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按照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事项工作,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减免优惠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范围。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已就绪。
契税法规定,省(区、市)在3%~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省(区、市)可以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情形进行减免优惠。地方授权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对于契税适用税率,有27个省(区、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3个省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
“总体来看,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说,“各地确定税率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而降低现行税率,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测算,湖北省将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此举预计可为全省市场主体每年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的,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陆续发布通知,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范围。
“在纳税人所在地方面赋予地方更灵活的管理权限,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刘宜表示,在基本税制要素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各地结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实际,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据了解,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在即,税务总局已陆续发布了税法配套操作文件,调整了相关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征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要求,聚焦办税便利化,完善和优化了征管和服务内容。
契税法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统一明确了期限。税务总局据此调整了纳税申报表和征管信息系统,增加了填报办证日期的选项,在规范业务办理的同时,主动简化其他表单选项,涉及税目的选项由原来的25个删减为12个,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税务总局于今年8月1日起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进一步提升纳税便利度。
税务总局在《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要求,纳税人办理契税过程中提交的资料,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从而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目前,各地税务部门也在紧锣密鼓地为两部税法施行做足准备。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