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一份聚焦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这不仅是对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构建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新部署的精准落地,更以十五条创新举措勾勒出清晰路径,推动中国向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加速迈进。
回溯七年发展,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从深圳、西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起步,逐步拓展至16个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的地方中级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构建起“最高法引领、地方法院协同”的立体化格局。截至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审结案件37件,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结超1.5万件,用公正高效的服务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谋布局:从最高法引领到地方法院协同
时间回到2018年,彼时“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涉外商事纠纷解决需求日益增长。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当年6月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集中审理跨境商事案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的司法服务。
202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顺应高水平开放需求,先后批复苏州、北京、成都、厦门、上海、重庆等地的16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从东部沿海的经济重镇到西部内陆的开放枢纽,从京津冀、长三角到粤港澳大湾区,形成了“最高法引领、地方法院协同”的全方位、立体化格局,成为中外企业解决商事争端的重要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海峰介绍称,截至202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共受理国际商事案件44件、审结37件,当事人涉及21个国家和地区,标的额总计128亿元人民币。截至2025年8月底,各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共受理各类涉外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16687件,审结15014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服务,有力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海外利益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了系统谋划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协同发展、创新涉外审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国际商事法庭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意见》。
“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这是《意见》明确提出的发展目标。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目标正逐步变为现实——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外企业选择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
解争议:典型案例提供裁判指引
2300万美元跨境担保牵涉中外当事人,两份备用信用证引发支付争议——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工)与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江苏银行的跨境担保纠纷案,就是一起选择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诉讼的案例,该案入选与《意见》同时发布的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中国电工在菲律宾建设工程项目,为确保合同履约,中国电工找到江苏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份指向当地合作方康松吉公司的履约备用信用证;江苏银行则通过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搭建“双保险”,先开立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再由澳新银行向康松吉公司出具最终担保文件,形成三层跨境担保链条。
履约过程中,矛盾爆发。康松吉公司向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提出全额2300万美元索赔,澳新银行随即要求江苏银行付款。中国电工认为仅需承担730万美元责任,江苏银行按此金额支付后,澳新银行又与康松吉公司达成和解,自行垫付600万美元以了结争议。随后,澳新银行依据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向江苏银行追讨600万美元垫付款。中国电工以“澳新银行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江苏银行停止支付。
“备用信用证能否认定为独立保函?”本案的核心争点,正是跨境金融交易中的常见争议。
“除独立保函外,备用信用证也是国际上较为常见的工具之一,但中国法下并无备用信用证的概念,更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通过审理本案,首次明确了具有担保功能的备用信用证属于独立保函,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今后涉及备用信用证案件的审理提供裁判指引。
“反担保受益人提出减额主张算不算欺诈?”本案的第二争点,也是跨境金融交易中的常见问题。
此前因缺乏明确标准,常导致交易双方陷入法律争议。
沈红雨表示,本案的审理明确反担保保函受益人基于其与相关利益方的商业安排,向反担保保函开立人提出的减额主张,属于反担保保函受益人自愿放弃的部分索赔金额,不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对于促进跨境金融交易、稳定市场预期和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疏堵点:创新思路破解鉴定等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始终以创新思路疏通跨境纠纷堵点,用精准裁判明确规则边界。
“一带一路”建设工程的涉案金额高、建设周期长、参与主体多、工程质量鉴定跨境取证难,在涉外审判中较为疑难复杂。
入选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的“某跨境发电站建设项目纠纷案”,就曾面临中外双方就数千块境外光伏组件质量及违约责任争执不下,逐一提检不现实、单方鉴定难服众,案件一度停滞的困局。
“跨境鉴定在此类案件中扮演着‘技术钥匙’的角色,鉴定结论直接决定着违约事实的准确认定与损失分担的正确判定,是破解跨国交易难题、平衡当事人权益的关键抓手。”沈红雨介绍称,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巧用司法智慧,采取境外现场检测与国内实验室鉴定相结合、以部分推及整体质量水平的鉴定方式,组织开展跨境鉴定,为公正认定“一带一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事实与损失分担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跨越技术鸿沟和破解举证僵局提供了有效的示范和路径指引,不仅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快速高效推进跨境纠纷的解决,增强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法律查明难、裁判互认难的“关卡”,则在金麦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中有所突破。
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首次启动两国法院之间相互请求查明法律的程序,不仅确保了法律查明高效有序,而且有力保证法律查明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在查明新加坡法院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基础上,依据中新两国最高法院签署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认定中新两国存在互惠共识,进而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了案涉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这对深化两国司法协助与交流合作、促进友好关系发展、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沈红雨表示,这一实践将互惠原则从法律条文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实践,既保障了跨境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让不同法域下的市场主体能够在公平、透明的司法环境中开展经贸活动,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开展司法协作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善意解释国际条约、恪守国际公约义务是中国法院一贯坚持的司法立场。
沈红雨介绍,入选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的一起申请承认和执行蒙古国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同时涉及《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蒙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适用问题。“法院根据条约解释规则,明确《中蒙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所涉‘主管机关’不包含仲裁机构,故本案应当依据《纽约公约》进行审查,从而厘清了《纽约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关系。”
聚合力:多元解纷厚植“优选地”根基
在破解个案争议、明确规则适用的同时,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更注重体系化建设,通过整合多元解纷资源、优化机制衔接,为跨境纠纷解决提供全流程保障。
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各地法院充分总结国际商事审判多元解纷经验,形成了诉讼与调解、仲裁相互协调、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机制——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主任龙飞介绍,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依托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协同厦门自贸片区、金砖创新基地、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为中外企业提供“一站式”涉外法律服务。
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创建“尚合”调解品牌,就地化解涉自由贸易试验区、上合示范区的民商事纠纷。
海南、重庆、成都等国际商事法庭高标准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积极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海南自由贸易港、西部陆海新通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建设。
入选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的“案例五”就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机制的一次生动实践。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践行《纽约公约》‘有利于仲裁执行’的理念,依据《纽约公约》高效快捷当庭作出裁定,对俄罗斯商事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沈红雨介绍,法院作出裁定后,又出具执前督促履行义务通知书,实现与执前调解的有机衔接,促使中外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助力修复双方经贸关系,以个案的小切口,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实践范本,促进金砖经贸合作的软联通。
完善全链条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模式,中国法院从未停下探索脚步。此次出台的《意见》围绕多元解纷作出详细部署,通过健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配合新修订仲裁法完善司法解释、优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等举措,让解纷资源形成“合力”。
此外,《意见》还就创新完善审判机制、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储备、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指出,《意见》聚焦如何切实破解制约国际商事审判质效提升的难题及痛点,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从优化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机制、完善案件管理机制、健全诉讼便利机制、健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机制、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创新法庭运行机制六个方面规定了具体的创新举措。
涉外法治人才在涉外司法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意见》明确健全选育管用机制,探索建立法官分层培养模式等多重举措,旨在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储备,推进国际商事法庭专业化建设。
王淑梅指出,在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方面,《意见》明确健全司法协助、案例交换分享、法律适用交流机制,加强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结合司法审判实际,宣传介绍我国涉外商事法律制度,用好国际商事法庭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等资源“富矿”,积极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推荐典型案例、司法规则等,发布中英文涉外审判报告、出版中英文案例丛书,讲好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故事。
未来,随着《意见》的落地实施,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将以更精准的裁判、更创新的机制、更专业的服务,持续推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建设,为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注入更多“中国力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