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论文

孟庆瑜、郭嘉琪:分配法律制度赋能共同富裕实现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路径

发布时间:2025-09-14

作者简介:孟庆瑜,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主任,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郭嘉琪,河北大学法学院2023级硕士研究生。

原文发表于《经济法论坛》第33卷,为便于编辑和阅读,已将相关注释省略。



 

一、背景与问题

二、分配法律制度赋能共同富裕实现的理论基础

三、分配法律制度赋能共同富裕实现的现实功能

四、共同富裕目标下分配法律制度面临的时代要求

五、迈向共同富裕的分配法律制度的路径优化

六、结语


一、背景与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应有之义。我国作为一个拥有超大国土空间和人口规模的大国存在非均衡性的治理难题,意味着实现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复杂且艰巨的任务。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两个失灵”导致的“两类失衡”即分配失衡和发展失衡,是实现共同富裕迫切需要重点解决的基本问题。

在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话语体系下,现代经济法是基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引发的干预需求产生的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对解决“两个失灵”有重要意义。在这一体系中,社会分配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系统始终具有重要地位。分配法律制度作为社会分配法的法律制度体系,统合分配关系的法律规则,为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相对系统、全面的制度保障,有助于解决分配失衡,缓解发展失衡,推动共同富裕早日实现。

目前,学界对共同富裕中分配问题的研究已有大量成果,但从法学角度展开的研究尚待丰富和深入。其中经济法的研究更多集中于财税法领域或聚焦于三次分配制度中的某次分配,具有孤立、分散、不全面的特点。而分配问题的解决依托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个环节,关乎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三方主体,涉及市场、政府和社会三个层面,有必要整合调整分配关系的法律规则并贯通三次分配,系统而全面地探寻共同富裕中分配失衡问题的解决之道。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本文拟在此背景下,着重分析分配法律制度与共同富裕在理论上的密切联系、在实践中的互动机制,明确分配法律制度具有赋能共同富裕实现的理论与现实条件。基于此,面对共同富裕目标提出的新的时代要求,探寻分配法律制度在三次分配中的完善路径,以更好地解决“两类失衡”“两个失灵”,促进共同富裕早日实现。

二、分配法律制度赋能共同富裕实现的理论基础

共同富裕理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诞生,后经百余年的不懈探索,其内涵不断丰富、理论体系也愈加完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在引导分配上的公平正义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提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分配法律制度整合各项具体分配法律规则,以发生在政府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之间及各自内部的,即干预主体和干预受体之间及各自内部的分配关系为调整对象,与共同富裕在基本内涵、价值目标、内在要求等方面联系密切,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法治工具。准确把握共同富裕与分配法律制度在理论上的连接点,是运用分配法律制度推进共同富裕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一)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与分配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内在一致

共同富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目标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备科学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具言之,一方面,共同富裕具有普遍性,是涵盖全体人民的富裕,尤其关注贫困及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共同富裕具有全面性,其要求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深度融合与均衡发展,既要关注人民群众在经济收入等方面的物质生活领域,又要关注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等精神生活要素;此外,还应注意共同富裕是有相对差别的富裕,而非均等富裕。

法律价值内含多种要素,具备多元形态。价值目标是法律根据自身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确定对法律价值的选择和追求。分配法律制度具有部门经济法的地位和社会法的法域属性,兼顾市场经济发展与弱势群体保护,以社会利益为价值本位,以促进和保障社会分配实质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分配法律制度以价值目标的实现为建设导向,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分配法律制度通过强制性规定,合理分配社会物质财富和资源,矫正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不平等,缩小社会收入差距,进而保障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成员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其二,分配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提高财政转移支付效率,使得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能够赋予社会弱势群体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个人充分的风险应对能力,保障其依法享有生存权与发展权。分配法律制度也能促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改善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水平。其三,分配法律制度抑制社会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能够弱化自工业社会以来形成且被奉为圭臬的形式正义理念导致的实质不公现象,建立权利与机会平等、规则与救济公正的和谐社会,促进实质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分配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具有内在一致性,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指南。

(二)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与分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协调统一

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应充分体现的三类价值。具言之,效率与公平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效率的提升夯实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适度的公平保障合理分配,平衡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进而实现效率的持续提升;自由与秩序价值是指唯有充分赋予市场主体经济自主权或经营自主权,才能真正发挥市场机制效能,创造与积累丰厚的社会物质财富,奠定共同富裕坚实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要在经济法治的框架下公平维护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才能有效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安全与发展价值则体现在应通过确立相关法律规则,建立经济法治体系,使国家的财政安全、税收安全、金融安全、产业安全以及市场私主体的财产安全、财富安全切实得到有效保障。如此方能有良好的环境和动力创造财富,从而实现发展价值。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亦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在法律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分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平等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秩序原则,它们指导、协调着分配法律关系。分配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与制度实践皆应受其基本原则的指引。平等原则表明分配法律制度力求对维持人们生存所需的必需品按需分配,赋予所有人通过公平竞争获取稀缺资源的机会,保障所有分配关系的主体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参与分配规则的制定和分配过程;效率原则要求分配法律制度确定合理分配体制,科学界定不同分配主体间的分配界限,以保护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满足其对效率目标的追求,同时确保公权力主体有效配置财富和资源,尽量降低强制性分配对效率的损害;公平原则体现在分配法律制度对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间权利、义务合理配置的高度关注与有效实现,体现在分配法律制度力求对社会物质财富在相对贫困地区与富裕地区、政府与社会、企业与劳动者、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间的平衡分配;秩序原则强调分配法律制度应当具有统一性、贯穿全部分配过程、使得一切分配活动和行为都能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确保分配结果的可预测性。由此可见,分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紧扣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在“价值——规范”的二元结构下,分配法律制度能够成为推进共同富裕实现的重要抓手。

(三)共同富裕的法治要求与分配法律制度的调整机制高度契合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下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要在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化进程中以系统观念推进共同富裕。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也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运用法治手段克服市场失灵,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才能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放的活”还得“管得住”,这离不开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真正发挥政府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财富积累机制上的关键作用,让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成为真正的“有为之手”而非“攫取之手”。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背书,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分配法律制度通过规定分配关系主体间分配权的特定配置结构和运行方式,实现对分配关系的调整。如在企业和居民个人间的分配权配置上,居民个人作为劳动者、消费者相较于企业,形式上为地位平等的法律主体,但实质上常处于弱势地位。分配法律制度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具体规定对两主体间自由约定的分配权配置机制给予适当规制,在不过度干预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对分配结果失衡的状况加以矫正;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要市场主体,在汇聚社会财富进行物质创造的同时,存在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目标上的冲突和对立,在企业内部的分配权配置上,分配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其他各类企业法中的具体规定起到划分各方主体权利内容、规范分配权利行使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分配利益的作用,有助于高效发挥企业价值创造机制的作用;在国家与企业和居民个人间的分配权配置上,分配法律制度如预算法、税法、价格法中的具体规定对国家分配权进行干预,避免其过度扩张侵犯私主体分配权。尤其是税法不仅能够通过调整国家和企业间的分配权,影响企业的价值创造,还通过调整国家和居民个人间的分配权,缩小收入差距、规范财富积累。由此可见,分配法律制度对分配关系的调整机制与共同富裕的法治要求高度契合,为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法治路径。

三、分配法律制度赋能共同富裕实现的现实功能

分配法律制度与共同富裕不仅具有精神上的内在联系,还在制度上相互契合。在实践中,分配法律制度通过科学配置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分配权利(权力)义务,多层次、全方位地调整三次分配中的分配关系,调整社会财富资源配置,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现实基础。

(一)分配法律制度为初次分配效率提供制度支撑

在三次分配制度中,初次分配是基础性分配,是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不同形式的国民收入被分配给国家、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从而形成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初次分配遵循效率原则,关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创造的效率。共同富裕以初次分配效率下的“富裕”——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增加为前提,初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分配法律制度为初次分配效率提供制度支撑,进而为共同富裕实现奠定物质条件。

1.分配法律制度保障企业利润合理分配

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分配机制合理与否关乎物质财富创造和市场经济秩序。然而,企业的利润分配面临着不同主体间复杂的利益冲突,面临着不同企业形态的特性引起的分配问题。正如现代市场经济不能“自我维持”而需要法治作为其制度基础,企业的利润分配亦需要通过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指导和约束。

分配法律制度为不同企业法律形态的利润分配提供了制度保障。面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分配法律制度做出了一系列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0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次序,内含公司利润分配必须遵守的原则,如应确保公司税收的优先实现原则、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股东间的利润分配贯彻股权平等原则等,起到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保障公司利润合理分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合伙企业相较于公司制企业更具人合性、更为灵活,其利润分配也更具自由性和任意性,但这也增加了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可能性。分配法律制度一方面引导合伙企业形成良好的利润分配机制,另一方面对极易损害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依据和方式,并强制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间在利润分配上的利益冲突,但存在聘用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情况。被聘用人员或受托人一旦违反诚实、勤勉义务,会损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被聘用人员或受托人的禁止性义务,以保障个人独资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利润的合理分配。

2.分配法律制度保障个人收益分配

我国初次分配以人们的劳动和提供生产要素的贡献为分配依据,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辅以其他多种分配方式。个人在初次分配环节涉及的收益分配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分配、财产收益分配以及经营收益分配。其中,劳动报酬所得构成了劳动者收入的主体部分,关乎劳动者的生计及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固。但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劳动报酬水平的提升常陷入动力不足的困境,一方面雇主倾向于压缩薪资支出以降低人力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缺乏充分的议价能力常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可能导致劳动力市场的供需与结构失衡,进而加剧不同类别或行业间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差距,扩大收入分配的不公。效率工资理论表明实际工资的高低关乎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进而极大地影响生产效率和企业的价值创造。为了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需要通过国家干预调节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

国家以分配法律制度为干预手段,弱化市场调节中的非均衡条件,进而保障个人的劳动报酬分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机制,保障劳动报酬能够满足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同时为用人单位设定严格准则以规范劳动报酬支付行为,确保劳动者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劳动报酬。同时,分配法律制度不断提高工资的市场化程度,并通过工资指导线制度,为企业自主分配和集体谈判协商决定工资水平提供客观依据,从而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化的工资微观决策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形成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二)分配法律制度为再分配公平提供制度支撑

再分配由政府主导,更加注重公平。再分配以包括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在内的财政政策为调节手段,旨在解决初次分配过程中存在的收入差距、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促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尽力确保国民收入的均衡配置,形成公正合理的分配格局。共同富裕是更加注重“共同”的“富裕”,再分配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实保障,分配法律制度中与再分配有关的一系列制度设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再分配政策作用,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建立公平的分配格局,全面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税收法律制度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在市场经济中,税收法律制度是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法律手段,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作用。我国采取复合税制,现行税种18个,广阔的征税范围使得税负在社会各阶层中的分布符合税负公平原则。按税负是否能够转嫁来看,我国税制结构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其中,直接税体系下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因直接作用于纳税人收入,且纳税人很难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而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制定后历经7次修正,调整应税所得范围、适用税率和减除费用,使现行税制更加系统完善。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确立了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汇总计税确保同等收入者税负相同,遵循横向公平原则。个税超额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增税、低收入者减税,体现纵向公平原则。有研究表明这一税制有效地增强了收入的再分配效应。初次分配形成的分配差距一方面体现在流量分配上,即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另一方面体现在存量分配上,即在流量分配基础上形成居民个人财富差距,这一差距将对下一轮的流量分配产生直接决定作用,会进一步放大社会分配的不公平性。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布,对于缓解因居民个人财富差距导致的社会分配的不公有重要意义。我国形成了以房产税、车船税等静态财产税和契税、车辆购置税等动态财产税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财产税法体系,具体的财税法律制度以某一财产税征纳关系为调整对象,为财产税的征收提供制度保障。

2.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缩小公共服务差距

我国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并不断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意味着参与共建是共享的前提。但若将没有参与共建的人排除在共享范围之外,则会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背离。我国并未将“共建共享”作为分配的唯一原则,共享的主体还包含了没有共建能力的群体以及有共建能力却无共建机会的群体,具体而言就体现在各地方政府为辖区居民提供同等的就业、医疗、教育、交通服务、居住环境等方面的机会和服务。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起点、机会均不相同,不同地域间存在客观差距,必然会存在“财政失衡”的问题,这会导致不同级或各同级地方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与量有所不同。正如共同富裕所追求的是平等而非平均、同等富裕一样,一定程度内的失衡是客观的也是必须的,但过度的财政失衡是有害的。为此,必须通过调整财政支出以解决财政失衡问题,使各级政府在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程度等诸多差异存在的情况下,能够依其级次提供相应的、差别不大的公共服务,实现一种有限度的社会财富再分配。

财政支出行为可以类型化为财政采购、财政投资、财政贷款、财政转移支付和财政拨款五种行为,其中财政转移支付对实现上述目标具有最直接的效果。财政转移支付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协调地区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其本质就是无偿地将以税收征管形式集中起来的财政收入从高收入地区转移到低收入地区。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是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这一法律规则确认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对转移支付的原则、目标和结构作出要求,特别是对专项转移支付做出了明确的限制,为提升转移支付的规范性、透明性、公正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促进不同地区的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享有提供制度保障。

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促进社会保障多元

我国学界普遍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涵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以及社会互助等多个维度,以预防社会风险、在确保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增强民众福祉、推动社会公平与进步的实现为核心目标。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遵循“高收入群体与发达地区贡献更多,低收入群体与相对贫困地区负担较少”的原则。这使得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保证社会物质财富在特定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均衡分配,有效调和不同人群及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与发展。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社会保障关系为调整对象,社会保障关系类型丰富使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成呈现多样性与系统性,内部各项子制度间作用互补以充分满足社会成员在再分配过程中的多样化需求。其中,社会救助制度的宗旨和原则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得以体现,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该制度为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提供救济;社会优抚制度旨在对负有特殊社会使命的或为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公民提供工作安排、物质支持与精神慰藉,提升此类公民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补偿其因捍卫国家利益与公共福祉所遭受的损失;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法治保障。该制度利用保险的风险分摊原理,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广泛的风险共同体并以法律手段加以规范,进而在整个社会层面分散风险,增强社会弱势群体的风险应对能力;社会福利制度旨在通过各种类型的福利政策,在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一定生活水平的同时,尽可能提升不同人群的生活质量,增进全民福祉,构建美好生活。

(三)分配法律制度为第三次分配提供制度支撑

第三次分配是由公益、利他和非营利等社会机制主导的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资源配置活动,这种新型社会分配机制以公益组织和慈善部门为分配主体,能有效弥补初次分配中市场机制和再分配中政府调控的不足,是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重要辅助性手段,对共同富裕实现有推动作用。有效发挥第三次分配的实际作用不仅需要丰厚的物质基础和完全自愿的道德基础,更需要完善、稳定、有序的法律环境和以法律制度推进第三次分配制度化这一法律基础。法律制度应致力于形成第三次分配所需的实现机制,包括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带来回报的激励机制、以政府为主体的外部约束性机制以及培养社会主体的长期认同和自发参与的信念机制。

我国的分配法律制度在第三次分配制度化建设中对于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的形成作用尤为明显。在我国分配法律制度中形成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则是与基准税制相偏离的诱导性税法规范,具有“促进型法”的性质。针对企业慈善捐赠行为和个人慈善公益捐赠行为确立税前扣除的激励机制,能有效促进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我国《慈善法》于2016年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法律依据,以此为契机,《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的相继出台、慈善组织日常活动、异常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非法行为的投诉与举报机制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都使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的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一系列配套的制度设计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慈善法律体系的完善清晰界定了作为第三次分配核心力量的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的职责与法定义务,推动我国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服务提供、内部治理架构优化及信息公开透明度等方面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的深度发展。

四、共同富裕目标下分配法律制度面临的时代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分配制度,着重强调“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构建协调配套的三次分配制度体系是我国分配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的三次分配制度相对完善,在分配法律制度提供的保障之下,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能够发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基础作用、保障作用与补充作用。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依然突出,三次分配环节仍有不足亟待完善。因此必须进一步优化三次分配制度体系,这已成为推动共同富裕实现的阶段性目标,也为我国的分配法律制度提出新的时代要求。

(一)注重初次分配公平,推动公平效率相互促进

初次分配以在生产和交易环节投入要素、获得利润为主要驱动力,市场主体基于获利需要极为重视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这一方面会促使社会财富迅速积累,进而奠定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会忽视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容易导致初次分配极化,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贫富分化加剧。现阶段我国初次分配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劳动者工资性收入不高等问题表明按劳分配在初次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并不明显,且不同行业的劳动者工资差异较大。数据表明,2022年国有企业员工平均工资为114029元,其中金融业员工的平均工资为174341元,不仅远超平均水平还是农林牧渔业员工平均工资的近四倍多;另一方面,我国2022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达2.45、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是农村居民的10倍多(详见图1)。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区域差距伴随东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横向差距在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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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22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人均财产净收入

上述问题表明我国初次分配呈现出“高效率,低公平”的失衡状态。这种失衡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经济运行,阻碍社会发展生产。在初次分配领域内,初次分配的“低公平”损害大部分人民的利益,挫伤其工作热情与积极性,破坏提高效率的根基;在初次分配领域外,初次分配失衡造成的“低公平”问题将额外的收入压力移至再分配环节,导致再分配调节乏力,进一步降低社会整体公平程度。我国已进入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公平和效率之间的互补性和互促性会不断增强。综上,共同富裕目标更加强调初次分配的公平性,要在做大“蛋糕”、在我国分配法律制度为初次分配效率提供制度保障的基础上,在初次分配的制度设计与完善中着力贯彻公平理念,真正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二者相互促进。

(二)提升再分配效能,缩小初次分配差距

如下图所示,相比于图中其他国家,我国再分配制度降低基尼系数的效果不明显,这也是目前再分配面临的最大问题——再分配政策力度不足,对分配格局的调整有限。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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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20年主要国家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的收入不平等

一方面,税收调节功能弱。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许多学者经研究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水平有限,甚至起逆向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覆盖范围窄、总体规模小以及对高收入人群调节不足的问题;在个税综合所得方面,当前部分财产性收入尚未并入综合所得,既未体现累进性,还会因税率差异诱使高收入群体隐匿劳动报酬,造成税收流失;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也存在问题。我国当前过高的累进性使得最高边际税率水平偏高,进一步降低了本就因收入来源复杂而难以监管的高收入群体的纳税遵从度,不仅会加剧税收流失,还会加剧不同收入阶层税负的实质不公。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分配法律制度为转移支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目前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导致其偏离公平价值。在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较于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占比大、项目杂,主体多,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交叉冗余,资金投向严重缺乏精准性,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缺失以及《预算法》规制中的漏洞,使得财政转移支付缺乏严格的申报审批、拨付、监督、救济程序,接受转移支付方的侵蚀效应明显。

此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调节作用也很有限。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部分保障项目如基本养老金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分类保障的方式,甚至扩大了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不同保障项目的具体政策在地区间存在差距,还有部分保障项目的制度设计落后于社会需求,难以落实社会保障权益,对再分配有负面作用。

再分配的主驱动力是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等造成的社会问题,对共同富裕起保障作用。面对上述问题,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政府应在再分配领域更加积极有为,完善分配法律制度,以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在收入分配格局中的调节作用,为持续优化社会收入与财富分配格局贡献更多力量。

(三)扩大第三次分配规模,充分发挥补充作用

第三次分配的主驱动力是促进人类在互帮互助中实现生命价值、建设美好生活和友善社会。第三次分配的社会自发性使其能够更精准、迅速地发现分配问题并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和财富,从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补充作用需以我国慈善组织的壮大、社会成员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广泛参与为依托。当前,我国公益慈善制度供给落后于社会实践发展、公益慈善组织的管理服务能力亟待提升、公益慈善活动缺乏完善有力的激励机制等问题,使得我国第三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效能发挥受阻。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共接受境内外慈善捐赠2253.13亿元人民币,仅占GDP的0.22%,对比2016年美国慈善捐赠总额占GDP的2.1%,慈善捐赠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

鉴于此,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建设高水平的公益慈善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公益慈善组织的管理方法与其他慈善主体的培育手段,进一步优化公益慈善的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激发社会资源自觉流向第三次分配,鼓励一切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通过社会参与和社会共治实现社会财富合理分配。

五、迈向共同富裕的分配法律制度的路径优化

现阶段我国分配法律制度建设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面对共同富裕目标提出的新的时代要求,充分发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的作用,分配法律制度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内容完备、突出重点、富有实效,亟须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完善以强化三次分配功能。

(一)提高初次分配公平性的分配法律制度

1.整合工资基准规范、健全劳动基准法,提高劳动报酬比重

为解决按劳分配在我国初次分配中处于次要地位的问题,应结合现阶段我国用工实际,整合工资基准规范、健全劳动基准法,提高劳动报酬比重,为劳动者工资权益提供切实保障。

首先,要推动工资待遇水平整体提升。应扩大最低工资标准的覆盖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资基准线,不断提升基本工资在劳动者收入中的比重,还应创新工资分配形式提升劳动者收入并注意向低收入者倾斜。其次,亟需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存在企业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陷入生产经营困境的情形,应完善该情形下工资支付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拖欠工资这一顽疾,对以农民工为代表的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支付行为需重点关注并加以规范;此外,需健全并充分落实工资优先权制度,优先保障用人单位资不抵债时低收入劳动者工资债权的实现。最后,要强化对工资基准的劳动监督并规范工资争议的处理。针对用人单位大量拖欠工资、不当扣减工资的行为,应通过完善的欠薪支付投诉程序与机制加以严惩。

2.完善要素分配法律制度,缩小城乡分配差距,规范居民财富积累

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另一方面,有助于形成规范的财富积累机制,促进市场整体有效。目前与要素分配有关的法律制度散见于我国分配法律制度体系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分配法律制度应尽可能为分配主体提供依不同权利基础而享有分配权的机会,促进各种要素都能进入市场。农村可转移劳动力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性收入,基于此,应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尽可能消除性别歧视、身份歧视,促进城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增加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其次,农村居民占有的生产要素主要体现为集体资产,种类十分有限,有必要通过分配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鼓励农村居民发展多种形式的财产性收入。如推动农村宅基地的合法入市,并积极探索运用市场交易机制盘活农村宅基地及农村居民自有住房,实现缩小城乡居民房产收入差距的目标。还可以借助农村金融市场、以金融法中的具体规则为法律手段,为农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投资理财产品,拓宽农村居民获得相应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最后,要素分配法律制度应着力避免初次分配中要素配置极化,限制资本要素的强势地位。通过政策规定,引导资本激发创新、鼓励创业,从而使居民获得更多的收入来源。数字经济以数字化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在这一新兴经济形态下,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超大规模企业能够以更隐蔽的方式实施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恶意竞争、一家资本独大的垄断格局更易形成。为此,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与时俱进,增强对数字经济要素与商品市场的规制能力,并力求将数字经济的发展红利广泛惠及公众,为投身于新行业、新业态的劳动者谋求更多收入报酬。

(二)增进再分配调节有效性的分配法律制度

1.优化税制结构,增强税收法律制度调节作用

税收制度是政府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关键,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是充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的保障。面对我国税收制度调节乏力的现状,应通过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促进税制结构合理,充分发挥其再分配功能。

首先,应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深化综合税制改革,拓宽综合所得税收覆盖范围,将经营所得整合至综合所得体系内,既能增加高收入群体税负,使其缴纳应缴税款,又能实现收入来源不同但总量相当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形成更为合理的个税税率,既要尽早对目前尚未体现累进性的财产性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又要限制个人所得税累进水平,以防过高的边际税率加剧高收入人群的避税行为。其次,要优化税制结构,形成完备的财产税法律体系。征收房地产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具有积极意义,应积极推广并加快征收进程。对拥有高额遗产的个人进行征税的遗产赠与税能够调节居民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缩减收入分配差距、抑制私人资本过度集中,有必要研究开征遗产赠与税,从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最后,税务机关的有效征管也能促进税收法律制度发挥调节作用。基于财产登记和收入报告的透明度不足、个人信息系统不完善等信息偏在导致的税务机关征管漏洞,应充分运用AI(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构建智慧税务体系,促进税收征管的信息对称。

2.健全转移支付法律机制,促进均等化效果实现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尚未充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部分转移支付项目用途界定过于宽泛,面临着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面临着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分配办法不尽完善的问题。这也限制了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分配公平正义价值作用的发挥。为改善现状,应增强转移支付法律时效性和控制力。

一方面,制定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作为转移支付的基本法,将转移支付活动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充实并强化程序性规定,以实现转移支付过程的分配正义。财政转移支付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对国家财政资金再分配的博弈与冲突,为此,应在转移支付程序法中明确参与原则,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设计和提供必要参与和选择性参与的机会。另一方面,应在预算法范畴内促进预算充分公开,加强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完善财政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财政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人大立法权监督、财政部门监督的程序设计,通过增加相应的处理、处罚条款保证监督责任落实。

3.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完备保障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调节器和稳定器。现阶段社会保障法已取得一定成果,在此背景下,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导向,还需在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更为健全的基础上,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全面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层次与法治化水平。

一方面,加快制定社会救助法,建立层次分明、分配合理的社会救助体系。明确社会救助体系涵盖基础救助、专项救助及临时救助三大部分,明确为低保户、受灾人群等特殊困难人员提供社会救助的标准,构建并持续优化相应动态调整机制,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合理开展、精准实施。另一方面,应建设更具普惠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应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贯彻落实,还应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特点,科学测算该群体的多种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与保障水平,与时俱进,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可实施性。面对当前存在的社会保险待遇行业差异,应积极推动城乡、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务人员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并轨,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

(三)加强第三次分配补充性的分配法律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公益慈善制度能够激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促进社会善意释放,在调节第三次分配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公益慈善法律制度应在慈善法修订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以强化第三次分配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补充性作用。

首先,应加快制定社会组织法以完善慈善组织制度。通过立法明确各类慈善组织的权义分配和功能划分,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为规范慈善组织行为、充分实现慈善目的,应在立法中进一步健全慈善组织监管与信息公开机制。其次,应建构并完善慈善法实施所需的配套机制,为慈善活动的有效开展提供制度支撑。如通过立法规范网络慈善平台运行,利用数字技术助力公益慈善精准满足社会慈善需求,细化法律法规为慈善组织提供税费减免及金融支持等政策优惠。最后,志愿服务活动也是第三次分配发挥其补充作用不可忽视的方式。为此,应不断完善相应制度,如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便利顺畅的志愿活动参与机制和志愿者回馈、激励机制等,以规范并发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结语

共同富裕的实现关乎人民的福祉、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多个方面。实现这一综合性目标迫切需要重点解决“两类失衡”“两个失灵”问题,为此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体系。分配法律制度以需要国家干预论为理论础石,与共同富裕在理论上的密切联系和制度上的相互契合,使其在纠正三次分配中的“分配失衡”问题上、在完善分配制度体系过程中彰显重要作用。应以共同富裕提出的时代要求为目标,持续完善我国分配法律制度,进而构建协调配套的三次分配制度体系,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与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