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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优秀检察建议事例

发布时间:2019-02-28

 事例1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就伊通河污染问题发送检察建议

  2015年,吉林省伊通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伊通县境内的伊通河上游污染严重,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了专门汇报。吉林省检察院对这一情况高度重视,将推进伊通河上游流域治理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将伊通县生活垃圾处理厂污染案列入全省公益诉讼试点首批16个重点督办的公益诉讼案件,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专程赴伊通县进行了现场踏查。在省检察院指导下,伊通县检察院向该县住建局发出立即整改的检察建议。伊通县委、县政府对检察建议十分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采取了停用垃圾处理厂、填埋原有固体垃圾、采购安装无害化处理设备等措施进行整改。

  伊通河上游污染持续多年,成因比较复杂。四平市、伊通县政府近年来采取了建设污水处理厂、铺设污水管网、关停相关污染企业等方式进行了治理,但因治理措施不够统一科学、地方政府财力和技术水平有限等原因,污染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治。省检察院与四平市检察院、伊通县检察院专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对伊通河污染成因及对策进一步深入调研,形成了专题报告,于2016年初向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同志和时任省长蒋超良同志汇报了该案的进展情况,并于2016年2月15日向吉林省政府发出了关于推进伊通河综合治理的检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该检察建议向吉林省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将伊通河治理纳入省“十三五”发展规划,并对上游治理工作优先重点安排;二是对伊通县给予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支持;三是协调四平市政府、长春市政府建立伊通河流域环境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四是研究制定环境治理过程中给相关县域的补偿机制;五是从法律层面加强伊通河污染治理监管工作。

  这是全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第一份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向省级人民政府发出的检察建议。该份检察建议得到了时任吉林省长蒋超良同志的重视,批示:“要配合好公益诉讼,同时,必须依法落实生态安全维护的各项举措。”吉林省政府将伊通河全流域治理工作纳入全省“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总投资达500多亿元,伊通河百里生态长廊建设工程加快推进,生态效应和红利进一步释放。

  吉林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利用诉前程序,依法科学运用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了监督实效,通过公益诉讼推动伊通河全流域综合治理,成为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典型范例。

  事例2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就农用地保护问题发送检察建议

  2018年,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崔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经调查核实查明:2018年1月份至2月初崔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在基本农田内非法开采砂岩坑两处,经现场勘验,累计开采量为38725.5立方米,破坏基本农田18174.5平方米,折合27.29亩,非法获利40余万元,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该案于2018年2月7日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3月15日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崔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案发后国土资源部门仅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结案处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第75条等规定对崔某破坏基本农田和耕地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恢复被破坏的土地植被的行政处理决定,崔某破坏的土地表面植被仍然没有恢复,破坏了生态资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3条、第5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4月18日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如下检察建议:1.对崔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责令崔某限期恢复被破坏的土地植被,逾期不改正,责令其缴纳复垦费,其缴纳的复垦费专项用于恢复被破坏的土地,及时修复受损生态资源;2.对近年来查办的破坏土地的案件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对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缴纳复垦费;3.对破坏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打击力度。

  宁阳县检察院对该检察建议进行了宣告送达,通过多媒体示证,对检察建议进行了说理论证。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当场表示,非常感谢县检察院对国土部门的执法活动提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建议,虚心接受,将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以强有力的举措,扎扎实实的整改,让检察建议取得满意的效果。

  发出检察建议后,宁阳县检察院与国土资源部门多次沟通,实地查看被非法破坏土地的恢复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在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共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督促其尽快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认真落实,确保问题得到整改。

  2018年6月12日,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回复: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当天,对崔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责令崔某限期恢复被破坏的土地植被,逾期不改正,责令其缴纳复垦费。并通知当地国土所对该案违法现场督促整改和恢复,目前被毁农田基本修复完毕,整理后的土地已种植花生等农作物。以后工作中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执法、及时打击各类破坏土地违法开展矿产资源行为。

  通过此次检察监督工作,共同推动侵害公益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宁阳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既保护了公益,又促使行政机关转变了长期以来移送公安机关即结案的错误理念,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做到以案释法,“查出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事例3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就汇款冲正业务问题发送检察建议

  2018年,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陈某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中发现,陈某等人向某超市采购购物卡过程中,通过在银行网点先转账某超市账户一笔大额汇款,待转账成功并拍摄汇款凭证后,再向银行申请将前项汇款撤回并分多笔汇款重新转入某超市账户,即将一笔汇款通过银行冲正业务获得两倍数额的汇款凭证,之后使用汇款凭证照片骗取超市购物卡。犯罪嫌疑人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通过前述作案方式,先后在三家银行网点实施9次15笔虚假冲正操作,骗取了某超市公司2700余万元购物卡资金。同时,晋安区检察院发现,银行在办理其虚假冲正业务申请过程中,存在不核实其冲正事由便将已入账某超市账户的汇款撤回,或使用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虚假某超市财务负责人号码核实情况,且部分银行网点在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正常频繁开展冲正业务后,仅仅是拒绝该犯罪嫌疑人在该网点继续办理冲正业务,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其他网点实施同样的犯罪能够继续得逞。针对案发银行冲正业务存在的漏洞,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29日向该银行提出检察建议:

  1.近期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对错账冲正业务的全面检查工作,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业务隐患,梳理关键操作环节和重要风险点,确保汇款冲正业务合规有序。

  2.完善冲正业务规范和流程监管。进一步加强冲正业务合规流程整合,完善业务规范并建章立制,提高银行集中授权部门的监管力度,深化日常监管,督促营业网点认真执行冲正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严控冲正业务的合规适用范围。

  3.建立针对错账冲正等低频高危异常业务的系统风险预警制度,完善业务软件,提升安全处理和预警的技术含量,畅通相关业务条线和机构的风险信号共享。

  4.加强对一线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风险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对一线经办柜员、审核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内控制度、管理规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增强其责任感和业务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升履职水平。

  5.注重对银行会计凭证材料、客户签字凭证、监控材料等证明力较强证据的保管工作。确保违法行为发生后,办案机关能够调阅完整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查清事实、打击犯罪,最大限度挽回客户的经济损失和银行信誉。

  晋安区检察院领导带队前往该银行当面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该银行负责人及该行风控、纪检部门同志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当场表示积极开展相关业务条线的漏洞风险整改工作。同时,为保证检察建议效果,晋安区检察院指定专人持续跟踪建议落实整改情况。2018年4月9日至11日,案发三家银行网点先后向晋安区检察院反馈了风险排查和加强柜员风险提示交易等先期整改开展情况。2018年5月28日,该银行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正式复函晋安区检察院,表示该行高度重视检察建议,该行领导召集相关条线和单位,研究了整改方案,全面部署落实整改工作,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尤其对2017年以来福建省内所有银行网点的冲正业务进行了专项排查。同时,采取了多项整改措施:通过梳理汇款、错账冲正业务制度和流程,统一了该行审核标准,完善了业务操作规范;通过组织开展“学制度、识风险、重执行”专项教育活动,加强了员工合规文化教育;通过建立错账冲正交易逐笔质检、强化电子报表日常监控、将冲正等高危低频业务纳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项目,使该行日常检查监督得到有效提升;通过明确风险报告路径和渠道、完善横纵结合的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使该行风险预警和联防联动得到提升;同时,该行还加强了对业务凭证、监控录像等证据的保存工作。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立足职能,通过办案敏锐发现背后存在的金融风险问题,深入开展调查核实,注重加强与案发银行的沟通会商,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助力金融风险防范,有效督促和推动了该银行冲正业务的规范和完善,保障了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