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学术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应我院邀请做学术报告

发布时间:2021-04-16

2021年4月11日下午,我院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在腾讯会议平台上做题目为《反思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的学术报告。肖建国教授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告会由我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陈玉忠教授主持。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在腾讯会议上参加了本次报告会。

肖建国教授通过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比较,围绕仲裁裁决的秘密性特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来反思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在实体法层面,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并不相同,仲裁裁决并不应当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他结合自身担任仲裁员的实践经验提出,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是否应当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引起物权变动值得商榷。理由在于,物权具有对世性,而仲裁具有不公开性,如果仲裁裁决可以决定物权的归属,可能造成实践当中的混乱。从比较法的角度,其他国家没有赋予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将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同等看待,某种程度上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探究。对于《民法典》中涉及仲裁裁决效力的规定,肖教授也询问过有关专家的意见,但是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答案。在程序法层面,仲裁裁决具有以下三种法律效力:一是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主要以仲裁标的为依据来判断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对比诉讼标的,仲裁裁决由于标的范围较大导致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相应加大;二是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认为仲裁裁决本质上是一种私文书,与法院判决的公文书性质不同,仲裁裁决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执行力,而是需要设置一种法院前置性的审查程序实现仲裁裁决从私文书向公文书的转化,从而赋予仲裁裁决执行力;三是仲裁裁决的事实预决效力,也称免证效力,阐述了关于免证效力的三种理论解释,分别是既判力理论、事实效力理论和争点效力理论,围绕这三种理论对仲裁裁决的免证效力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在交流环节,肖建国教授对三位博士研究生和三位硕士研究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在评论环节,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朱福勇教授,河北医科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冯军教授,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刘万才教授,我院博士生导师柯阳友教授依次对肖教授的学术报告进行了点评。

   最后,陈玉忠院长作了总结发言,认为肖建国教授的学术报告观点新颖、条理清晰、深入浅出、针对性强、内容丰富,特邀评论嘉宾发表了各自的见解,线上方式实现了北京、重庆石家庄和保定四地的联动,使师生受益匪浅,对仲裁法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的内在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