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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落实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02

近日,《河北省落实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印发,明确了落实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工作机制,提出了对市县乡党委、政府和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县乡村四级河长湖长的考核内容,责任追究方式及相应的追责问责情形。

制度明确,根据党委、政府和河长湖长落实河湖长制事权责任,分别设定考核评估内容。对市县乡党委、政府和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考核突出“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设定5项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上级推动河湖长制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组织完成上级明确的河湖保护治理重点任务情况,组织推动本级和下级河长湖长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协调相关责任部门研究和解决重点问题情况,组织推动本地区河湖“四乱”及其他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媒体曝光问题治理情况。

对河长湖长的考核突出“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市县级河长湖长设定5项内容,包括研究安排责任河湖管理保护情况、落实责任河湖巡查制度情况、谋划实施责任河湖专项保护和治理措施情况、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相关责任部门加强责任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加强对下一级河长湖长工作指导督导情况;乡村级河长湖长设定3项内容,包括具体落实上级交办工作情况、落实责任河湖巡查制度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宣传引导群众参与河湖治理保护相关情况。

制度提出,河湖长制年度考核采取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的方式分级进行。为更好地发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的作用,省级组织对市级落实河湖长制考核,采取平时考评、第三方评估、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建立完善日常考核工作机制,将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有效挂钩,综合平时考评、第三方评估、实地考核结果,汇总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报省级总河湖长审定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同时,结合常态化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采取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严格责任追究;对9种情形由河湖长制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是对组织推动河湖长制落实不力,年度考核结果连续2年不合格;二是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不担当、不作为,防控和治理河湖“四乱”问题不到位,导致“四乱”问题严重反弹,河湖防洪安全或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的;三是推进河湖保护和治理重点工作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完成任务的;四是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严不实,造成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或非法排污导致水污染事件的;五是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报道的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核查整改不力,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是对上级交办河湖突出问题,组织排查整改不力,存在虚假整改的;七是对危害河湖水生态环境的突发事件,迟报、谎报、隐瞒、漏报的;八是对责任河湖巡查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整改的问题因措施不力,未整改到位的;九是其他情形。

制度强调,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雄安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的责任追究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任中)审计评价意见的内容。被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和提请问责的,在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中根据考核实施细则予以减分。


来源: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