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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差异

发布时间:2023-03-03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构建成熟定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1月3日至1月20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8日。

 

  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服务保障高质量履行市场监管登记管理职能等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强调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不得擅自设置前提条件、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全国统一性等。

 

  消除登记事项审查标准等差异

 

  据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实施一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新旧登记制度衔接顺畅、过渡平稳,在当前经济发展严峻形势下,进一步释放了稳定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政策信号。同时,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也反映了实践中遇到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为此,坚持问题导向,广泛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实现整体好转的根基和动力所在。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明确提出要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合规性和统一性,不得擅自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置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要落实“全国一盘棋”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消除登记事项、审查标准、登记程序、材料规范等差异,严格在国家批准的改革试点范围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及时推动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调整做出安排。

 

  截至2023年1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7亿户,其中企业52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1.14亿户。规模庞大的市场主体不仅承载了7亿多人就业的基本盘,也撑起了中国经济大厦。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持续推进市场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

 

  具体包括:纵深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实施从“先照后证”到“照后减证”、从改革登记注册到精简经营许可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构建起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准营规则体系;加快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全国统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证照应用场景,持续推进互通共享应用;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推动企业市场主体歇业、简易注销等制度落地。据悉,2022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名称6900多个。

 

  让市场主体进得来退得出活得好

 

  依法扎实地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既是我国市场监管体系的使命使然,也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反复强调的主题。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非常详细地规定了推动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如各地要全面实施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文书和材料,做到全国文书材料相同、办理程序相同、审查标准相同;

 

  市场监管总局将制订企业开办业务标准,各地要持续整合本地区企业开办服务资源,健全完善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服务平台,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确保企业开办环节、时间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各地要继续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的登记注册实名认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统一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和经营范围规范条目查询等服务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确保业务办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进得来”,还要“退得出”。在全球尚未走出疫情影响的当下,设立歇业制度同样意义重大。它能够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让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喘口气”,从而重整旗鼓,获得新生。

 

  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推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简化涉税事项、建立健全社保登记、建立公积金管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等便利歇业市场主体办事的配套政策,试点整合办事流程,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理,探索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一件事”联办工作机制。

 

  对于做好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工作,征求意见稿提出,被吊销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办理登记联络员备案,登记联络员备案后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不得强制要求所有投资人进行实名认证,对于法院强制清算终结或破产终结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进行实名认证。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先林分析认为,市场主体进得来、退得出、活得好,才能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截至2023年1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7亿户,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这上亿市场主体是中国经济活力的源泉。要切实完善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这一基础性制度,在抓落实上下细功夫,努力把现有市场主体的数量基础转变为质量基础,充分释放其强大动能,从而推动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公开透明

 

  依法规范同时又高效扎实地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离不开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而高质量的服务保障。

 

  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梳理本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与《条例》不符的地方性法规,要尽快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修订工作;对于与《条例》不符的规范性文件,要尽快推动有关部门做好修订废止工作。

 

  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研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监测预警和纠错机制,强化前端主动作为,对于一人多户、一址多户、短时多户等可能存在问题隐患的登记数据异常情况,切实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及早发现,及时核实整改,纠正错误数据。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提出做好监管信息向登记环节的反馈工作,推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等信息在登记注册中的运用,依法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实施惩戒和限制。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对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在处罚幅度上可以实施差异化处理,对初次未年报等轻微违法行为,已经通过补报年报等方式纠正的,可以不予处理。

 

  据悉,我国市场监管部门今年将加快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全国统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证照应用场景,持续推进互通共享应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务数据共享,进一步压减各类证明,扩大“跨省通办”范围,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要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要求各地要多途径向社会公开材料清单和文书样本,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消减信息不对称影响;引导市场主体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做好信息公示。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