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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2-25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