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清华大学郑尚元教授应邀为中心师生作题为“经济法专题六:价格法(价格公平与价格监管)”的学术讲座。郑尚元教授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长期从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著有《工伤保险法律研究制度》《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等专著,主编《劳动法学》教材,参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起草论证。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刘广明教授主持,徐超教授、马洪超副教授及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
郑尚元教授以不同时期定价权的变革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了我国定价权制度的历史演变。他指出,在计划经济时期,商品和服务价格几乎全部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价格机制更多承担的是计划分配的功能。进入市场经济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定价权逐步由政府向市场主体转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日益凸显,价格机制在引导生产、调节供需、促进竞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郑尚元教授强调,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定价权的变革不仅反映了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型,更折射出法治理念与治理方式的深刻变迁。随后,郑尚元教授就现行《价格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他围绕价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价格形成及决定机制、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等主题进行了深入剖析。郑教授指出,《价格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领域的基本法,在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该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较长,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价格法》面临着与时俱进的新课题。在此基础上,郑尚元教授提出了相关制度完善的建议。他认为,应当重新审视《价格法》的定位与功能,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加强价格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强化市场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涉及价格监管的诸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推动价格宏观调控制度的结构性转型,优化价格干预措施与紧急措施的实施机制。
与谈环节,马洪超副教授以房地产价格为例,指出房地产价格关系到国计民生,其定价机制兼具市场属性与民生保障属性,如何在《价格法》的框架下兼顾房地产市场调控与居民住房权益保障,是当前价格法治实践中亟待回应的现实议题。徐超教授则从经济法体系的视角,分享了自己关于价格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地位的思考。他认为,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共同构成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基石,价格法在市场规制法体系中的定位厘清,对于理顺经济法内部逻辑、实现市场机制的协调化具有重要意义。刘广明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对郑尚元教授一直以来对河北大学法学院的帮助表示感谢,勉励在场师生以本次讲座为契机,进一步关注价格法治领域的理论前沿与实践动态,将学术研究与国家法治建设紧密结合,产出更多有深度、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