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宋磊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
原文发表于《内蒙古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为便于编辑和阅读,已将相关注释省略。
摘要:战国秦汉时期正处于 “爵-秩” 体制时代,作为配置资源、赋予特权基本依据的新爵制有力地推动了不同族群间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文化的形成,在当时的族群认同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以二十等爵为代表的新爵制促进了中原地区族群认同的发展,使“复数的诸夏”逐渐变为“单数的统一之华夏”,为汉民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新爵制还增强了周边少数民族的族群认同,促进了他们的华夏化。西汉中期以后,汉朝疆域内的汉人与其他少数民族都较为普遍地拥有爵位,而周边少数民族君长大多通过获赐王侯等形式被纳入到汉朝的统治秩序之中,从而使疆域内外的各个民族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
关键词:二十等爵制;族群认同;汉民族;华夏化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是在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而战国秦汉时期是中华民族形成史中的重要时期,不同族群在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治理下相互交融,逐渐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作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凝聚核心的汉族也在这一时期初步形成。战国秦汉又是“爵 - 秩”体制时代,国家主要根据爵位爵级配置资源、赋予特权,因而在法家人士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新爵制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扮演了重要角色,有的学者甚至用二十等爵(军爵)塑造新社会来形容其重要作用。以二十等爵为代表的新爵制有力地推动了不同族群间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文化的形成,在当时的族群认同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一、战国时期新爵制的创立与族群认同
一般认为,周爵包括内爵与外爵两个序列。《白虎通义・爵》记载:“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凡五等。’谓公侯伯子男也”;“公卿大夫者何谓也?内爵称也”。《新书・阶级》记载:“古者圣王制为列等,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周天子并不直接统治广土众民,而是通过 “班爵禄” 的方式将散落各地的诸侯国和少数民族纳入到国家治理架构中来。《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记载:“十一月,杞成公卒。书曰‘子’,杞,夷也。”杞成公始行夷礼,所以贬黜他为 “子”。何休却认为称少数民族之君为 “子”,不是贬而是褒。《春秋》及三传在记载非华夏国君时多以 “子” 相称,对于其原因,古人早已作出解释。《礼记・曲礼下》记载:“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孔广森说:“王者之封四夷,虽大曰‘子’,故用夷礼者,即以夷爵言之。”“子” 在五等爵中位次较低,但称少数民族之君为 “子” 表明华夏诸国已认同他们,正如晁福林先生所言 “称蛮夷诸国君主为‘子’爵,乃是春秋大一统观念的表现”。春秋时期来自不同地域、拥有不同文化的列国频繁会盟,此时他们共同拥有的周爵将其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
《周礼・天官・冢宰》记载 “爵,以驭其贵”,周爵主要在贵族内部标明等级,其在族群认同中的作用更多的是通过授予诸夏、各少数民族君长的方式自上而下地发挥。而战国时期创立的新爵制则与此有着很大的不同,其突出特征就是 “庶民有爵”。杜正胜先生认为:“秦爵与封建爵位互有异同,它们各给当时社会树立一套身份制度,然而秦爵以军功作为全民身分阶级准绳的根本精神却是崭新的创制,前四级尤关乎编户齐民,在平民中设定身份,更为前古所未有。”刘敏先生认为:“编户民拥有爵位,即爵位非贵族化,是秦汉二十等爵制的最大特点。”以秦制二十等爵为代表的新爵制授予面广、普及度高,在当时的族群认同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新爵制的创立与中原地区的族群认同
战国时期各国都在国内实行统一的货币、文字和度量衡,新爵制的创立又打破了阶层、地域、华夷等因素对人才上升通道的限制,使得疆域内的诸种人群紧密结合在了一起,形成了新型的 “国族群体”。由此形成了鲜明的地域国家意识和认同,燕国下齐七十余城而 “齐人未附”,长平之战后 “秦人欢喜,赵人畏惧”等都是其体现;同时也塑造了不同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特点,出现了 “七国异族,诸侯制法,各殊习俗” 的局面。
颜世安先生认为:“春秋以后的地域族群是以‘国’为中心的组合,地域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一方面是华夏融合的推动力,另一方面又有独立的方向。”然而,当时战争频仍,领土、人口的归属经常因为战争胜负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如顷襄王十五年(前284)楚 “与秦、三晋、燕共伐齐,取淮北”,庄襄王三年(前247)秦 “攻赵榆次、新城、狼孟,取三十七城…… 初置太原郡”,秦王政时期赵 “攻燕,得上谷三十六县,与秦什一”。领土被占后,当地的部分百姓会迁往自己的母国或他国,但仍会有不少人留在当地,如何让他们产生认同是当时列国都亟须解决的问题。
秦国在兼并战争初期采取夺其地而出其人的政策。《史记・樗里子列传》记载:“秦惠王八年,爵樗里子右更,使将而伐曲沃,尽出其人,取其城,地入秦。”《史记・秦本纪》记载:“(昭襄王)二十一年,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秦、魏之间的经济文化差别较大,还长年处于战争状态,秦国难以信任新增领土上的魏人,于是直接采用 “出其人” 这种简单粗暴的政策。在农战为立国之本的战国时期,拥有更多的人口才能有更多耕地的农民和打仗的士兵,秦国最终调整了策略,实行 “人地并取”,开启了王国秩序向帝国战略的转型。此时,秦政府就不得不直面如何让这些新秦民认同秦国、秦人这一难题了。
战国时期正是二十等爵的黄金时代,爵能够带来大量的政治、经济、社会利益,是破解上述难题的重要手段。《史记・白起列传》记载,在长平之战的关键时刻,秦昭王亲自发动河内郡(今河南省焦作、新乡、鹤壁、安阳等市县一带)的百姓参与战争并 “赐民爵各一级”。河内郡为秦国占领不久的魏国故地,当地的百姓应多为旧魏民,秦通过普遍赐予爵级、实行利益输送的方式来争取他们为秦的国运而战。当时以此种方式来推进族群认同应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史记・赵世家》记载赵国封赏上党降赵吏民时规定:“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资治通鉴・周赧王三十一年》记载:“齐人食邑于燕者二十余君,有爵位于蓟者百有余人。”这无疑也是希望通过增加爵级、授予爵位的方式来让旧韩民、旧齐民成为新赵人、新燕人。
《里耶秦简》户籍简牍中有多处基层百姓具有荆大夫、荆不更爵位的记载。张荣强先生认为秦不会承认与之英勇作战受封而来的敌国民众的爵位,秦占领楚地后为了安抚民心,取得他们的支持,大有可能对降地民众普遍赐爵。邢义田先生认为它们只可能是秦爵,秦占领楚地后为了获得楚人的支持以相当等级的秦爵替代原有楚爵进行重新登记。于振波先生等认为新黔首要想在短时间内通过军功斩首获得高爵是很困难的,秦可能对六国故民原有爵位进行某种置换。如果在新占区完全否定六国故民原有的爵位,势必会因触动当地利益格局而引起剧烈震动,基于稳定新秦地的需要,秦政府应不会采取这种政策。而且战国时期将别国降民的原有爵位转化为本国爵位应是较为常见的事情,如前引赵国只有承认上党降民原有的爵位并将其转换为赵爵才能在此基础上 “皆益爵三级”。因而重新登记、同等置换说更为合理一些。秦先是对六国故民原有的爵位进行同等置换,在保证他们原有利益不受侵损的前提下将其纳入到秦的爵制体系中,使其与故秦民在形式上处于相同的地位,为他们形成新的族群认同创造条件。
(二)新爵制的创立与边疆民族地区的族群认同
学界较为普遍地认为商鞅是以周代内爵的卿大夫士为模本创立新爵制的,秦国君主称王以后又增设了列侯、关内侯两等,从而形成了杂糅内爵与外爵两套系统的二十等爵制。但是能够授予两级侯爵的人数在获爵总人数中的占比是极低的,二十等爵制的主要调整对象还是广大吏民。西嶋定生先生认为二十等爵制的目的在于 “以皇帝为中心,把包括下至居住在里的庶民在内的人民,都组织到一元化的秩序中去”,实现 “个别人身支配”。源自外爵系统的列侯、关内侯具有浓厚的贵族色彩,一旦条件允许他们可以转化为辖土治民的封君。它们在族群认同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是由中央派遣封君或者授予少数民族君长官爵,实行间接的羁縻统治。源自内爵系统的另外十八等爵位具有较强的功绩色彩,广大民众凭借爵位享有授予田宅等权利,承担赋税徭役等义务,成为国家直接治理下的编户民。它们在族群认同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国家打破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将他们转变为与汉族编户民无异的民众。这两种模式在当时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对后世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战国时期秦、楚、赵、燕等处于华夏外围地区的诸国不断开疆拓土,征服了大片周边民族地区,并在当地设置郡县以加强统治。如惠文王十一年秦 “县义渠…… 伐取义渠二十五城”,悼王时期楚 “南并蛮越,遂有洞庭、苍梧”,武灵王时期赵 “北破林胡、楼烦。筑长城,自代兵阴山下,至高阙为塞。而置云中、雁门、代郡”。但由于新征服的周边民族地区与中原华夏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差异较大,实施直接管理的难度大、成本高,因而各国开始时又会通过授予少数民族君长爵位的方式进行羁縻统治、间接治理。重庆涪陵地区小田溪战国土坑墓中有一件刻有 “” 符号的铜钲。徐中舒先生据此提出,“墓主人应有他所号令的士众,他应是巴部族的一个酋长,钲上有二‘王’字,可能表示他在巴部族内还是称王的”,他应该就是秦占领巴地后任命的少数民族君长。《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多条涉及臣邦君长的法令:
“擅杀、刑、髡其后子,之。” 可(何)谓 “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 “后子”。
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 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 “真”。
秦政府试图将臣邦君长与爵制关联在一起,赋予他们优渥的法律特权。臣邦君长作为基层统治代理人而存在,国家在不改变当地原有社会组织结构的基础上依靠他们来实施各种政策。《史记・赵世家》记载赵襄子灭代国后 “遂以代封伯鲁子周为代成君”。《华阳国志・蜀志》记载:“周赧王元年,秦惠王封子通国为蜀侯…… 七年,封子恽为蜀侯。”这种以封君封侯来管理民族地区的模式更像是周代分封制的翻版,它有利于通过 “因俗而治” 来稳定当地局势。但是这种模式的缺点同样十分明显:首先,它赋予了臣邦君长和封君较大的自治权力,极易造成割据与反叛;其次,它使国家无法充分调动民族地区的人力和物质资源,减缓了国力的提升。
由此可见,郡县制与以广大庶民为授予对象的新爵制系统相结合才能使国家更直接的掌控土地与人口。西嶋定生先生认为:“二十等爵制,特别是该爵制是把庶民也包括在内的秩序形态这点,是在只有设置了秦汉制的县的条件下才成为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二十等爵制的形成同秦汉式的县的成立,更严密些说,是同在这里的人为的里的形成,互为表里的。”广泛授予少数民族民众爵位,不但能够增强郡县制的实施效果,巩固对当地的统治,还能够加速他们与华夏民众的融合,推动族群认同的形成。因而秦政府一方面逐渐将普通郡县的统治方式推行至边疆民族地区,甚至最终完全确立郡县制;另一方面试图以爵为载体尽可能地直接控制少数民族民众,最终使他们成为与秦人无异的编户民。《里耶秦简》中有几条与此相关的重要史料:
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伍长
南阳户人荆不更喜
南阳户人荆不更黄得……五长
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王勇先生认为:“户主蛮强从姓名判断,应该是蛮夷,他不仅在南阳里著籍,而且充任了伍长”,“荆不更喜的“
”很可能是“蛮(蠻)的省写”。《车骑将军冯绲碑》记载:“(冯绲)南征五溪蛮夷黄加少……斩首万级,没溺以千数,降者十万人。”《风俗通》记载:“会武陵蛮夷黄高,攻烧南郡。”从史料中可以发现“黄”为当地少数民族姓氏之一,那么《里耶秦简》中的“黄得”、“黄□”很可能也是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不但成为国家的编户民,还拥有了真正的爵位,而且黄得等人还担任了伍长,可见政府已通过什伍编制加强了对这些少数民族的管控。
二、秦代及汉初爵制的发展与族群认同
许慎在《说文解字·序》中说道:“(战国时)分为七国,田畴异畮,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这种分裂割据的局面严重阻碍了不同地域人群之间的交流和互通。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地同域、量同衡、币同形”的大一统政策,为增强境内的族群认同创造了条件。然秦祚短暂,二世而亡,汉高祖刘邦扫灭群雄,再次统一了华夏。虽然汉初恢复了分封制,但其时的王国已不同于周代独立性极强的诸侯,他们都要行汉法、用汉爵。秦及汉初的爵制也在不断发展演变,并仍然在当时的族群认同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秦代及汉初爵制的发展与中原地区的族群认同
秦统一之后,在形式上“复数的诸夏”成为“单数的统一之华夏”,但在实质上却与此有着很大的不同,这突出地表现在七国之间社会心理、经济文化的巨大差异上。《史记·项羽本纪》中记载:“诸侯吏卒异时故徭使屯戍过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无状。”秦骑士李必、骆甲得知汉王要任命他们为骑将时推辞道:“臣故秦民,恐军不信臣,臣愿得大王左右善骑者傅之。”可见秦人与六国百姓之间充满猜忌和仇怨。《史记·高祖本纪》记载刘邦分封诸侯王时以“齐王韩信习楚风俗,徙为楚王”,之后又封“子肥为齐王,王七十余城,民能齐言者皆属齐”。这说明七国之间的风俗乃至语言都泾渭有别。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要想真正实现“复数的诸夏”向“单数的统一之华夏”的转变仍任重道远。
为了巩固来之不易的大一统,秦采取了包括统一爵制在内的诸多举措。《里耶秦简》中记载:“□成不更小黄亥自占,以廿五年三月丁未以城□”,“
不更成(城)父安平□徒、上造广武竈灶、簪袅鱼(渔)阳□”,“冗佐上造芒安□□”。以前楚、燕、魏等六国的百姓都已经拥有不更、簪袅、上造等秦爵。《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亦记载:“泰山守言:新黔首不更昌等夫妻盗,耐为鬼薪白粲,子当为收。”泰山是齐国故地,那里的新黔首也有秦爵不更。原东方六国百姓都普遍拥有的秦爵,应当来自爵位的同等级置换。《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七年曾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赐爵一级。这些都昭示了秦以爵制为纽带增进族群认同的努力。只是出土材料表明秦的爵制政策存在很大的不足和漏洞。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秦刑徒墓中有十一例刻有居赀者的姓名、籍贯、身份的瓦文,其中确定有爵称者十例,他们都来自原东方六国地区。如此多的拥有不更、上造爵位的原六国百姓都沦落到居赀赎债、乃至活活累死的境地,而其中竟无一例是原秦国人民。朱绍侯指出:“军功爵制(二十等爵制)对关中地区原秦国人民来说,可能还有一定价值。也就是说,同样是黔首,同样是获有低级爵位者,原秦国人民,其地位就优于战国时期属于山东六国的居民。”这无疑使秦以统一爵制来增进族群认同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秦末农民战争和楚汉战争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它们促进了地域整合和族群认同。刘邦集团发迹于楚地,然后由东向西一直打到秦地,最后以秦地为基础与项羽争夺天下。在此过程中他“广泛收编各国军队,广泛接纳各国人士加入”,“其成员出身于不同的地区,他们在不同的时间,由不同的地点加入到刘邦集团中来”。马俊亚先生甚至认为:“刘项之争是楚国旧式武人集团与七国才智之士的对垒。”正是因为汉军中六国人士过多才使得秦骑士李必、骆甲不敢担任汉军骑将。韩信在评价项羽时说:“至使人有功,当封爵,刻印刓,忍不能予”,陈平在劝谏刘邦时说:“大王能饶人以爵邑”,可见秦末的战乱使得以二十等爵制为代表的新爵制重新焕发生机。刘邦集团中原属七国的人士在爵位的刺激下,在同一阵营中为同一目标而战。战乱结束后,刘邦发布了“高祖五年诏”,提升军吏卒的爵位并授予他们优先获得田宅的权利,其中规定“诸侯子(即原东方六国地区的军吏卒)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从而形成了遍布天下的军功受益阶层。
汉初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分封制,实行郡、国并行制,因此许多学者都强调诸侯王国的独立性,把当时称为“后战国时代”。然而还是有很多纽带将不同族群的百姓联系在一起,其中之一就是二十等爵制。新近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提供了许多与此相关的重要史料,如“令:爵公大夫以上补六百石以上。齐吏民爵多庳,请得以官大夫以上补及迁六百石以上”,“淮南请:得以汉人为淮南吏爵大夫以上者补六百石”。这都说明汉初的诸侯王国都要行汉法、用汉爵,从中可以看出在“郡国并行、东西异制”的年代里,爵在增进族群认同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秦代及汉初爵制的发展与周边民族地区的族群认同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记载:“令曰:吏及黔首有赀赎万钱以下而谒解爵一级以除……属邦与内史通相为除。”《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亦记载:“绾请:令内史及郡各得为其畍(界)中人解爵……属邦与内史通相为解爵。”可见属邦虽然与郡有一定的差异,但它也是有实土的行政机构,治下包含有爵的秦人。属邦是秦为了管理境内的少数民族而设立的行政机构,其内部的有爵秦人又是从何而来的呢?以目前的史料还难以完全清楚的解答这个问题,但通过赐爵来诱使秦人迁徙到民族地区应是一条重要途径。秦在兼并战争时期就以赐爵的方式让百姓迁徙到新占领的地区,如“(昭襄王)二十一年,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在秦始皇晚年,他还“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有爵秦人与属邦中的少数民族杂居创造了强化族群认同的地理空间,为实现郡县一元化奠定了基础。《汉书·晁错传》记载汉初也实行了这种政策,用爵位激励百姓迁往边疆民族地区,“陛下幸忧边境……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
《史记·王翦列传》记载王翦出征楚国时说道:“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说明早在六国统一之前,秦王政就已经严格限制与分封制紧密关联的外爵系统。有的学者甚至提出秦始皇属意胡亥而不是扶苏来继承皇位,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后者同情发起封建动议的东方六国文化精英。秦的这种治道也影响到了他们处理周边少数民族的政策上。出土文献显示秦统一六国之后将原有的“臣邦”全部隶属于郡县体制下的“道”,“臣邦君长”改称“蛮夷君长”,蛮夷君长受道的管理和秦法的约束。《史记·东越列传》记载:“闽越王无诸及越东海王摇者,其先皆越王勾践之后也,姓驺氏。秦已并天下,皆废为君长,以其地为闽中郡。”从秦统一边疆地区的历程来看,这种将少数民族首领王侯的称号废掉、降为君长的情况应是较为普遍的。以郡县制直接管理有利于加强中央对边疆地区的控制、促进当地的民族融合,只是这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作为保障,以秦短暂的国祚显然无法完成这个任务。
由于国力羸弱和无为而治的推行,汉初不得不在边疆民族地区大规模收缩郡县体制,此后如何处理中央政府与边疆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西汉王朝恢复了分封制,不但广泛封侯,还增设了“王”这一级爵位,周制的色彩较为明显。后人受线性史观影响多将其视为封建制的反动,然而与秦代的一元化郡县体制相比,这套制度具有较强的柔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汉帝国先后授予多个民族地区君长“王”的爵称,从而形成了外诸侯与内诸侯并存的局面。如《汉书·高帝纪》记载:“故粤王亡诸世奉粤祀,秦侵夺其地,使其社稷不得血食……今以为闽粤王,王闽中地”;《史记·南越列传》记载:“汉十一年,遣陆贾因立佗为南越王,与剖符通使,和集百越。”虽然外诸侯在国内拥有几乎不受中央控制的绝对权力,但他们在名义上是汉朝的臣属,民族之间仍存在着藕断丝连般的认同关系,从而为汉朝再次控制这些地区奠定了基础。
三、西汉中期以后爵制的演变与族群认同
西汉中期以后二十等爵制逐渐走向衰败,最终发展到了“今爵事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的境地。然而《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记载,直到东汉时期有公士以上爵位者仍可以享受以爵减免刑罚的特权。这说明尽管西汉中期以后有民爵者已不能再获得当官为吏、授予田宅等优待,但民爵还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以此相对,侯爵级等高级爵的贵族化色彩日渐浓厚,直至魏晋时期再建五等爵,爵成为了高级贵族的专属物。以二十等爵为代表的新爵制在这一时期逐渐走向衰败,并黯然退场,但它依旧在当时的族群认同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西汉中期以后爵制的演变与中原地区的族群认同
随着普遍授田制在西汉前期的瓦解,减免刑罚逐渐成为低级爵的主要权益。晁错在《论贵粟疏》中说:“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这种输粟拜爵、用钱买爵免罪的情况愈演愈烈,最终形成了“千金之子,不死于市”的局面。由于二十等爵的爵位难卖,汉武帝时期又设立了武功爵。《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记载:“‘……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命曰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但是武功爵的含金量很快就大为下降,到汉宣帝时期其价值可能已经一落千丈,甚至变为一种荣誉性称号。虽然如此,低级爵者可以享有的以爵减免刑罚的特权却一直存续到东汉时期,成为二十等爵制的余晖。
与此相对,列侯、关内侯等高爵一直强势存在,成为权贵的专属物。终两汉之世,列侯一般都享有食邑等诸多优待,统治者也经常只赋予高级爵者法律特权,《汉书·宣帝纪》记载黄龙元年(前49)诏曰:“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汉书·平帝纪》记载元始元年(公元1年)令曰:“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王莽曾一度恢复周代尊崇贵族的五等爵,“‘臣请诸将帅当受爵邑者爵五等,地四等。’奏可。于是封者高为侯伯,次为子男,当赐爵关内侯者更名曰附城,凡数百人”。这次恢复周爵的尝试随着其改制的失败而很快终结,但却表明此时已经主要围绕权贵设立爵制。西晋代魏前夕司马昭仿照周制“始建五等爵”,受封的都是骑督以上的中高级官员,而且最低一级的男爵都有“邑四百户,地方四十里”,标志着爵制已经出现质变。爵的贵族化历程最终完成,二十等爵制基本退出历史舞台。
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的统一肇始于秦而完成于汉,由东周列国文化综合而成的汉文化到西汉中期才形成完整的形态。西汉中期以前更多的是在华夏地区内部的战争中斩首获爵,而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反击匈奴等大规模军事行动的展开,在对外战争中取得军功成为获爵的重要途径。《汉书·武帝纪》记载:“日者大将军巡朔方,征匈奴,斩首虏万八千级……今大将军仍复克获,斩首虏万九千级,受爵赏而欲移卖者,无所流貤。”一次军事行动就斩首上万级,而类似的军事行动有很多,这正是司马迁所说的“自是后,遂出师北讨强胡,南诛劲越,将卒以次封矣”的具体体现。来自原七国地区的军民在爵位的刺激下、针对共同的敌人而陷阵却敌、斩将搴旗,无疑会极大的增强他们之间的认同感。“臣延寿、臣汤将义兵……斩郅支首及名王以下。宜县头槀街蛮夷邸间,以示万里,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宪、秉遂登燕然山,去塞三千余里,刻石勒功,纪汉威德”等史料说明,对外战争的胜利及由此产生的强汉、汉威观念对时人的政治心理与族群精神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作为中华民族凝聚核心的汉民族的形成。
(二)西汉中期以后爵制的演变与周边民族地区的族群认同
秦汉时期的华夏地区正处于“爵-秩”体制时代,虽然西汉中期以后二十等爵制逐渐走向衰败,但其中的列侯等高级爵始终拥有尊崇的地位。匈奴等华夏周边的少数民族很多都会经历一个“爵本位”时代。因而“爵”是联系华夏与周边民族的一条重要纽带。两汉政府经常会赐予归降的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列侯这样的爵位,以增进他们的认同感。其中最有名的就是金日磾,不但在武帝遗诏中被封为秺侯,还与霍光等人一起被任命为辅臣,为维护民族团结作出了重要贡献。《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中记载仅武帝时期就有匈奴、两越、朝鲜、小月氏归义降者侯数十人。封侯的少数民族上层或长期在京城居住、或散居在中原各处封地,长期与汉人杂处的环境使他们逐渐融入到华夏族群之中。譬如匈奴人金日磾的孙子金涉,已是“明经俭节,诸儒称之”,显然已经接受了汉文化。
汉代经常将善于骑射的少数民族青壮编入军队,形成了特色军种“胡骑”。《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载:“越骑校尉掌越骑。长水校尉掌长水宣曲胡骑。又有胡骑校尉,掌池阳胡骑,不常置。”胡骑经常参与汉朝的对外战争。《汉书·匈奴传上》记载:“贰师遣属国胡骑二千与战,虏兵坏散,死伤者数百人。”《汉书·宣帝纪》记载:“西羌反,发三辅、中都官徒弛刑,及应募佽飞射士、羽林孤儿,胡、越骑……羌骑,诣金城。”那么胡骑为汉政府征战的动力何在呢?王子今先生认为:“两汉军队中的‘胡骑’是以雇佣形式或者某种其他形式维系着与汉王朝及汉人军阀的统属关系,目前尚不明朗。”但可以肯定的是获得爵位等赏赐一定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二十等爵、武功爵对于底层的少数民族士卒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他们既可以凭借爵位享有减免刑罚等特权,也可以将爵位出售以换取钱财,这都将其纳入到了汉朝的爵制体系与利益共同体之中。
一般认为到西汉中叶,中原王朝的疆域已经达到了极限,除了一些“内地的边缘”外,郡县制已无法再向北部草原地区推进。但正如郭声波先生所言:“中国的五服制圈层结构与各种地方政治实体地理空间存在着对应关系……圈层结构的地方行政区域划分方式,是适应多民族国家国情的必然选择。”汉朝通过授予无法内附的少数民族君长王侯等爵位的方式对周边民族地区进行羁縻统治,使华夏政治、文化的影响力无远弗届。《汉书·宣帝纪》记载:“军旅暴露,转输烦劳,其令诸侯王、列侯、蛮夷王侯君长当朝二年者,皆毋朝。”宣帝在诏令中将诸侯王、列侯与蛮夷王侯君长并称,说明在汉统治者看来拥有王侯爵位的汉人与少数民族已经具有了某种一致性。归附的匈奴呼韩邪单于虽“位在诸侯王上,赞谒称臣而不名”,但这反过来又表明他还是被归入到汉朝的爵制序列中。《汉书·王莽传》记载:“莽下诏曰:‘汉氏诸侯或称王,至于四夷亦如之,违于古典,谬于一统。其定诸侯王之号皆称公,及四夷僭号称王者皆更为侯。’”王莽降低周边少数民族君长爵位的做法引起了不满和反叛,这正好反证出他们对爵位的认同。
结语
《盐铁论·险固》记载:“庶人之有爵禄,非升平之兴,盖自战国始也。”新爵制的突出特点就是把广大庶民纳入其中,将军功赏赐与编户控制紧密结合在一起,这在中国爵制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新爵制作为一种强有力的资源配置手段,能够有效推动不同族群间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文化的形成。在战国短短几百年的时间里,中原地区的少数民族就几乎都融入到华夏之中,以二十等爵制为代表的新爵制功不可没。然而与让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少数民族融入华夏相比,让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七国百姓融合在一起更为困难,直到西汉中期统一的汉文化方才形成。西汉政府用爵来激励士卒开疆拓土、弘扬汉威,也用爵来诱使少数民族归附,其疆域得以增至万里。但是大宛之役前后,汉帝国的扩张达到了极限,此后中原王朝能够用郡县制直接控制的区域基本在此范围内。汉朝疆域内的汉人与其他少数民族都较为普遍的拥有爵位,而疆域外的周边少数民族君长大多通过获赐王侯等形式被纳入到汉朝的羁縻统治之中,从而实现了“夷狄进至于爵,天下远近小大若一”的理想。
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载:“诱隶臣、隶臣从诱以亡故塞徼外蛮夷,皆黥为城旦舂;亡徼中蛮夷,黥其诱者,以为城旦舂;亡县道,耐其诱者,以为隶臣。”秦律将逃亡犯罪的惩处分为“亡县道”“亡徼中蛮夷”和“亡故塞徼外蛮夷”三种情形,形成了一个由内到外的圈层结构。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中的“毋忧案”说明即便是君长管理下的少数民族,只要受到国家征召就必须承担徭役,否则就会受到严厉惩处,所以“亡徼中蛮夷”要轻于“亡故塞徼外蛮夷”。这种圈层结构主要是受王朝统治“核心区”理念影响而形成的“关中本位”政策的产物,并不能完全用它来解释民族融合问题。“华夏化应可区分出政治体与文化认同两个层面”,东方六国同样在以爵制为记载体推进政治体认同,而且其拥有比秦更高的文化水平,它们与秦一起构成了华夏的凝聚核心,也就是说王朝控制的圈层与民族融合的圈层是有很大差异的。
以二十等爵为代表的新爵制凭借自己强大的控制力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华夏化,但是它重利益诱导、轻道德教化,法家苛法严刑的治道又经常使归附的少数民族惨遭横祸,“毋忧案”正是其体现,汉武帝时期的诸多少数民族归义侯也都因触犯法禁而不得善终,这都限制了新爵制在当时族群认同中作用的发挥。西汉中期以后“奉法循理”的循吏日益受到推崇,东汉时期儒生与文吏结合而成的士大夫登上了历史舞台,道德教化在族群认同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一方面国家仍会通过对少数民族君长封爵和对少数民族民众编户等方式增强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控制和影响,另一方面又通过柔迩能远、修文德以来之的方式增强他们的文化认同,两者相互促进,推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然瑕不掩瑜,新爵制在战国秦汉时期族群认同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仍值得我们肯定与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