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论文

王耀华、孟庆瑜: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法律表达与法制优化

发布时间:2025-08-25

作者简介:王耀华,河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孟庆瑜,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原文经《江西社会科学》网络首发于2025-06-09,为便于编辑和阅读,已将相关注释省略。

[摘要]生态安全屏障构建是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构造的重要一环,其屏障功用对维护区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生态安全屏障频繁出现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与政策文件之中,但缘于其科学机理不清,法律表达尚处于模糊不明的提及层面。基于生态安全屏障的内涵界定、功能分析及独立性证成,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尚需完善。生态安全屏障蕴含空间理念、安全价值与预防原则等环境法治思维,其法律表达应从本体层面、制度层面与整体法制视野依次展开。此外,为求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体系化、层次化与高效率,应基于其生态空间定位,实现在国土空间规划下落实、与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相衔接以及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相协同的法制革新。

[关键词]生态安全;生态安全屏障;生态空间;法律表达


保障生态安全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亦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生态环境安全最初被2000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提出,并随着近年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形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颁布而显得更加重要。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生态安全更加注重底线思维与短板效应,注重生态系统环境容量或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底线把控。

随着环境法治实践的科学化与精细化发展,发源于生态恢复学理论、成长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实践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即是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随之,关于生态空间规划与保护的政策文件以及新出台的环境立法均适应性地将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明确提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等,国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明确提出“优化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

相较于传统法学部门,环境法作为政策性、领域性较强的新兴法学学科,是古老法律之树上发出的新枝。环境法的学科发展与理论建设一方面受到如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管理学等的影响,另一方面需要从传统法律的主干汲取养分。一定程度上缘于生态安全屏障自然科学层面的机理不清,生态安全屏障的法律表达处于不明状态,进而致使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实践中存在建设边界不清、建设任务不详、跨域建设权责不明等问题。作为发挥保障生态安全作用的一类生态空间,在法律与政策文件繁多、生态空间规划与保护现状复杂的当下,应如何定性、定位并将如何更好地在法律体系中予以表达等一系列问题亟须作出回应。

一、明确还是模糊: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的实然考察

基于环境法“为解决环境问题”而生的领域性特征,其必然一定程度上需要以自然科学为基础,实现法学与相关自然科学的深度融合。生态安全屏障相关表述即是典型的由自然科学表达转化而来,并在相关法律与政策文件中广泛出现。然而,通过审视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与政策文件,生态安全屏障相关法律表达尚处于总体上的“模糊”状态。

(一)生态安全屏障科学机理不清

生态安全屏障的法律表达明确应首先以自然科学层面的科学机理明确为前提与基础。总体而言,自然科学领域关于生态安全屏障的学理研究多偏重实践研究,即以自然科学角度重点研究如何类型化地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的相关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特殊地理单元如青藏高原、长江中上游地区、内蒙古地区等与不同自然要素为主体的生态空间如何构建生态安全屏障),而对“生态安全屏障”基础理论的研究(如基本内涵的界定)并不多,致使生态安全屏障的基本科学内涵并不明晰。上述科学机理不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关于生态安全屏障的表达形式多元。学理研究中意为“屏障”、类似“生态安全屏障”的表述纷繁多样,且仅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而言,便有着诸如“生态屏障”“生态安全屏障”“绿色屏障”“绿色生态屏障”等多种表达方式,部分政策文件如《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既有“生态屏障”的表述,又有“生态安全屏障”的表述。表达形式的多元化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本原概念的统一性不足。此外,上述表达虽均包含“屏障”(指代功能与物理客观),且差别之处的“绿色”与“生态”一定程度上均代表着整体上的生态环境问题,但“生态屏障”“绿色屏障”“绿色生态屏障”均缺失突出底线与保障功能意蕴的“安全”二字。

其二,关于生态安全屏障的内涵未达统一认识。学理上对于基础的生态安全屏障内涵虽有讨论,但尚未形成共识,更未形成科学明确的统一定义。由于学科背景等研究基础不同,现有研究对生态安全屏障的内涵从不同视角、不同侧重点作出理解,如物质流和能量流、自组织过程、生态安全以及生态功能导向等视角,但总体上却存在功能导向不够强烈(未突出屏障作用)、底线思维不够突出(抵御风险能力建设强调不足)、相邻关系(其与周边区域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未作明确等问题。

其三,关于生态安全屏障功能界定的“大杂烩”现状。承接于生态安全屏障表达分异与内涵模糊,生态安全屏障的功能未达认识统一。代云川等对生态安全屏障的典型功能作出汇总与分类,主要概括为水质净化、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保持、调节气候、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汇和精神美学等。潘开文等以物理功能差异对生态安全屏障的功能作出类型划分,分为过滤器功能、缓冲器功能、隔板功能、庇护所功能、水源涵养功能和精神美学功能等。整体而言,上述对于生态安全屏障功能的列举与分类虽有交叉,但较为科学全面,然而,总体上却存在理论误区,即将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的结果性功能等同于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的目的性功能。例如,气候调节和碳汇功能往往不能直接就生态安全屏障所保护的自然生态区域作出及时性或直接性保护,精神美学功能的保护意义则相对更加遥远。可见,前述对于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功能界定已经超越其本质。

(二)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不明

政策与法律文件中,关于生态安全屏障的表述从效力层级与适用程度上集中于“生态屏障”与“生态安全屏障”,其中,“生态安全屏障”相对更加通用,且是唯一被确定于法律的表达。生态安全屏障由自然科学到法律表达的话语转化历程可被概括为“科学话语--政策话语--法律法规”且遵循“由下至上”“由少至多”路径而逐步确立。即生态安全屏障一词首先在生态环境治理实践需要中产生,后在政策文件中被提及,进而在立法中被明确,且总体上遵循低层级立法与政策到高层级法律与政策、出现频次由少至多的路径。“生态安全屏障”最早出现于 2006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地方立法层面,《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制定)是首部明确提出“生态安全屏障”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2023年制定)和《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2020年制定)则是专门规定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国家法律层面,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制定)将生态安全屏障明确提出。

关于生态安全屏障相关表述在法律与政策中的表达可被概括为广泛铺陈与模糊使用,即生态安全屏障相关表述越来越多地在法律与政策文件中出现,但总体上仍是模糊状态。此种模糊状态承接于前述概念的表达形式未统一,亦在立法中表现为宏观(仅处于提及层面、未作解释)与孤立(未有具体制度支撑)。以代表性的相关国家法律与地方立法为例,国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分别以“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原则性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宏观性地提出“优化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两专门规定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地方立法中,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生态安全立法是与《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等系列地方性法规同时出台,内容上广泛规定了包括生态保护修复在内的多层次与多要素治理手段与对象;天津市立法明确对生态屏障的区域划定、分级管控、禁止性行为及其责任作出规定,但其规范的生态屏障更倾向于城市绿化建设的内容。总体而言,生态安全屏障相关表述在立法中并未明确,基本以“筑牢(保护)生态安全屏障”等表述模糊提出,其基本概念亦未在相关概念条款中作出解释。

二、从属还是独立:生态安全屏障的内涵廓清与价值证成

生态安全格局规划下的生态安全屏障构建具有抵御区域生态风险的重要意义。如何界定生态安全屏障,以及其与生态保护红线等是否存在物理层面与制度层面的重叠,关系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必要性与意义。

(一)生态安全屏障的内涵廓清

以生态安全屏障内涵为基础的理论层面亟须全面廓清。首先,就生态安全屏障的表达统一而言,相较于其他表达方式,从表达规范性、要素全面性、特点(功能导向)突出性上来看,“生态安全屏障”更为科学,关于生态安全屏障的相关表达应尽可能统一为“生态安全屏障”。其次,应对生态安全屏障的性质作出明确,理论层面,生态安全屏障既可为观念上的屏障(无形的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的意识),亦可为物理空间上的屏障(有形的特定自然生态区域),显然,在我国生态安全战略建设中的陆地生态安全格局(“两屏三带”)、海洋生态安全格局(“一带一链多点”)均为物理空间的自然生态区域。最后,基于前述现有研究成果对生态安全屏障作出的功能分类与汇总,生态安全屏障的理论功能应全面涵盖前所述及的功能,但是,针对特定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实践,应对功能主次作出区分,明确特定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主要功能、次要功能以及目的性功能与附加性功能,并在生态安全格局规划下对屏障构建的保障对象作出明确。

由此,笔者认为,生态安全屏障是指为保障特定自然区域生态安全,降低特定区域生态风险,通过采用人工修复、自然恢复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构建的保障功能突出的物理空间上客观实在的复合生态区域。

生态安全屏障具有以下基本特性:第一,层次性,基于自然生态系统物理空间的嵌套结构以及生态安全问题的区域性,生态安全屏障构建中被保护生态区域的范围与层次各异,生态安全屏障的构建因此亦应遵循层次性。第二,体系性,由上述层次性延伸而来,针对不同层次生态区域,科学理想的屏障构建应实现周延的屏障体系。第三,功能多样性,自然科学理性下,生态韧性与生态环境的复杂程度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同时缘于生态系统要素复杂性与综合性,生态安全屏障的构建应如前所述,形成主次分明的多种功能。一处生态安全屏障的具体功能应根据地理区域与生态系统的特殊要求明确主要、次要与附加功能。第四,发展变动性,生态安全屏障区域随着被保护对象的生态安全状况、保护强度需求,存在着可能扩张或者缩小、功能强化或者适当放任的变动性。第五,长期建设性,生态安全屏障的建设并非一劳永逸,生态风险既是累积性的,又存在随机可能,作为预防性质与保护功能兼具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应保证持续性。

(二)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价值证成

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价值意义体现于其本体的制度功能与整体下的独立性。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价值证成除应明确其本身功能外,还应明确其制度的独立性。

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生态安全屏障构建本体上的价值意义源于生态安全的区域性、相对性与复杂性。第一,由于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以及各生态环境要素间的交互影响,区域性成为生态环境问题的本质特性。区域性表现为区域内系统性较强、区域间存有差异,我国生态安全战略中“两屏三带”陆地生态安全格局与“一带一链多点”海洋生态安全屏障总体结构,就是将我国国土空间视作一个整体的生态区域,而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实践中针对部分区域如长江中上游以及部分城市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则是将生态安全进行层次化的区域划分。第二,生态安全是相对意义上的生态安全,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生态安全。生态安全的突破可以预测但难以完全预测,生态风险的累积性与不确定性使保障生态安全也仅仅是尽可能提升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提升抵御生态风险的韧性。第三,生态安全问题因生态系统的要素多样性、关联性而具备复杂性。自然生态系统由海洋、森林、草地、农田等生命系统与水、大气、其他资源等环境系统复合构成,要素的多样性及其内部关联性而引致生态安全问题产生原因的复杂多变。由此,针对保障生态安全的复杂性,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无疑是提升抵御生态风险韧性、为安全保障留出提前量;针对生态安全问题的区域性,应构建适应性强以及体系周延的生态安全屏障,进而整体上形成保障国家整体生态安全的屏障体系。

随着生态环境法治中整体性治理思维与空间观念的融入,系列的相关空间性规划、分类与治理的目标提出,在总体的国土空间规划下有着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规划,以及“三线一单”“三区三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具体制度。在上述空间性规划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已逐渐走向成熟,总体上实现了从内涵相对宽泛的综合性控制制度到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的转型。作为空间性规划下的重要且核心制度,生态环境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自然资源部“三区三线”国土空间管控均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要求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与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中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这部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生态功能与生态安全屏障的理论功能高度重合。

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态安全屏障均属生态空间,但二者的范围、目的与重点任务存在区别。划定范围上,生态保护红线将重要的生态功能、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域纳入,而生态安全屏障则依托于生态功能区,更加注重科学划定与功能建设。二者虽然总体上均以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守住区域生态安全边界为目的,但生态保护红线是在划定生态区域的基础上,坚守底线并严格保护划定区域的生态安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红线区域本身,而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则更加凸显其服务性功能,即提高自身抵御生态风险能力以保障特定区域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任务是对生态空间作出区域划定并予以严格保护,而生态安全屏障重点任务在于生态空间的功能构建,申言之,生态保护红线以控制为要,而生态安全屏障以建设为要。

三、“拿来” 还是转化: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的路径展开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依附于社会现实基础,环境法律遵循此种依附规律而依附于现实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需要。自然科学中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学科视野局限性以及 “只管耕耘” 的构建思路导致了生态安全屏障理论层面的功能泛化、目的性不强、体系化缺失。生态环境法治中直接将自然科学中的生态安全屏障的话语表达 “拿来” 使用,沿用原来的生态安全屏障泛化的法律表达将不利于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实践落地。由此,应将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置于环境法理论,提取释明其中的环境法治思维,进而明晰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的路径。

(一)生态安全屏障中的环境法治思维考析

1.客观实在的生态空间:空间理念的蕴含

以一定的地理单元为载体的自然空间构成了人类实践活动的物质性前提条件。依托于客观存在的自然空间,无形的社会、经济、法律等空间方得以形成。一直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重视于自然生态环境要素的个案思考,而忽视了从宏观层面审视、强调整体性与系统性考量的生态环境整体视角。将生态环境要素上升至整体的生态空间关照则能避免一些问题,如难以有效贯彻自然生态环境系统性、难以体现环境要素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科学性不足带来的环境治理成本高昂等。

空间理念的生成与发展是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科学化的写照,理论层面还原主义方法论的批驳、整体系统观的提出以及环境总行为的注重均为空间理念融入环境法治作出证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生态空间,明确生态空间的类型划定、确权登记和用途管制。空间思维的法治实践体现于生态环境法治的精细化发展,并在法治实践中针对特殊空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等具体展开。国土空间规划大背景下,宏观上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自然资源部主导的“三区三线”、生态环境部主导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均是空间思维下对生态空间的规划与安排。生态安全屏障即是一类具体的生态空间,其在生态安全格局构建中出现并对区域生态安全保障发挥着重要的屏障作用。

2.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安全价值的彰显

法的价值是法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生态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内容,是可持续发展及绿色发展的内在保障,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前提。作为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精神提炼,其理应成为生态环境法的重要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应形成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生态安全置于同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同等重要与基础的地位。

累积性与不确定性作为生态环境问题的两个重要特征,一般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对历时性与瞬时性的上述两点关照不足,而生态安全的注重则能够从综合判断、底线思维视角对生态风险问题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提升加以补足。生态安全屏障的构建即是为了保障区域生态安全,虽然其主要功用并不在于通过控制污染、保障生物多样性等途径提高被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但构建生态安全屏障能够加固抵御生态风险 “城墙”、降低被保护区域生态风险问题的发生可能,从防护作用上讲,外部的屏障构建功用不啻内部生态建设。可以说,生态安全屏障构建是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下具体生态安全建设的重要内容。

3.防患于未然的屏障构建:预防原则的应用

“预防原则”或被称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治理论与实践中不断发展,一方面缘于长期以来生态环境法治理论遵循末端治理的线性思维,向注重全过程管理和预防性考量的整体思维转变;另一方面更是基于实践中科技迅速发展下新污染物的层出等问题给生态环境带来的科学不确定性凸显。预防原则的发展体现于生态环境法治实践的多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便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突破。

预防并尽可能降低生态风险的发生,是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最重要目的,可以说,预防是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灵魂所在,亦是生态安全屏障区别于其他生态区域的重要特征。除了生态安全问题中生态风险产生的科学不确定性的特质外,安全问题本身需要预防。生态安全屏障的预防作用体现于屏障的构建,屏障构建是从生态空间格局上对重要生态区域作出的物理层面的保护。

(二)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的路径明确

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在共时维度上依赖于宏观意义上法律体系内部层级与维度的周延发展,历时维度上依赖于法与法的实施之间的长期相互反馈。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法律表达应实现从微观生态安全屏障概念本体的明确到中观具体制度支撑的构建,再到宏观法律体系的协调的转变。

1.本体层面:内涵与外延的明确

基于生态安全屏障现有法律表达表现为仅泛泛提出层面的模糊,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的提升应在明确其内涵的基础上,明确生态安全屏障构建在生态空间法制中的定位。如前所述,生态安全屏障构建蕴含空间思维,生态安全屏障是一类具有独立意义的生态空间,由此,应明确其在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分区中的定位,厘清其与生态保护红线及其他相关概念与制度的关系。

概念的统一与明确,是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明确的基础。对于环境法这种交叉性强的领域性法学而言,概念则发挥着更为重要的解释功能。我国法学研究整体上忽视法律概念的功能发挥,关于生态安全屏障的法律表达亦存在缺失法律概念的问题。由此,应逐渐确立生态安全屏障的统一表达,并进一步发挥法律概念的功能,在法律文本中增设相关概念条款以作出明确解释。此外,针对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中出现的孤立与宏观问题,应结合生态安全屏障的功能定位,对与其相关的生态空间的规划、保护等措施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等作出贴切的规范设计,具体应在生态安全格局规划中明确,并与生态廊道等相关建设相结合。

2.具体层面:法律制度的保障与支撑

生态安全屏障构建实践需要体系化的制度支撑作为基础性的规范保障。鉴于生态安全屏障在生态安全格局构造中的定位,生态安全屏障应首要确立并完善生态安全评估制度,现有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生态安全评估集中于生态系统健康评价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两方面,具体层面又可细分为生态系统健康评估、社会经济活动影响评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评估以及生态灾变评估4项内容。生态安全屏障构建中的评估制度应将上述评估内容全面纳入,本体生态安全维持与外部系统服务功能均应关照。其次,宏观的生态空间规划与特定生态空间生态安全格局的规划关涉生态安全屏障的体系性建构与层次性展开,亦深度影响着生态安全屏障的建设效率以及实效发挥等各个方面,确立科学的规划制度方能为后续建设提供良好基础。再次,基于生态安全屏障构建一定程度上需要人为干预的特质,生态修复制度不可或缺。高效的生态修复强调将人的主动治理行为与自然的能动性结合起来,同时基于生态安全屏障构建中提升韧性的总体目标,其中的生态修复一般不应实行普适性或者全面性修复,而应对部分自然生态要素及某方面功能实施针对性、特定性修复。最后,监测的实时化、全面化是科技手段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大突破,生态安全屏障构建事关区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持续、全面性的监测十分必要。综上,生态安全屏障构建法律制度层面应形成集评估、规划、修复、监测于一体且制度间环环相扣的制度合集。

3.整体视野:法制体系的融贯与协调

法律的体系性功能发挥需要体系化的法律。当前我国已形成“1+N+4”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2015年地方立法权扩容后,生态环境地方立法更加庞杂。此外,作为领域性法学的环境法,法律与政策相结合下实现生态环境法治目标是其重要特征,政策在某种程度上灵活性更强、具有更强的实施能力,党内法规以及各类政策文件亦对现实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上述党内法规、其他各类政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及各地方立法构成了广义上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相关法律与政策文件繁多背景下,法制的主体、层次与视角多元以及事理上生态空间的复杂与交叉,致使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法律表达必然遇到冲突梗阻。作为一个较新的、由自然科学逐步转化而来的概念,生态安全屏障的法律表达融入现有法制体系应避免冲突、实现协调。法政策学理论下,法律与政策之间必然存在相互影响,在这种相互影响下应实现法律政策化与政策法律化中政策和法律间良性的转化融合。地方立法则应贯彻上位法,针对生态安全屏障构建,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的立法目的。

四、守旧还是创新: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的法制优化

基于生态系统的体系性、生态空间的层次性以及生态修复的效率要求,理想化的生态安全屏障构建应达至体系化、层次化与高效率。前述一般意义上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的路径,“循规蹈矩” 地对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的完善予以展开,能够使生态安全屏障的法律表达清晰化并能够提供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基本法制保障,但距离为构建体系化、层次化与高效率的生态安全屏障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仍然较远,尚需实现法制创新。

(一)体系化贯彻:在国土空间相关规划中落实

繁杂与交叉是现有空间相关规划的重要特征。宏观层面,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实现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多规合一”,但由于主导部门、规划目标、核心内容和技术方法不同,“多规” 的分区和控制线存在差异。国土空间规划提出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除“三空间”之间本就存有交叉外,自然资源部主导的“三区三线”确定的城镇空间、农业空间与生态空间,更是加剧了空间分类的交叉。具体来讲,第一,现有空间相关规划层次丰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第二,现有空间规划划分依据多样,主体功能区划以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均以行政区为单元进行空间规划,原环境保护部与中国科学院共同修编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015年修编版)》则依照地理特征作出规划,尽管生态功能区划提出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第三,现有空间规划主体分散。现有关于生态空间的划定存在生态环境部主导的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自然资源部主导的“三区三线”空间规划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此外,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亦是基于生态空间的重要建设内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要在国土空间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下,按照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类型化、层次化地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综上,目前的生态空间相关规划建设与保护存在多种交叉与重叠,生态安全屏障作为一类并未实现深入研究与实践的生态空间,可谓在“夹缝中生存”。由此,理清生态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内容及各类制度功能,探寻生态安全屏障在其中的定位,方能为生态安全屏障法律表达开拓清晰明了的优化路径。国土空间规划无疑是统领各类规划的“顶层的设计”。首先,生态安全屏障应服从于国土空间规划下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应在整体的国土空间规划下,就国土空间规划底图以及具体的划分情况保持一致。其次,生态安全屏障应在各类生态空间相关规划中体现,在现有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与立法中,提出生态安全屏障构建,明确其功能定位与建设要求,为其作出法律表达的拓展。最后,基于划分生态空间的方式与依据,生态安全屏障构建应重点结合生态功能区划,更加注重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等生态功能区。

(二)层次化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相衔接

整体上,生态安全问题可划分为国家生态安全与区域生态安全两大层次。实践中,由于生态系统的层次复杂性,区域生态安全又可被划分为多个具体层次。在这种多层次生态安全背景下,生态安全格局构造以及具体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如果无法形成体系与层次,将大大增加生态空间交叉重叠可能,并将很大程度上降低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效率。由此,要落实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层次化,应在空间依托。

生态保护红线则是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重要空间依托。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别重要的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通常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生态功能。生态安全屏障重要的保障服务功能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要的被保护需求,为两者结合创造了天然条件。由此,生态安全屏障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可类比为蛋壳与蛋黄的关系,生态保护红线往往是生态安全屏障的保护对象。作为创新且发展中的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已被明确为一类生态空间,制度较为成熟的理论与实践为生态安全屏障高效率建设提供了评估、规划以及监测层面的便利条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贴合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是符合生态安全格局构造的科学选择,但同时也面临着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不够清晰以及两者结合如何具体展开的问题。因此,应从其制度本身强化其效力发挥,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与相同层级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的衔接要求。针对两者结合的问题,则应在现有相关立法与政策中增加关于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内容的基础上。

(三)高效率实现: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协同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旨在探求如何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并形成生态与经济的双向促进。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一般意义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具体包括调查监测机制、价值评价机制、经营开发机制、保护补偿机制、价值实现保障机制与价值实现推进机制等。实践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国家政策、地方政策重点关注,实践试点不断深入。以 “森林生态银行”“草地生态银行”等“生态银行”的提出更是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向高潮。此外,以政府与司法机关等国家公权力为主导的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传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亦已较为成熟。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在生态空间上的活动,其与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具有基础上的一致性、目标上的耦合性以及功能上的交叉性,同时,更能为两者协同发展证成的是,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不相冲突。《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增强生态产品生产与提供能力是国土空间开发的重要任务,可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均依赖于国土空间下的生态空间基础。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的共同目标:《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工作原则作出明确,指出应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在关系全局生态安全的区域,应把提供生态产品作为主体功能,把提供农产品和服务产品及工业品作为从属功能。综上,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我们应注重生态安全维护,让生态功能促进生态安全的作用得到发挥。生态产品可分为生态物质产品、生态文化产品、生态服务产品、自然生态产品。其中的自然生态产品的具体功能便包括涵养水源、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调节等,这与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在功能上具有交叉之处。除上述二者间的共通之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推进不产生冲突更是两者协同的立论基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除提供促进生态区域生态循环与发展的自然生态产品外,还提供可能会干扰甚至破坏生态系统的物质、文化与服务产品,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所在的生态空间具备一定的生态韧性以抵御生态风险。与生态保护红线等需要全面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不同,生态安全屏障区域对生态产品的提供更具适宜性。

五、结语

现代生态环境哲学提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应去人类中心化,要求弱化以人类为中心并凸显自然界的价值。但这并不否认人类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作用的发挥。生态安全屏障构建便是需要人类发挥积极作用的一种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的途径。我国比较重视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现已形成“两屏三带”陆地生态安全格局与“一带一链多点”的海洋生态安全格局,从“十一五”开始,国家对于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离不开完善以法律表达为要的制度引领,并应不断朝着体系化、层次化与高效率推进。宏观视野下,尚需国土空间及具体生态空间各类规划的一致性;微观视野下,尚需区域生态安全保障的注重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