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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有关案例说明

发布时间:2020-10-17
 1.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4人贩毒案。在雷明豪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徐祥、罗志强、张德康涉嫌贩卖毒品案中,雷明豪作为主犯,指使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代送毒品,但到案后始终不供认。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罗志强、张德康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针对徐祥翻供情况,向其详细分析自己贩毒与帮助他人贩毒的量刑差异,后徐祥如实供述主犯指使自己贩毒的事实。3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主犯雷明豪的罪行。雷明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徐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罗志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张德康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江苏省如皋市公安机关办理一起重大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鑫盗窃现金、黄金珠宝首饰等物,合计价值249万余元,其到案后近一个月始终不供述。侦查期间,李鑫观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宣传片后,主动提出约见检察官,交代盗窃黄金事实,并指认藏匿赃物现场,使赃物得以起获。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提起公诉,提出十二年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3.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办理一起组织围标案。犯罪嫌疑人陈辉、杨武等组织有关单位串通投标,中标2个标段后由陈辉等分包施工。侦查机关将11家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及陈辉等30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涉案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但涉案单位和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区分情节轻重作出区别处理。对提出犯意、实际操作、有前科的陈辉等6人提起公诉,对仅出借资质的11家串标单位和犯罪情节轻微的24名参与人作不起诉处理。同时,检察机关向有关主管机关发出加强招投标监管、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以及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有关主管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
 
  4.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林国彬通过招募股东、吸收业务员,勾结公安人员、公证员、律师、暴力清房团伙等人员,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专门针对房产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以林国彬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涉及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等11个地区、72名被害人、74套房产,总价值3.5亿余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8亿余元。虽然庭审中林国彬表示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认为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故提出不予从宽的意见,法庭采纳,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5.协同侦查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典型案例。重庆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治岭等16人网络诈骗案时,发现案发后王治岭销毁了用于实施诈骗的后台操作电脑,导致客观性证据不足,给案件定性和事实认定造成极大障碍。检察官讯问时耐心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认罪教育。在笔录签字阶段,王治岭心理防线被突破,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根据其供述,列出20条补侦提纲,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关键客观证据得以补充。同时,检察机关追诉8名漏犯,陆续到案的6名漏犯均认罪认罚,该团伙实施的其他12起犯罪事实,经补充证据后对先期起诉的王治岭等5人依法追加认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分别判处上述11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公安机关侦查中又立案侦查3人,连同剩余2名漏犯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基于扎实、有效的补证工作,该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建议法院以速裁程序审理,并引导被告人退回赃款20.5万余元。
 
  6.协同审判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典型案例。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武振飞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案人员多、涉及罪名多、犯罪时间跨度长、办案难度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名被告人向检察机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组织庭前会议,向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对2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宣读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受此影响,陆续又有9名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最终,本案15名被告人中11人认罪认罚,不仅夯实了证据体系,而且减少了庭审对抗、简化了庭审,提高了庭审效率,原本计划一周的庭审缩减至两天半,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能。
 
  7.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鹏(未成年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认为王某鹏犯罪时未成年,且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意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审查全案后认为,王某鹏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已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但具有犯罪时未成年、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考虑其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情况,依法对王某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
 
  8.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琚大忠入室盗窃财物近3万元,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时,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琚大忠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二审时认为琚大忠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诉,导致原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已不存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重新审判后,判处琚大忠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