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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国强: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发布时间:2015-10-28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有一个非常明显特征:即第一个有关法治中国、依法治国的决定; 第二个是宪法实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十八届四中全会内容非常好,但是关键在落实。

  作者:翟国强

——法学专家解读四中全会公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2023日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针对发布的公报内容,中国网与中国外文局时政评论组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沙龙。沙龙邀请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北京市立法学会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副主任翟国强,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刘小妹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进行深度解读。沙龙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起草者之一常纪文主持。

  北京市立法学会秘书长,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副主任翟国强对《公报》进行解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有一个非常明显特征:即第一个有关法治中国、依法治国的决定; 第二个是宪法实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然后是“理论”,然后是“制度”,这是三个层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层面的表述和提法是一脉相承的,分别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解读出另外一个趋势:中国法治的话语体系是逐渐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

  十八大报告中有这样一个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制度方面包括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以外,还有三个基本政治制度,一个是政治协商制度,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另一个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个表述之后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独立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这个话语范畴体系。从十八大报告之后这个表述开始逐渐把“法治”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体系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体现了从法律体系进步到一个法治体系的表述。实际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加以并列表述的提法,最早是在胡锦涛同志在建党90周年报告里提出来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体现一个精神是法治的精神:以法律来规范政治,以法律规范国家权利,公报原文表述“依法治国”,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这是以法律规范“国家治理”的精神,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有关法治的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法律的概念里,所谓的法律更多是对事实的一个确认,是对经济基础的一个反映,很少讲到通过法律规范或者引领发挥功能。对过去已经形成的制度进行确认不能实行法治,要对未来发挥一个规范引领作用,这是体现一个法治的精神,即要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里面可以解读出若干新的动向。第一个动向就是立法权和司法权得到了强化,特别强调了依法行政。这是一个比较新的动向,这个新的动向具体体现在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也就是说在立法权方面,公报提到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实际上是对立法权的一个强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在三个地方用到了“引领”这一概念,第一个地方是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第二个地方是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于司法,公报是这样表述的,“重要引领作用”,这是有关“引领”的三个地方表述,其中就是说在立法和司法特别强调了“引领”作用,暗含着立法权和司法权是得到一定的强化。比如,在保障司法权方面,提出要建立巡回法院制度,要建立制度,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一个制度保障。

  第二个动向是宪法实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宪法制定以来,很多领导人的论述里面都谈到了实施,都提到加强宪法实施,特别是要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从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领导人的重要讲话里都提到宪法实施、宪法监督,这一次四中全会公报提到要建立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以前,不管是领导讲话还是重要的文献里面都没有提到宪法解释程序制度。实际上这个概念在宪法修改过程中有过多次提出,每一次宪法修改过程理论界学术界都会提到宪法解释。出现在中共中央文件里面是在90年代的一次宪法修改,当时一些学者提出要对宪法某一些内容进行修改,中共中央正式文件里面提到有一些内容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来使宪法内容符合时代发展,这是宪法解释在主流政治观念里面的定位,主要是为了回应对于社会变化所导致需要对宪法含义进行一个重新解释的一个需求,因为宪法的含义实际上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宪法含义需要做出一个重新准确界定。比如,近日发生的一个案件,有一个公民发现了一个价值连城的乌木,当地政府认为乌木归国家所有。这就涉及到宪法第9条规定的国家所有权的解释,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是这个乌木是不是属于宪法第9条规定的自然资源,这个就需要对宪法第9条做出解释,如果建立这样一个宪法解释机制,就可以很好解决法律实践中发生这样的问题,这也是法制建设中非常迫切的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内容非常好,但是关键在落实,怎么实施这个才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一个最重要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