古之遗直”的晋国大夫叔向马上就给子产寄去一封言辞激烈的书信,力陈其严重后果,甚至不惜使用“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这样尖刻的话语。子产所铸刑书一定是在某些方面彻底颠覆了传统,才会引起叔向如此激烈的反应。如表1所示,西周、春秋时期虽已将罪刑放在一起并使其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但此时的罪刑对应关系是模糊宽松的。譬如规定了贪以败官为墨,按照“皋陶之刑”应处死刑,但是贪的数额、贪者的身份不同是否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某些情况下是否有减免或加重处罚的可能?法律对此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完全要靠司法官员临时处断。
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进行司法审判时是要遵循一些原则的,如禁止违犯军令、严惩不孝、实行同罪异罚、区分故意与过失等,并且这些原则会通过“悬法象魏”和“正刑书”等方式让万民知晓,从而达到威慑、教化百姓的目的。但当时又没有将这些原则具体化为详细明确的法律条文,而是将其交由司法官员在审判中灵活适用。因此,司法官员在审判时并无清晰严格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和约束,只能根据宽泛的原则和具体的案情进行极大的自由裁量,或认为情节恶劣而重刑以示威慑,或认为情节可悯而宽宥以示教化,从而使判决结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这样既不会引起过多的争议、进而激发民众的争夺之心,又能使民众敬畏“圣哲之上,明察之官”、进而维护了“亲亲”“尊尊”的礼治秩序。这应该就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真实含义。现在看来,孔颖达的疏解十分恰当:“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是说立法上只规定模糊宽松的罪刑对应关系,即所谓的“大纲”;“但共犯一法,情有浅深,或轻而难原,或重而可恕,临其时事,议其重轻,虽依准旧条,而断有出入”,说的是司法中法官在“大纲”的基础上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有罪和刑的规定,但同样案件的审理结果却可能有较大的差别。至此,我们就能理解为何先秦时期明明有公布法律的传统,却又形成“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了。
我们再回归叔向的书信:“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在书信中将反对铸刑书的理由表达得已经很清楚了,即子产将先王不去制定的刑辟制定并公布出来,以后民众凡事都会以这些刑辟为依据,不再害怕、尊敬作为司法者的贵族了。可见子产突破了旧有的传统,将清晰明确的法律公布了出来。出土文献显示,战国后期秦国的法律已经实现了一事一例、一罪一刑,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绝非虚言。譬如秦律中对盗罪的各种情况都作了详细区分,每种情况下又有明确的规定,以“害盗别缴而盗”为例:五人及以上盗,赃1钱以上就要斩左足,又黥以为城旦;不满五人时,盗窃数额超过660钱的黥劓为城旦,220钱以上不满660钱的黥为城旦,不满220钱但在1钱以上的流放。司法官员只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案即可,无需太多的自由裁量。这充分体现了法家“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的思想,法官和民众都可以根据法律清楚知晓如何定罪量刑。虽然由于史料所限,我们无法完全弄清具体细节,但周秦之间法律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和主要特征还是一目了然的。子产铸刑书使法律发生的变化就是:从罪刑模糊宽松对应向罪刑清晰严格对应转变。
子产铸的刑书是刑法之书的观点盛行于法史学界,但有的学者指出当时的“刑”字还有“法度”“效法”之义,“刑辟”一词“或不仅仅限于刑罚之意”。清华简《子产》中“埜(野)参(三)分,粟参(三)分,兵参(三)分”的记载,说明子产的改革中应该还包括规范野、粟、兵的非刑法内容,并且这些内容很详细清晰。《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左传·昭公四年》载:“郑子产作丘赋。”“田有封洫,庐井有伍”是进行田制改革,“作丘赋”是指军赋改革,子产变革郑国的土地和赋役制度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描述完子产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后,《左传·襄公三十年》又说:“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可见早在襄公三十年他就已经用严刑峻法来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要区分子产改革与子产铸刑书两个历史事件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子产在数年间推行的一系列举措的总和,而后者仅指子产制作刑书这一单一史实。叔向批评子产时将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与铸刑书放在了一起,既说明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又表明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由此可以推断,子产所铸刑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子产的经济改革一直遭到贵族的阻挠,为此他制定了新的刑法以打击贵族的势力,因而子产所铸刑书就是刑法之书;二是子产将自己的经济政策与罪刑清晰严格对应的刑法放在一起,以此反击贵族的破坏阻挠,全面巩固改革成果,这种情况下刑书的内容就不只是刑法了。
二、子产铸刑书的后果与礼法转捩初期的困境
西周是典型的宗法制社会,宗族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宗族中又“设有宗子或宗主作为族长,掌有主管全族的一切权力”。当时的人民生活在一个个宗族之中,宗族内部的成员之间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和利益关系,容易形成由道德规范所主导的社会基层秩序。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种“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的小共同体正是孟子“性善论”存在的基础。西周又是礼治时代,礼调整调节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民之所由生,礼为大”等都说明礼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这种社会中,族长身份与贵族身份合一的司法者依据模糊宽松的法律处理各种犯罪行为,将德礼教化与刑罚惩戒紧密结合在一起,维护着社会的有效运转。这就是叔向所说的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与“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诲之以忠,耸之以行”“圣哲之上,明察之官”等结合起来,可以做到民可任使,“不生祸乱”。后世那种繁琐复杂、清晰严格的法律反而因成本过高而不切实际。
春秋时期铁器和牛耕的广泛使用使得个体小家庭逐渐普遍化,人民逐渐从宗族的束缚、贵族的管理中独立出来。战争的频繁发生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国家必须动员更多的物质和人口资源,“民”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使疾其民,以盈其贯,将可殪也”、“民弃其上,不亡,何待?”等都说明失去民众的支持便难逃亡国的命运。礼治时代依据贵族统治民众的模式已经日暮途穷,如何处理好法律和民众的关系、优化国家治理成为新的时代课题。《左传·昭公六年》和清华简《子产》中都多次出现“民”字,甚至可以说他们的很多论述都是围绕“民”展开的。叔向给子产的书信字数并不多,但“民”字却出现5次,主要思想是要避免民众有争心,这样才能够任使民众而不生祸乱,子产铸刑书会激发民众的争心,难以靖民。《子产》内容也不长,但“民”字出现20多次,主要思想是要求统治者利民、和民、取信于民,以好的措施治理民众,只有得到民心才能避免天殃和外仇。随着宗族社会的解体和公权力的强化,国家与民众之间逐渐形成了直接密切的关系。为了能够充分动员民众,使他们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赋役和兵员,子产进行改革,将他们的力量充分发挥出来,这势必淡化“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的作用,也将民众的好利贪婪之心一并释放出来。
当时的许多贤能智者都注意到了民众的贪婪之心和短视心理。老子认为:“民之难治,以其智多”;叔向给子产的书信中提出要警惕民众的争心;《吕氏春秋》认为:“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韩非认为:“禹利天下,子产存郑,皆以受谤,夫民智之不足用亦明矣”。先秦诸子并不否认民众有智慧,只是认为民众的智慧经常是一种浅短的、只顾个人眼前利益的思维状态,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小聪明、投机、钻政策空子。这无疑会干扰国家政策与法令的实施,影响长远利益的获得,因此民众的这种智慧恰恰被认为是愚昧的体现。西门豹的案例很能说明这一点。《史记·滑稽列传》载:“西门豹即发民凿十二渠,引河水灌民田,田皆溉。当其时,民治渠少烦苦,不欲也。豹曰:‘民可以乐成,不可与虑始。今父老子弟虽患苦我,然百岁后期令父老子孙思我言。’至今皆得水利,民人以给足富。”农业社会中凿渠修水利,无疑对当地百姓的发展有长远的好处,但他们只看到了修渠烦苦、不符合眼前利益。在西门豹的坚持下才将水渠修完,结果是“至今皆得水利,民人以给足富”。
在当时的情况下,制定并公布罪刑清晰严格对应的法律无疑是有极大风险的。叔向认为铸刑书以后人民都明确知晓法律了,就会不顾礼制、什么事情都去寻求法律,从而造成无尽的争端,还会使法律被人利用而成为他们谋取利益的工具。以往的研究多直接基于线性史观,将叔向视为因循守旧的代表。实际上,他的担忧主要是礼治秩序受到破坏以后,会出现空前严重的混乱局面。历史证明,叔向的担忧不是空穴来风。子产铸刑书后不久,他制定的法令在实行过程中就不断被好利好事之徒曲解、利用。《吕氏春秋·离谓》记载了三个著名事件:
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是可不可无辨也。
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哗。
《列子·立命》亦载邓析通过“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不断钻子产法令的空子,使子产不断颁布法令都难以应对。郑国民众见有利可图也很快参与进来,纷纷献衣襦袴以学习诉讼,造成“郑国大乱,民口哗”。叔向的担心最终变为现实。
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子产与“民”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左传·襄公三十年》载:“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左传·昭公四年》载:“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子产的改革措施短期内可能会损害民众利益,长期施行不但使民众受益,还能增强国力,可一旦损害民众利益,便立刻招来激烈反对。当子产制定的刑书有漏洞时,郑国的民众又争先恐后地利用它为自己牟利,随邓析学讼者竟“不可胜数”,无疑是希望学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和“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的本领,以便获得更多利益。子产以“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魄力才将改革推行下去。
子产制定罪刑清晰严格对应的刑书时,既无可资参考的先例,也无可供借鉴的经验,不成熟的立法技术使得制定出来的刑书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从而让邓析和郑国民众能够不断钻法律的空子而为自己谋利。即便是几百年后的商韩法家都一再为这个问题所困扰。《商君书·定分》载:“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韩非子·问辩》载:“坚白无厚之词章,而宪令之法息。”贤良辩慧会用坚白无厚之词对法律作咬文嚼字的解释,甚至曲解法律,以便使自己赢得讼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对国家立法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使得先秦时期的法学与名学结合在一起,“法家为推行和贯彻自己的政治主张,充分利用先秦各家,尤其是墨家的名学理论,逐步建立起了新的法律制度。遵循名学的思维形式而形成的法学……成为一门具有独特用语、名词概念精当、断判推理符合逻辑、体系协调缜密系统的科学”。子产制定刑书时尚无成熟的刑名之学的支撑,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的后果也就在所难免了。由此可以更好地理解叔向的批评,从先王时代开始就避免法律引起争议,并将礼与刑、教化与威慑结合在一起综合为治,才能收到“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的效果,像子产这样仅仅依靠一部立法技术尚不完备、易引起争议的刑书以行政,是十分危险的事情。周秦之间,法治逐步取代礼治肯定是一种历史进步,但从当时人的角度看却未必如此。刚刚兴起时的法治存在诸多问题,远不如已实行千年的礼治可靠。子产以非凡的眼光和胆识推动了礼法转捩,面对出现的乱局也没有退缩,而是将新的法律继续推行下去。
三、子产的礼法、德刑观与儒法分野
子产注重宽政德治,更是因不毁乡校而备受赞誉。《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但子产坚决不毁乡校,还说:“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孔子据此称赞子产云:“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传世文献中有多处子产知礼、重礼的记载,子产也曾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清华简《子产》中又有“桼=(秩。秩)所以(从)即(节)行=豊=(行礼,行礼)㣤(践)政又(有)事”等内容。子产的法家形象逐渐模糊而儒家色彩日渐浓厚。袁青提出:“子产主张‘礼’‘法’源于天道,礼治为根本,法治则是救世权宜之计,这与法家思想区别开来。同时子产‘铸刑书’重视刑罚之治的思想,与儒家也有所区别。总体来说,子产的‘礼’‘法’思想更接近于黄老道家‘阴阳刑德’思想。”子产的学派归属问题因此而更加复杂。
子产的“水火之喻”是判定其礼法、德刑观的一条关键史料。《左传·昭公二十年》载:“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袁青认为黄老道家的“刑”相当于子产的“猛”或“法”、“德”相当于子产的“宽”或“礼”,黄老道家“先德而后刑”“刑阴而德阳”的表述与子产的思想是一致的。这一立论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认为在子产思想中“宽”或“礼”居于主要地位,而“猛”或“法”居于次要地位。然而仔细分析子产的这段话会得出与此不同的结论,子产认为“以宽服民”固然好,但它的实行条件极高,一般执政者根本达不到。退而求其次的“以猛服民”更加现实可行,猛政像火一样能让百姓望而畏之,从而不敢轻易触犯法禁。宽政像水一样,貌似懦弱,百姓狎而玩之,从而导致他们纷纷犯法受罚。子产去世后,继任者子大叔的境遇反证了子产观点的正确,“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这与商鞅的看法基本一致。商鞅以霸道让秦君大悦以后,却认为这种选择的结果就是“难以比德于殷周”。《商君书·开塞》亦载:“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这都说明,在商鞅看来,以德礼治理国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当时依靠德礼治国已经越来越难以为继,依靠猛政严刑治国反而更加现实有效。
儒家、黄老道家和商鞅在理想中都将德礼放在治国理政的最高位置上,所以,在这个层面上是无法鲜明地区分出一个人的学派属性的。“夫周秦诸子之言,起于救时之急,百家异趣,皆务为治”,面对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战乱频仍的混乱局面,各家学派都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形成了现实层面的礼法、德刑观。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经常会有理想上和现实中两个层面的礼法、德刑观,并且这两个层面的观念可能会有较为明显的差别,这提醒我们在判定一个人属于哪个学派时要秉持更为谨慎的态度。相较于理想层面的礼法、德刑观,为了应对实际困境而产生的现实层面的礼法、德刑观更能体现一个人独特的价值追求与路径选择。章太炎提出的“法家者流,则犹通俗所谓政治家也,非胶于刑律而已”的观点很有见地,比《汉书·艺文志》中提出的“诸子出于王官”的说法更为可靠一些。实际上,先秦法家并不像儒家、墨家那样有一个明确的师承关系和学派组织,法家中的很多人并无自己属于法家的学派自觉,他们提倡法治、采用猛政,主要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富国强兵、让国家在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中存活下来。因而,尽管他们在内心深处更加认同以德礼治国,但又不得不走向其反面,实行法治、猛政等为当时君子所不齿的措施。
子产出身于郑国贵族之家,从小就深受礼乐文化熏陶,其所在的春秋时期又“犹尊礼重信”,他很容易养成知礼重礼、以宽示人的行事风格。然而春秋时期频繁的战争使得郑国兵挫地削,亡国灭社稷的危机迫在眉睫,这就需要重民、利民,充分发挥民众的价值,对于“国小而偪,族大宠多”的郑国来说更需如此。所以,子产选择打破传统,铸造刑书。子产铸刑书也不是在一片团结和谐的氛围中进行的,在遭遇守旧贵族的责难、邓析等人干扰之外,还要承受因短期利益受损而愤恨不满的民众的压力,应对因刑书缺陷而出现的乱局,若无“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担当,恐怕其改革绝难推行下去。“水火之喻”表明,子产已经认识到“以宽服民”是一种越来越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而“行猛政”才是大势所趋,由此提出了“水懦民玩”的著名论断。刘光胜认为:“子产希望自己的继任者子大叔继续推行严刑峻法,百姓惧怕刑罚,便不会犯法,郑国自然得到治理。”以猛服民、使“民望而畏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失去礼与贵族约束又怀有好利贪婪之心的民众是一股十分可怕的力量,只有用猛政严刑威慑才能使他们遵守统治秩序。由此可见,子产作为改革派的政治家在现实层面还是更加重视法治和猛政的作用,这与坚持“德教为本”的儒家和“先德后刑”的黄老道家都有着很大的不同。
黄玉顺认为孔子称赞管仲的“如其仁”并非真“仁”,他还批评管仲“不知礼”,管仲建构的是法家的“秦制”而非儒家的“周制”,这展示了当时的“儒法分野”。与被孔子指责为“不知礼”“器小”的管仲不同,子产深受儒家的尊崇,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孔子出于对子产的敬重才对其铸刑书的行为保持沉默,并且还借助“宽猛相济”消融其猛政的内涵。但子产认识到固守旧有的礼治传统已经越来越难以为继了,“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这表明子产知道自己的改革可能面临的艰难和风险,可为了挽救郑国的危局不得不如此。这种勇于变革的精神和以法治手段推动富国强兵的做法,无疑突破了旧有礼治模式的框架,开创了新兴法治模式的先河。尽管孔子等人一直努力消解子产的法家色彩、强化子产的儒家形象,但其法家先驱的模样还是鲜明地呈现出来。幸运的是,子产所在的春秋时期礼治秩序尚未完全崩塌,他只用在一定程度上推行法治与猛政就可以实现“道不拾遗”“丧期不令而治”的效果。子产之后,礼崩乐坏的形势日益加剧,到战国时期已是“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列国之间的战争也越来越惨烈,最终进入了“全民战争期”。后世的法家只有以较为激烈的变革礼治模式、大力打击有碍于农战的孝悌仁义才能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此时已然见不到子产时“以宽示人”的影子。因而可以说子产铸刑书是礼法转捩、儒法分野中的一个重要节点,从此以后礼治与法治、儒家与法家渐行渐远。
结语
穗积陈重在《法律进化论》中说:“法律者,社会力也。故法规者,随社会之变迁,时间之经过,同时必变其形态。”周秦之间的社会变革如此剧烈,法律又怎能不发生大的变化呢?子产铸刑书使法律由罪刑模糊宽松对应向罪刑清晰严格对应转变,相较于三代的法律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六家”“九流”等学派划分方法是汉代才明确提出的,因此子产并没有自己属于法家的学派自觉,他采取铸刑书、行猛政等法治策略更多是因为它们能够解决迫切的现实问题。子产出于“救世”的需要,对周礼秉持一种“合则留,不合则去”的灵活态度。子产的形象应该是平时知礼、重礼,但又会根据情况变通礼,甚至突破礼,只不过他的变通和突破还相对有限且能够惠民,所以尽管受到了叔向的批评,还是被孔子称为“古之遗爱”,清华简《良臣》中甚至将他与舜、伊尹、周公等人并列在一起。子产身处前诸子时代,他的思想属性肯定不会像战国时期儒法完全分野以后那样鲜明。然正所谓“履霜,坚冰至”,子产虽然知礼重礼并饱受儒家的赞誉,但他的铸刑书、行猛政无疑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子产铸刑书刻画出了礼法转捩初期子产为了社稷不顾个人安危、敢于大胆突破自己尊崇的礼治传统的改革者形象,展现了礼治模式向法治模式转型初期的复杂和艰辛,鲜明呈现出法家先驱的模样。子产铸刑书昭示的不仅是法制的变革,更是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即从依靠贵族以德礼治民到依靠猛政严刑直接以法治民。这也启示我们,在以法治手段推进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要不断发展完善法律、构建良性的法民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