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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杜焕芳教授应邀为法学院师生讲学

发布时间:2024-06-14

2024年6月12日晚上,河北大学法学院第五十期“燕赵法学大讲堂”在法学院四楼学术报告厅顺利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修订的若干问题”,主讲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杜焕芳教授。讲座由河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佳教授主持,宋阳教授和郎平老师参加与谈,法学院部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参与讲座。

首先,杜焕芳教授就讨论、完善、修改《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背景和原因进行分享,其既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观,也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涉外司法诉讼在涉外法治中的多重功能,并且涉外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修改与完善对于司法实践十分具有必要性。

其次,杜焕芳教授讲述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修改与完善的主要考量因素,既要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和解决涉外民事纠纷,也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要回应国际民事交往实际和国际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

最后,杜焕芳教授详细阐述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修改的具体内容。具体包括:一是完善了国家主权豁免立法衔接,外国国家豁免法兼具法律属性和外交属性,内容具有特定性,同时《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其未规定或规定不足的内容进行补充,但该法并不涉及国际组织、外交特权豁免。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同样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二是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体系、制度进行了调适,重新考量专属管辖,并扩充了知识产权纠纷、公司纠纷、破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适当扩大了涉外管辖事项范围和管辖连接点,对涉外诉讼协议管辖也进行了调整修改,并将特定案件的审理纳入到国际商事法庭进行集中管辖。三是增设平行诉讼、禁诉令,并将不方便法院引入立法,对平行诉讼中中国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进行细化规定,放宽了不方便法院的条件,增加了使用可能。四是对涉外仲裁司法审查进行修改和完善,采用裁决地标准认定国籍,同时基于纽约公约进行司法审查,以推进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标准的统一。五是对外国法院裁判执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增加了民诉法对明确不予执行的事由的规定,也明确了因同一纠纷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程序与我国法院案件审理程序的关系。此外,杜焕芳教授还简要介绍了有关涉外送达、调查取证的新规定等多方面内容。

在与谈环节,宋阳教授和郎平老师对讲座进行了系统性总结,并向同学们分享了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本次讲座理论前沿、内容丰富、立意深远,为法学院师生深入研究该问题提供了指导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