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座城市、七条生命、二十多年逃亡,这些词都与劳荣枝相关。
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采访了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更多案件细节。
找到唯一幸存被害人
上世纪末,劳荣枝伙同男友法子英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连续实施暴力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1999年12月,法子英因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而劳荣枝隐姓埋名潜逃在外。
2019年11月28日,劳荣枝落网。
对办案检察官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时间久远,当年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和证据要求与现在有差异,加上案情、证据种类十分复杂,事实认定具有难度。
该案共涉四起犯罪事实,分别是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四个城市共同实施的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其中,在常州市的犯罪事实为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阶段发现的原侦查机关未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刘某也是系列案中唯一的幸存者,是关键证人。
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办案检察官介绍,常州案的事实此前未认定,是因为当时没有找到被害人,证据不足,未移送起诉。
“有没有可能被害人没有死亡?”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官提出新的侦查方向。按照这个思路,公安机关找到了被害人刘某。
“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据刘某陈述,劳荣枝将其四肢牢牢捆绑在靠背椅上。
“我听到坐台小姐(劳荣枝)对持刀男子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这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实施的第三起犯罪。正是刘某的陈述,证实了他们的犯罪具有固定模式,即劳荣枝以假身份“坐台”物色有钱的作案对象,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每次犯罪均由二人共同选定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
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在最后合肥案中,为了迫使被害人殷某就范,法子英残忍杀害无辜第三者陆某,二人胁迫殷某写下字条,让其家人配合。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发现殷某手书字条可能有他人添加字迹,疑为劳荣枝。对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对笔迹进行鉴定后,公安机关技侦人员得出的结论是:笔迹是一个人所写。
为解开疑惑,办案组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将该证据交由江西省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江西省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人说,他们组织了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进行会检,并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系专家会商,一致认为送检字条字迹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劳荣枝笔记本中的字迹、劳荣枝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在之后的讯问和庭审中,劳荣枝承认加上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威胁性话语。
“这证明了劳荣枝是具有主观恶性的。”检察官说。
办案中,检察官来到合肥案发现场勘查发现,现场房间很狭小,劳荣枝所在卧室与陆某被杀害的厨房距离仅3.1米,而劳荣枝辩称对当时情况不知情。“在这个距离范围内,劳荣枝对房间内的一举一动应该都非常清楚。”亲历性审查更增加了检察官的确信。
对峙劳荣枝当庭翻供
庭审时,劳荣枝承认抢劫、绑架部分犯罪事实,但对于故意杀人部分犯罪事实当庭翻供,辩称自己并不知情。
庭审的焦点更集中在最后一起合肥事实上,因为法子英在这里被抓捕,被害人殷某到底是谁杀死的?根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记者梳理出一条时间线:
法子英供述,7月23日早上他离开出租屋时,将殷某交给劳荣枝看管,并交待如果自己在12点前未回,由劳荣枝将殷某杀死。这份供述与殷某字条记录的日期及时间吻合,与相关证人证言吻合。
7月23日11点30分,法子英被抓获。
7月28日,殷某和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
劳荣枝辩称,自己在22日晚离开了出租屋。这与在案证据相矛盾。
另外,在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死了两个人,并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办案检察官分析,这表明法子英对殷某是否死亡当时并不确切知道。
在庭审讯问阶段,针对检察官提出的殷某是谁杀的问题,劳荣枝当庭供述:“不是法子英就是我,只有我们二人合作,没有第三人作案。”
在这起事实中,在法子英带给被害人殷某妻子的字条上,劳荣枝亲笔添加了具有死亡威胁的内容。
检察机关认为,劳荣枝对七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放任的主观心态。从劳荣枝与法子英实施四起犯罪的行为方式来看,二人对实施的系列案件存在整体共谋;从劳荣枝的辩解来看,在涉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上,其辩解与其他证据、尤其是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且不合常理。同时,二人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犯罪所得财物,三年间一起流窜,共同生活,以挥霍犯罪所得为生。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系列犯罪,均系主犯。
揭示劳荣枝有逃离机会
“20年暗无天日的生活我一直不敢面对,我非常害怕。我去找工作,他不让,让我去坐台。我真的没有杀人的故意,我也是受害者,长期承受身体、心理上的折磨。”劳荣枝极力辩解自己是受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
然而,劳荣枝多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其当庭供述中,她的辩解逻辑充满了矛盾。这些都被检察官一一当庭指出:
劳荣枝一方面称法子英对她没有人道,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接她上下班,家里洗衣、做饭的活都是法子英干;
一方面说法子英对靠近自己的人施暴,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逼迫自己去坐台;
一方面说自己在犯罪过程中不知道杀人,甚至称法子英为保护自己,让自己在作案后先走,另一方面又说自己和家人受到法子英死亡威胁;
一方面称自己是受害人,希望法子英早点被抓,另一方面在与法子英三年共同生活共同犯罪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犯罪,法子英落网后不是及时投案,反而隐姓埋名,四处潜逃。
劳荣枝在庭审时多次提到自己有很多工作机会,有赚钱能力,不屑于用抢劫来的钱。而事实是,她每次劫财先走,与法子英共同以犯罪所得为生。
客观证据上,多名证人证言及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都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是情侣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劳荣枝行动自由,二人每次劫取财物均由劳荣枝先行带走,法子英实际上难以对其形成人身控制。尤其是物色和引诱被害人的行为,都是由劳荣枝主动提供信息,主动与被害人交往,取得被害人信任,绝非靠他人胁迫可以实现。
“你有机会逃走吗?”法庭上,公诉人和民事诉讼原告律师都问过劳荣枝,她的回答是:“有。”
办案检察官认为,劳荣枝作为一个心智正常、行动自由、经济独立的成年人,所谓受胁迫实施犯罪的辩解,不论从事实和证据上还是从常识常理常情上来看,都无法成立。劳荣枝不构成胁从犯而是共犯,和法子英一样具有主犯地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