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中,肖建华教授运用法学原理和网络信息技术,结合大量的案例、数据,讲解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二者在认定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成立与否方面具有共通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能力优于环境受害人,环境公益诉讼的先行进行对后续环境私益诉讼的进行可以起到类似中间确认判决的功能,客观上起到支持环境私益诉讼的作用;对于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及相关问题,认为民间组织是没有级别的,任何一个有级别的环保机构都是政府的附属部分,失去独立性;公益诉讼的程序问题,即在地域管辖方面,建议将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增加为管辖连接点,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即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公益诉讼裁判的内容,即法院裁判范围与当事人请求范围相对应,但公益诉讼裁判可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对应性,多判、漏判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判决被告恢复原状时,可引入代替履行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主要包括适用移送执行以及引入替代履行机制。
肖建华教授的报告主旨鲜明,内容详实,逻辑清晰,深入地讲解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疑难问题,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广大师生深刻理解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疑难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