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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规划法呼之欲出

发布时间:2026-02-12

2025年12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将长期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发展规划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规范国家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基本法律。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议案,决定将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增加“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

  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9月12日至10月11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67人次提出的177条意见;草案同步通过代表信息化平台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共收到6人次提出的19条意见建议。其中,有的社会公众和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完善国家发展规划的定义和国家规划体系,经研究予以采纳,在草案三审稿中已有所体现。 

  有意见提出,国家规划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的各类规划,也包括地方规划,需要妥善处理好这些规划之间的关系。据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形成规划合力。

  针对在草案中具体体现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要求的建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同时增加规定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支持作用。

  此外,草案三审稿根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对相关表述作出修改完善:将国家发展规划主要内容中的“重点任务”修改为“重大战略任务”;增加规定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促进“消费、投资、贸易”等政策协同发力;将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修改为“动态监测评估”。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作了规定。有的部门提出,宪法规定由国务院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践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具体编制工作,建议对年度计划的有关内容进一步予以完善。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国务院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对规范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间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卫小春委员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领域期待越来越高,发展规划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鲜明体现紧扣民生需求,将民生导向贯穿规划编制和实施全过程。建议在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中增加“统筹考虑社会民生需求”或类似表述。

  张道宏委员建议对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风险防范等因素”作出修改,在“重大风险防范”后增加“以及社会可承受程度、区域协调发展需求等因素”。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最终会直接影响民生福祉,涉及就业收入分配、公共服务供给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领域。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未明确纳入这一因素,可能导致规划在落地过程中因超出社会承受能力而受阻。

  “国际社会对中国五年规划评价积极,核心结论包括:战略定力是长期发展的关键、经济发展成效显著且转型有序、全球贡献具有普惠性、制度优势是核心支撑。”巴莫曲布嫫委员认为,五年规划不仅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发展道路,也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因此,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也将成为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专项规划迈出从政策引领向法治保障转型的关键一步,既为规划的编制、实施、监测、评估提供系统性法律框架,也会通过制度优势的释放,进一步提升五年规划的国际影响力,讲好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故事。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