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1〕100号
张家口、唐山、保定、沧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事项合法、程序规范、服务优质的行政备案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备案,严防变相审批和违规乱设审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清理、严格规范行政备案事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河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全国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提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改革。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清理规范行政备案事项,确保改革推进于法有据、平稳有序。
(二)坚持标准规范。全面规范统一行政备案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备案流程等内容,剔除冗余、低效、不符合发展要求的条件和环节,实现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
(三)坚持透明公开。除涉及保密和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及时、准确、完整、详细地向社会公开依法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主体、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备案透明度。
(四)坚持稳步推进。科学谋划好改革试点的总体框架、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注重改革的前瞻性、整体性、衔接性和延续性,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稳妥有序做好改革试点实施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22年6月底前,在省本级和保定、张家口市本级,以及唐山市丰南区、玉田县,沧州市黄骅市、东光县,保定市高阳县,张家口市怀安县,全面完成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推动行政备案管理实现标准统一、运行规范、系统集成、便捷智能、服务高效。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行政备案事项。
1.界定行政备案范围。行政备案是指行政主管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在法定时间内形式审查报备资料,对合法的申请进行备案,并将该资料存档以备事后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报送与行政管理有关材料,以备查考的备案、登记、报备等政府管理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2.清理行政备案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省市县三级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在摸清事项底数的基础上,严格审核把关。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则上全部予以取消;对可通过行政处罚、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能够实现备案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要求备案;对市场能够自我调节且行业协会有能力承接的,不再纳入政府管理范畴;对确有许可性质的备案事项,提出调整为行政许可的意见建议。
3.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按照合法合规、要素齐全、标准统一的要求,在全面清理行政备案事项基础上,编制公布省市县三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实施主体等具体内容,确保备案事项清单范围准、类别准、名称准、依据准,并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
(二)规范行政机关备案行为。
1.全面规范行政备案程序。省有关部门和试点市县要严格依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实施备案,明确备案程序、材料标准、办理时限和结果形式,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要坚决清理纠正,防止擅自增设备案条件;对列入备案事项清单的,积极推进备案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2.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行政备案事项设定,加强对行政备案事项编审公布、规范运行、动态调整、事项应用、监管检查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备案改革制度,积极推进行政备案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三)提供智能化便利化备案服务。
1.强化备案事项信息化管理。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开发行政备案事项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功能,将备案事项要素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建立备案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升备案事项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清单管理智能化。
2.推进备案事项一网通办。建立健全行政备案事项管理与备案应用的运行衔接机制,依据备案类别、备案标准、备案形式,制定行政备案信息的数据标准,优化完善备案应用系统,推进行政备案方式由线下办理为主向线上办理、一网通办转变。
3.探索自动备案、智能备案。省有关部门和试点市县聚焦一批企业群众高频备案事项,探索实施智能备案,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备案信息的事项,推行自动备案。打通有关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
(四)建立备案管理与监督检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行政备案信息共享衔接。推动行政备案数据与审批、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实现行政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实时互传,为政府服务提供信息指引,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线索。
五、推进步骤
(一)调研部署阶段(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
1.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力量,赴其他试点省份和政策研究机构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改革举措。同时,赴市县深入研究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行政备案具体实施情况,组织省有关部门和试点市县协同推进改革。
2.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组建省市县三级改革试点工作专班,按照行政备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对省有关部门和试点市县的组织协调,开展改革试点全程指导,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并加强与国务院办公厅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
1.编制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制定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编制指南,组织省有关部门、试点市县全面梳理行政备案事项。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试点市县填报行政备案事项严格审核、集中清理、统一规范,形成省市县三级行政备案事项目录,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研究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通过“冀时办”APP、政务服务网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企业和研究机构深度参与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备案主体权力与责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标准、范围和程序。
3.推动行政备案系统信息共享。推进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备案应用系统和行政备案事项库信息数据对接,推动实现“标准统一、数据共享、监管协同”的管理新模式。
4.探索“智能+诚信”备案。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共享、数据交互等方式自动获取备案信息,实施智能备案,对复杂备案事项,结合企业信用状况,全面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进一步降低备案门槛。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
1.开展评估验收。根据国家改革试点评估验收标准,组织专家学者、业务骨干赴各试点市县实地组织评估验收,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督促立行立改、限期整改。
2.全面系统总结。组织省有关部门和试点市县,系统总结改革试点完成情况,提炼成熟做法,提出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试点工作报告。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和试点市县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行政备案改革试点工作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强化统筹协调,建立省市县协同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试点工作经费保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行政备案改革试点工作;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做好行政备案事项梳理、目录编制、系统建设等推进工作,加强对试点市县业务指导;试点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改革试点举措,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认真抓好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服务理念,主动对标对表外省市经验做法,创新工作机制,结合各自实际,探索具有前瞻性、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形成改革特色。省有关部门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注重总结提炼、示范推广,为全国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